我是退伍军人,保险一直没交有两年了,可以续交吗?
可以的,退役后保险一直有两年没交的,如果是具有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军人可以补缴社保费两年。
保险断交怎么办:
1、保险费用会增加
如果我们的保险中断缴费,并且没有在保险公司规定的期限内续交,那么这份保险就会停止生效,如果不想退保,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复效,但是不仅是要补交该项保险费用,还要缴纳复效利息,这样就增加了我们对这项保险的投入。
2.重新进入保险公司观察期
初次购买保险的时候,保险公司为自身利益衡量,都会要求以一段时间作为观察期,观察期过后保险才会生效,有些保险在保险期间内中断缴费,并且超过保险公司规定的宽限期,则会重新进入观察期。
3.如果确定不想继续购买这份保险,那么可以不用管它,两年之后便会失效;如果还需要该项保险所提供的保障,那么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复效,除了要补交保险费用和复效利息,一些保险还需要重新进入观察期、计算费率等等,这种情况不只增加经济负担,也添了许多麻烦。
4.如果投保人投保的保险断交了一段时间且过了保单的宽限期后去退保,是可以退还一定的现金价值,但是数额会相对较少。
5.若是诸如重疾险,意外险等险种,且为分期缴纳保费的话,则一般会有六十天宽限期,若超过宽限期未缴纳保费,也就是断交,则保单失效,但还可以在两年之内申请保单复效,若两年内未申请保单复效,则保险公司有权利宣布保单死亡;若是车险保险断交,那么车辆最好不要开车上路,尤其是交强险,若断交退保还开车上路,则会面临罚款和暂时扣车的处罚。
退役士兵怎么补缴社保
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通过退役军人事务部政务服务平台登录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补缴网上受理系统后,选择 “补缴申请” ,按照要求填报补缴社会保险个人办理申请表要求的个人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完成信息填报后,选择 安置地 行政区划后提交申请,将社会保险补缴申请提交至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 如申请被驳回可对信息进行修改再次提交。 已办理过申请业务的退役士兵通过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等信息登录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补缴受理系统,点击 “办理进度” 可实时查询业务办理进展、补缴费用情况。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通过退役军人事务部政务服务平台登录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补缴网上受理系统后,选择 “补缴申请” ,按照要求填报补缴社会保险个人办理申请表要求的个人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完成信息填报后,选择 安置地 行政区划后提交申请,将社会保险补缴申请提交至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 如申请被驳回可对信息进行修改再次提交。 已办理过申请业务的退役士兵通过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等信息登录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补缴受理系统,点击 “办理进度” 可实时查询业务办理进展、补缴费用情况。
退伍军人怎么补交社保?
这个标准全国一致,所有的退役士兵都可以按照自己的军龄来补交相应的社会保险。
为了保护军人群体的基本权益,同时为了给退役军人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在确认正式退役以后,军人可以选择补交自己的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只要分5个部分,但军人补缴的社会保险一般只有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这两种保险可以按照相应的规定来正常补交。
1、退役士兵补缴保险的规定全国相同。
对于退役士兵来说,在士兵正式退役之后,士兵可以提供自己的入伍证明,同时提供自己的基本信息,凭借这些信息按规定补缴相关的收费保险。如果士兵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不足15年,士兵需要按照自己的军龄来补交相关的额度,但补交的时间一般不能超过自己的军龄。
2、退役士兵也可以主动补交自己的养老保险。
除了社会保险中的医疗保险之外,虽然很多退役士兵的年纪不到退休年纪,但退役士兵依然可以不交相应的养老保险。如果养老保险到相当年限不足15年的话,退役士兵可以选择把自己的养老年限延长到15年,也可以选择一次性补缴所有的养老保险。
3、退役士兵需要走完必备的补缴手续。
通常情况下,当士兵退役的时候,退役士兵可以第一时间联系安全自己的主管部门,并且向主管部门提出补缴社保的申请。主管部门会给士兵提供相应的档案材料,同时也会帮助退役士兵补齐相应的补缴手续。在提供了自己的基本信息之后,退役士兵需要证明自己的所有服役军龄,这个军龄将会成为退役士兵补缴社保的重要依据。最后,全国所有的退役士兵补缴社保的标准完全相同,没有任何差异之处。
转业士官社保如何接续
军人退役时,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具《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一式三份,一份单位存档,一份交给本人用于到安置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接续手续,一份邮寄到安置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时,将补助资金通过银行划转到安置地社保经办机构。安置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军队邮寄的相关凭证后,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退役军人报到后,应及时到安置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有不明白的地方,建议去当地武装部退伍办咨询一下。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 第一条 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
(一) 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
对失业且有再就业愿望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凭退役证,身份证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条件的,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二)解决基本养老保险接续问题
1、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政明到当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原有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 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已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后按规定缴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与原有军龄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2、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处于失业状态的,有所在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养老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 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
3、对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个人按规定缴费,企业缴费确有困难的,可有军队退役人员所在企业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协商,签订缓缴或补缴协议,使其能够参保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对实现再就业继续参保缴费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险经办机关要及时受理并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三)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接续问题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助。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政策参加医疗保险,接续医疗保险关系,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对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地方政府要督促企业及个人按照规定参保缴费,对于确有困难的企业,各地要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所在企业参加医疗保险。对无能力参加医疗保险以及参加医疗保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沉重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要按规定将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医疗待遇。
其他安置在企业的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制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和参见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按照劳动部发[2006]17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解决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