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优化的价值在于 社保费优化升级

成都落户资讯 2023-06-14 13:01:29 阅读(28) 评论(0)

社会保障是一种具有经济福利性的制度安排对劳动者而言这意味着什么

1、弥补市场经济的不足

社会保障制度可为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和保证条件。这是因为,市场经济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运行。

2、为企业创造平等的竞争条件

竞争必然导致优胜劣汰,通过社会保障能使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从而为企业竞争和资源优化组合配置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经济的发展。

3、促进社会和谐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客观上要求我们更加注重解决困难群众的社会保障问题,使广大人民群众都能够分享到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和改革开放的成果。

扩展资料:

主要内容:

1.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强制实施,为工薪劳动者在年老、疾病、生育、失业以及遭受职业伤害的情况下,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

2.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也称社会救助,是政府对生活在社会基本生活水平以下的贫困地区或贫困居民给予的基本生活保障。

3.社会福利

社会福利是政府为社会成员举办的各种公益性事业及为各类残疾人、生活无保障人员提供生活保障的事业。

4.优抚安置

优抚安置,是指政府对军属、烈属、复员转业军人、残废军人予以优待抚恤的制度。

5.社会互助

社会互助是指在政府鼓励和支持下,社会团体和社会成员自愿组织和参与的扶弱济困活动。

社会保障法的价值取向

社会保障法的各种价值是有机结合在一起的, 在立法和其他法律活动中,须将它们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考虑,任何一个都不可或缺。具体如下:

1、保障社会安全

人的安全是至无上的法律。为了保障个人生命安全与社会安全,人类创造 了社会保障法。主张安全是社会保障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社会保障法通过保护人们的生活安全,同时维持社会秩序的安定,达到保护政治安全的目的。社会保障法保证有困难的劳动者和其他社会成员以及特殊社会群体成员的基本生活。社会保障法还保障经济安全,经济安全涉及社会生产和交换,以及社会物质财富的分配和消费领域。

2、促进社会公平

社会公平是人类在社会发展中产生的一种客观要求,实现社会公平也是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理念。社会公平体现在经济方面,主要是社会成员之间没有过分悬殊。国家通过立法实施社会保障制度就是通过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的方式来矫正与调节分配不公平问题的方式之一。

通过各种社会立法以保障社会成员的社会安全和经济安全,谋求人类对美好生活期待的实现,既能保障人们在各种意外风险出现时的基本生活,又能保障社会大众共同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使人类社会共同迈向文明与进步。

3、达到效益最大化

当今社会经济发展的主题在于最大限度地优化利用和配置资源,社会保障是对国民收入的一种分配和再分配,因此社会保障法的基本使命之一便是最大限度地优化使用和配置用作社会保障的国民收入,实现社会保障的可持续。

4、促进社会和谐

构建和谐社会必须首先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要实现这个目标,必须完善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社会保障法的价值取向正是通过各种立法,保障人民在各种意外风险出现时的基本生活。

保证社会公民共同地参与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也就是通过体制上和政策上的收入分配调整,让越来越多的人体会到发展成果分配上的公平性,从而使人类社会达成和谐。

社会保障法简介

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社会保障关系主要包括社会保障基金形成关系、社会保障待遇给付关系、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关系、社会保障财务管理关系和社会保障监管关系。

此外,社会保障关系可以分为社会保险关系、社会救助关系、社会福利关系和社会优抚关系等。社会保障法实施的基本宗旨,在于保障基本人权、保障社会公平和保障社会安全。

社会保障的范围很广,因而社会保障法由众多法律规范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组成。我国还没有制定出社会保障方面的综合性法律。从社会保障法的体系结构来看,社会保障法主要包括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和社会优抚法等。

为什么要完善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体系完善不代表个人可以不交钱就享福,而是既需要社会扶助,个人责任也不能放弃,个人缴费的比例还要上升。“社会保障改革不是缩小贫富差距的良方,千万不要以为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后个人可以不交钱就享福,那你肯定会失望的”,在我国社会保障改革30年时,著名经济学家赵人伟如是预测。经过30年的摸着石头过河,我国在社会保障改革中已经形成了不少共识。社会保障制度转型之所以难,在于不仅需要对国家、企业、个人之间的利益做出新的重大调整,同时也需要对不同社会群体或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进行重大调整,大家的利益诉求不同,协调起来难度自然不小。社保改革是缩小贫富差距的良方社会保障改革过程中农民始终未能成为最大受益者,城乡差距反而在扩大,无外乎以下几个原因:一是农民没有从土地流转、升值中获益,土地流转的受益大部分被政府和开发商分流了;二是户籍制度给农民打上了根深蒂固的标签,“翻身”实在太难;三是逆向分配政策导致农民成为体制转捩的受害者,被城里人远远地甩在后面。此次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年限,允许农村土地流转,目的就是希望农民能从土地流转中受益,从原来的蛋糕中分一杯羹。中央还提出2020年前农村收入要翻一番,但农村恐怕还是赶不上城市的步子。到2006年年底,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仅为18766万人、15732万人,在农村,这两项最重要的社保项目覆盖面还不到20%,欠账实在太多了。即便是这几年在农村推广的低保,城乡也有天壤之别。农民收入2020年翻一番,我算过了,每年需要增长6%。但依照经验,城镇居民的增长速度肯定高于6%,加上CPI上涨对农村消费水平的影响,社会保障改革再怎么推进,城乡差距还是难缩小。社保体系统筹城乡是城乡统一标准我们注意到,西方福利国家这几年改革的一个重要动向是变政府的单一福利为混合福利,即除了政府之外,雇主和雇员也应该对社会保障负责任,并且鼓励私营部门以职业年金与私人养老计划和医疗计划参与福利资源的配置。世界银行的官员也指出,当代福利国家的养老模式已经无法解决养老和发展的问题。因此他们建议建立一个由三根支柱支撑起来的养老保障体制:一个是公共管理的、以税收为基础的养老体制,成为强制性公共管理支柱;另一个是私人管理的、以完全积累制(设个人账户)为基础的养老体制,称为强制性私营支柱;还有一个是以个人自愿为基础的支柱,它可以作为补充,以满足较高水平的保障需求,称为自愿支柱。这种体制目前正在西方很多国家不同程度地试行,由于它带有混合的特点,所以常常被称为部分积累制。以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为起点,我们的社会保障改革已经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尤其是在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的今天,西方发达国家曾经有过的经验教训我们应该吸取。短时间内看,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制只能说是“城乡都有社保”,而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城乡统一标准”,当然,从长远看,城乡统一标准是将来的福利型中国的方向,那要等到社保国家统筹的那一天才能实现。社会保障讲究的是公平,但实现公平需要有一个渐进的过程。统一标准只能从低往高走,而不能从高往低走。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能建成什么样子,取决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而我国经济增速与扩大内需直接相关,而扩大内需的前提则是增加农民收入。完善社保体系全靠国家出钱现在在群众中还有一种想法,认为我国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什么都由国家来包,自己只需要享受公共福利即可。我想,这种看法一定要矫正。我国社保体制实行的是统账结合,尽管当初争议很大,现在看来设立个人账户是对的。社保体系建设既需要社会扶助,个人责任也不能放弃。我们过去曾经有过“一大二公”的教训,事实证明了吃大锅饭是不能长久的。躺在国家的身上享福,就是躺在其他纳税人的身上——即便是西方国家的高福利也是建立在高税收的基础上。我的观点是,国家可以建立起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让普通老百姓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但社保制度除了体现出互助性外,还应体现出差别性,要承认差别的存在。我建议实行基本保险+补充保险,后者指的是个人掏钱搞的商业保险,这也是对个人价值观的认同。这个准则在国际上也是通行的。不是说社会保障改革深入了,个人就不用掏钱了,相反,今后社保体系的完善,个人缴费的比例还要上升。就像住房公积金一样,得激励个人的积极性才行。

为什么要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是在政府的管理之下,以国家为主体,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以社会保障基金为依托,对公民在暂时或者永久性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用以保障居民的最基本的生活需要。

社会保障制度是通过集体投保、个人投保、国家资助、强制储蓄的办法筹集资金,国家对生活水平达不到最低标准者实行救助,对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的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逐步增进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和文化福利,保持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

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而制定的社会保险、救助、补贴等一系列制度的总称。现代国家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制度之一。作用在于保障全社会成员基本生存与生活需要,特别是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的特殊需要。由国家通过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实现。由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和安置等各项不同性质、作用和形式的社会保障制度构成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现代国家必须制定社会保障法律规范,保证社会保障制度真正得到贯彻实施。

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

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救助和住房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公平性、普遍性、法制性和互济性。在我国,中共十六大明确地把“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健全”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深刻变革,不同地区和部门、不同群体和个人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多少有所不同,物质文化生活的改善程度也出现差异,社会保障问题日益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能否有效解决社会保障问题,已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定团结大局的关键问题。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切实做好完善社会保障的工作,加快完善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扩大覆盖面,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和重要内容。

主要内容

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而制定的社会保险、救助、补贴等一系列制度的总称,是现代国家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制度之一。作用在于保障全社会成员基本生存与生活需求,特别是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的特殊需要。

由国家通过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实现。由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和安置等各项不同性质、作用和形式的社会保障制度构成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现代国家必须制定社会保障法律规范,保证社会保障制度真正得到贯彻实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强制实施,为工薪劳动者在年老、疾病、生育、失业以及遭受职业伤害的情况下,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从社会保险的项目内容看,它是以经济保障为前提的。一切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不论其是否完善,都具有强制性、社会性和福利性等特点。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社会保险项目分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全体劳动者,资金主要来源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的缴费,政府给予资助。依法享受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逐渐完善。1997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2005年1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2009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1998年1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1996年8月,国家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1994年12月,国家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这些行政法规和规章的颁布,对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起了促进作用。

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也称社会救助,是政府对生活在社会基本生活水平以下的贫困地区或贫困居民给予的基本生活保障。社会救济是基础的、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其目的是保障公民享有最低生活水平,给付标准低于社会保险。社会救济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救济、失业救济、孤寡病残救济和城乡困难户救济等。

国家和社会以多种形式对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残疾等原因而无力维持基本生活的灾民、贫民提供救助。包括提供必要的生活资助、福利设施,急需的生产资料、劳务、技术、信息服务等。维持最低水平的基本生活是社会救济制度的基本特征。社会救济经费的主要来源是政府财政支出和社会捐赠。1999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2007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为城镇和农村生活困难的群众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

社会福利

社会福利是政府为社会成员举办的各种公益性事业及为各类残疾人、生活无保障人员提供生活保障的事业。社会福利所包括的内容十分广泛,不仅包括生活、教育、医疗方面的福利待遇,而且包括交通、文娱、体育等方面的待遇。社会福利是一种服务政策和服务措施,其目的在于提高广大社会成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使之得到更多的享受。同时,社会福利也是一种职责。

我国颁布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保障和促进了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目前,我国有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疗养院、儿童福利院等福利机构。我国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兴办多种形式的福利企业,帮助适合参加劳动的残疾人获得就业机会。此外,我国政府还通过发行社会福利彩票募集资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

优抚安置

优抚安置,是指政府对军属、烈属、复员转业军人、残废军人予以优待抚恤的制度。在我国,优抚安置的对象主要是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残疾军人及其家属;优抚安置的内容主要包括提供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举办军人疗养院、光荣院,安置复员退伍军人等。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签署命令,批准公布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社会互助

社会互助是指在政府鼓励和支持下,社会团体和社会成员自愿组织和参与的扶弱济困活动。社会互助具有自愿、非营利性的特点,其主要形式有:工会、妇联等团体组织的群众性互助互济;民间公益事业团体组织的慈善救助;城乡居民自发组成的各种形式的互助组织等。社会互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社会捐赠和成员自愿交费、政府从税收方面给予的支持。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该法对社会捐赠活动的经常化、制度化进行了立法规范和鼓励。[2]

主要作用

弥补市场经济的不足

社会保障制度可为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和保证条件。这是因为,市场经济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运行。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作用的结果,一方面促进了经济效益的提高和生产的发展,另一方面又会导致在收入分配上存在较大差距,一部分人收入很高,生活富裕,一部分人收入很低,陷入贫困的境地;同时,由于优胜劣汰的竞争规律的作用,使部分企业破产,工人失业,一部分人陷于生活无着的困境。由此可见,市场经济自发向效率倾斜,不能自发地实现社会公平分配。而收入分配不公,是社会不稳定的隐患。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收入再分配兼顾到社会公平,能起到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的作用,为改革和发展提供保证。同时,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分散劳动者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也是对市场经济缺陷的一种弥补。此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作为主要的生产要素,需要在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合理流动,如果没有社会化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劳动者提供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障,劳动力就无法流动,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就难以实现。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保证劳动力平等进入市场,参加竞争,使劳动力资源得到充分开发和合理利用,以维护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

为企业创造平等的竞争条件

我国原有的保障制度,是企业保障制度。在这种制度之下,一切保障费用均由企业自行筹措和负担,而各个企业发生风险的人数有多有少,退休人员与在职职工的比例有高有低,发生的风险的程度有大有小,因而在保障费用的负担上畸轻畸重。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可能平等竞争。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帮助企业卸掉包袱、轻装上阵,为企业创造平等的竞争条件。同时,实行社会保障制度,企业为职工交纳的社会保障费用的费率是统一的,这就均衡了各个企业社会保障费用的负担,为企业提供了平等竞争的条件。此外,竞争必然导致优胜劣汰,通过社会保障能使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从而为企业竞争和资源优化组合配置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经济的发展。

解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

劳动者在劳动中可能发生工伤风险、疾病风险和失业风险,女职工又要生育子女。这将使部分职工丧失劳动能力和劳动岗位,失去和减少维持生活的收入来源。此外,劳动者也必然会由青年走向壮年,最后步入老年而丧失劳动能力。如果这些人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他们就难以生存下去,必将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就使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获得社会给予的物质帮助和保障,能够正常地继续生存下去。这就解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有利于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可见,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和经济发展的“稳定器”。

促进社会和谐

建设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客观上要求我们更加注重解决困难群众的社会保障问题,使广大人民群众都能够分享到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和改革开放的成果。社会保障制度在调节收入分配、维护社会公平、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人权和社会权利、促进社会和谐等诸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其他制度所难以替代的,尤其是在经济转轨时期,我国还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如:就业难、就医难、读书难、贫困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都是社会不和谐的因素。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消除社会不和谐的因素,促进社会和谐。

战略意义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能从更宏观的意义上,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其战略性有五:

现代市场经济不仅强调竞争原则,而且强调保障机制。中国改革近30年在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社会上也产生了一个弱势阶层,其人数估计已达1.4亿-1.8亿,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1%-14%。这就需要在效率与公平的天平上,更加重视公平,给予弱势阶层一定的保障。解决得好,社会则和谐发展;解决得不好,可能引发社会动荡。

社会保障

现代市场经济不仅强调动力机制,而且强调平衡机制。应该说,改革30年,动力机制得到了一定发挥,但与之协调的平衡机制没有及时建立起来。表现在:城乡差距、地区差距、行业差距;就业压力越来越大,行政垄断集团无法抑制;国家财富增加了,但国民并不幸福;教育的不公平加剧;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矛盾凸现等等,不一而足。

现代市场经济不仅需要资本推动,而且需要温情政府。我们知道,资本是高效的分配资源,但是资本本身是没有人情味的。那么,如何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高效、又有人情味呢?这就需要温情的政府在稳定宏观经济的同时,维护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医疗需要,把大量的资金用于公共事业上,给全体公民安全感,这样,社会大众再无后顾之忧,携手朝着和谐社会远大的目标进发。

现代市场经济不仅需要经济效率,而且需要社会公平。经济学告诉我们,市场追随的是货币选票,富人们养的宠物所喝的牛奶,正是穷人孩子维持健康的必需品。之所以发生这种情况,有人认为是市场不灵的结果。其实,根本不是。因为,市场机制正在做它应该做的事,即把物品分配给有货币选票的人。怎么办呢?只能通过公平进行再分配,解决收入的缺陷。解决之道:一方面,政府通过转移支付,给低收入者提供补贴;另一方面,编制“安全网”,保护不幸者免受困苦。

现代市场经济不仅需要单一发展,而且需要协调发展。协调发展的要点有六:以健全社会保障为核心,促进社会公平,使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协调一致;以解决“三农”问题为核心,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使城乡协调一致;以开发西部、振兴东北、中部崛起为核心,促进相对落后的区域和发达区域的协调发展;以解决环境问题、增强企业社会责任为核心,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使人与环境协调发展;以放宽限制、讲究公平竞争为核心,促进对内开放与对外开放的协调发展;以政治体制改革为核心,促进经济体制社会保障、政治体制、文化体制协调发展。这六个协调发展,首位的是健全社会保障。我们不能因既得利益集团的种种阻扰而忽视弱势群体,不能把眼光盯在短期的经济效率上而忽视社会公平。社会保障,应是我们当前的首位任务。

在中国,中共十六大明确地把“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健全”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深刻变革,不同地区和部门、不同群体和个人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多少有所不同,物质文化生活的改善程度也出现差异,社会保障问题日益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能否有效解决社会保障问题,已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定团结大局的关键问题。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切实做好完善社会保障的工作,加快完善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扩大覆盖面,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和重要内容。

四大作用

社会保障的根本原则就是社会公平,社会保障是所有社会成员效用的最大化。著名经济学家A.C.庇古教授在《福利经济学》一书中指出:“社会保障政策可以扩大一国的经济福利,因为穷人得到效用的增加要大于富人效用的损失,使社会总效用增加。”它通过设计一种制度,使人们不因没有特权而受到伤害,不因分工所形成的社会地位而变得卑贱。其作用有四:

保障权利公平。公民享受教育、健康和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在西方被统称为“福利权利”或“社会权利”,被视为对基本公民权的拓展,或社会公民权的一部分。联合国《人权宣言》中有关“福利条款”对这一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如第22条——“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社会保障把保障每个人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首位。享受了全民的社会保障,意味着基本生活得到了保证,从而在一个公平的起点上参与社会竞争。

保障机会公平。机会公平是指,任何社会成员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都应被覆盖在社会保障范围内,均等地获得社会保障的机会。在中国,一些富人把穷人当作智力低下、不负责任甚至天生懒惰的人。这是不对的,中国穷人绝大多数勤劳、本分、责任性强,他们之所以受穷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受到既得利益集团的阻挠,机会缺乏所致。社会保障制度可使他们中的悲观者前行,他们中的无力者有力,增强他们的机会,从而为他们创造一个尽可能公平竞争的起点。

维护规则公平。规则公平指一视同仁,既不能对弱势群体歧视,又不能对特权阶层倾斜。通过社会保障机制,重点保护社会的极端贫困人口(即在绝对生存需求线下的群体)。因为和高收入群体相比,低收入阶层和弱势群体,从风险管理获得的保护也是最不完善的。这就意味着,不实施社会保障,他们可能落入所谓“贫困陷阱”之中,形成恶性循环。

调节分配公平。我们说,分配公平提高效率,分配不公损害效率。当前,一些国有单位之所以效率低下,很大程度上与分配不公有关。那么,社会保障通过收入再分配的功能进行调节,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差别,缓解社会矛盾,有利于社会稳定。

四类保障

消除贫穷既是个人的事,也是政府的责任。当前有四类人群需重点保障。

第一类人群:失地农民。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失地农民数量在增加。有关研究表明,如果按现行征地制度和城市化发展速度,到2030年,中国失地农民将超过7800万人。按理说,农民失地后应该得到合理补偿,但现实情况不容乐观,大多数失地农民经济补偿不合理、生活水平下降,就业困难、社会保障缺乏,沦落到“种田无地,上班无岗,社保无份”的艰难境地,成为城市中最困难的群体。国土资源部提供的数据表明:目前征地纠纷、违规占地问题占信访受理总量的73%。

第二类人群:城市中的下岗职工。目前有3000万国有企业员工下岗。这类群体生活充满艰辛,他们中的大多数人是中年人。用人单位普遍存在严重的年龄歧视,让他们无处就业。一些国有企业在MBO中,实行员工工龄买断制,几万安抚费就把员工打发,把员工无情地推向市场,下岗职工只能在贫穷中跋涉。

第三类人群:外地流动人群。在没有流动之前,这些人在所居住的城市可能享有相应的社会保障,但目前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一旦他们流动出来,原来享有的社会保障可能终止,这样,不足以解决流动人口的后顾之忧。

第四类人群:在读和失业的大学生。在读的大学生没有被涵盖在社会保障之内,在求学的三四年时间里,他们被社会保障所遗忘。目前,公办大学的医疗保障制度采取的是1998年的标准,每人40-60元不等,这点费用对于大病支出来说简直是杯水车薪!不少大学生毕业后,找不到工作,他们的户口就放在就业指导中心,属于既没有工作单位、又没有居住城市归属的“边缘人”,与社会保障无缘。

社会保险的作用及意义?

作用: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中央进一步加快社保体系建设步伐,扩大社会救助、推进全民医保、建立普遍性养老金制度、大规模建设保障性住房,社会保障迅速普惠全民,中国经济不仅未随世界经济陷入低迷。

而且因城乡居民后顾之忧大为减轻、国内消费稳步上升而率先企稳回升,进而运行在快速发展轨道上。社会保障释放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正能量。

意义:

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步伐加快,更加需要成熟、定型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有力支撑。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民生的同时,还扮演着经济发展助推器、经济运行稳定器的重要角色。

扩展资料

社会保险制度要妥善处理以下四个关系:

一是福利增长与责任分担的关系。福利增长是城乡居民的合理诉求,也是各级政府的使命所在,但福利责任一定要在政府、企业、个人与社会之间合理分担。否则,责任失衡必定导致制度的不可持续。

二是尊重社保制度发展规律与尊重中国国情的关系。既不能以遵循制度发展规律为由超越现实国情,也不能以现实国情为由扭曲制度,二者必须理性兼顾。

三是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社会作用的关系。政府主导是确保社会保障制度公平、普惠的根本所在,但应明确政府责任边界,在坚持公平、互助共济原则下,尽可能运用公共政策调动市场和社会力量,不断壮大社会保障的物质基础与服务能力。

四是基本保障与补充保障的关系。应先定位好基本保障制度的目标与水平,再创造条件让补充保障、市场化服务等得到发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大家手笔:社会保障释放强大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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