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社保2020减免 温州社保减免政策

成都落户资讯 2023-06-14 19:01:29 阅读(29) 评论(0)

个体户交社保优惠政策

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从申报之月起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计算缴费年限。

(一)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本人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费按照缴费基数的8%记入,并按照省公布的个人账户利率记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每年结息一次。

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到其它单位就业的,养老保险档案和个人账户随同转移。

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死亡或退休后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本息,可一次性支付给死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二)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个体工商户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按照8.5%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所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体工商户和从业人员(含雇主和雇工)参照统筹地区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分担。

划入个人帐户的医疗保险费,按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年龄段确定:45周岁以下的划拨比例2.8%,46周岁以上的划拨比例

3.9%,划拨基数等同缴费基数;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办理退休后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为5%1基数为本人的基本养老金,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退休时,按太原市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5%核定其个人账户。

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缴费额为8元/人/月。其中,个体工商户承担5元,从业人员(含雇主和雇工)承担3元。

(三)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费以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照3%的比例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按照2%比例缴纳,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含雇主和雇工)按1%比例缴纳。

(四)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依据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按照太原市行业工伤保险费率的规定,由个体工商户为其从业人员(含雇主和雇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五)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

以个体工商户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从业人员(含雇主和雇工)个人不再缴费。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2020年的社保减免政策

因为疫情,国家出台保险减免政策,具体为:养老及工伤、失业减免单位部分,只收取个人部分;医保及生育单位部分减免一半,个人部分不减免。

社保2月到6月有减免吗 2020年2月到6月疫情社保减免政策

1、根据2020疫情社保减免政策来看,为了减轻新型肺炎对中小型企业的大力冲击,使单位恢复生产后有一个缓冲期,国家对各类参保企业实行免征政策。所有企业的公积金2-6月可以延时交纳,除湖北省以外的全国中小型企业,2-6月份全部减免社保。

2、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时推出社保减免政策,2-6月份,对于国内中小型企业的三险(养老、失业、工伤)可以减免,住房公积金可以延迟缴纳。

2020年社保公司部分减免到什么时候

2020年7月结束。

一、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二、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扩展资料

部分省份到2020年底。

2020年7月河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

根据《通知》,对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由原来的2020年2月至6月,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由原来的2020年2月至4月,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已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企业认定办法》认定为严重困难企业的,原申请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可继续延长至2020年12月底。

新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企业(单位)认定小组认定为严重困难企业的,可缓缴自申请当月至2020年12月按规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雄安-河北:延长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至今年年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疫情期间社保减免优惠政策有哪些?

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由税务机关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由地方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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