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以下人员符合条件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成都市:
一、调动、安置、招录人员
- 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公选、公招、录用、调动到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
- 中央、本省在蓉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权限调动、招录到本市工作的人员;
- 经本省、市老干部管理局批准安置的离休干部;
- 因参加工作或工作调动将户口迁出,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离退休人员;
- 本市全日制普通高校当年统招的学生;
- 原本市户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 在本市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大专毕业生。
二、军队安置、家属随军人员
- 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
- 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军队退役士兵;
- 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随军家属;
- 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及其配偶和子女。
以上是成都市户籍迁入的条件,符合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成都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