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移户口是指将户口从一个地方迁移到另一个地方。迁移户口需要准备以下资料和办理手续:
1. 符合迁入地(新乐)的户口准入政策要求,必须资料齐全才能办理迁移。
2. 迁移户口基础资料包括: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迁移户口申请书。
3. 根据迁移类型的不同,还需要提供其他资料,例如购房入户需要提供房产证,人才引进需要提供劳动合同,升学迁移户口需要提供录取通知书,夫妻投靠需要提供结婚证,以及户口迁入地户主和集体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等。
4. 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出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领取户口迁移证。
5. 再凭户口迁移证及相关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6. 根据户口迁移类型,具体咨询户口迁入地的派出所,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1.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必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农村迁往城市的公民,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迁往边防地区的公民,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2. 公民迁移后,到达迁入地时,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必须凭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如果没有迁移证件,可以凭以下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