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以下条件进行安置落户:
1. 自愿到我市落户,并符合我市入户政策。
2. 提供与申请理由相对应的申报材料。
3. 根据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公共集体户的顺序办理入户手续。
根据不同情况,转业安置政策有所不同:
一、计划分配转业干部接收条件:
1. 原籍或入伍地是本省的。
2. 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是本省的。
3. 军队干部在驻本省部队服役期间,配偶随军取得本省常住户口的。
4. 夫妻同为军队干部,双方或者转业一方原籍或入伍地是本省,或者在驻本省部队服役;未婚或者离异现在驻本省部队服役并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
5. 父母身边无子女、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配偶父母在本省有常住户口,且生活基础在本省的。
6. 军队转业干部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是本省或现在本省离、退休的。
二、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接收条件:
1. 原籍或入伍地是本省的。
2. 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是本省的。
3. 配偶随军后取得本省常住户口的。
4. 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在本省的。
5. 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在本省有常住户口的。
6.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的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是本省的。
7.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任何一方的原籍、入伍地或服役地是本省的;一方转业,任何一方的服役地是本省的。
8. 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服役地点是本省的且必须符合配偶随军条件。
根据具体情况,各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予接收安置。同时,省会城市对于原籍非本市、配偶随军但本人不在驻该市部队服役等情况也不予接收安置。
以上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落户的相关政策,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