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指南
1.提取范围:职工为借款合同载明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的,可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2.申请材料:
(1)使用自有资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及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提供借款合同(仅需首次提取时提供)、银行出具的加盖印鉴的最近12个月的还款明细。
(2)使用自有资金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本息的,最近12个月未发生提前还款的,仅需提供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材料;最近12个月发生提前还款的,应提供银行出具的加盖印鉴的提前还款证明。
(3)使用自有资金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仅需提供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材料。
(4)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含本市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且贷款尚未结清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提供身份证,由本人申请办理以下业务:①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济宁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冲还贷协议书》,在协议有效期内,委托公积金中心按月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冲还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月应还款本息(简称“委托按月冲还贷”),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当前逾期的无法办理;②使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前偿还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简称“冲还贷”)。
3.提取频次及额度:
(1)使用自有资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市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或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前最近12个月使用自有资金偿还贷款本息总额(含提前还款金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最近12个月内多次提取的,提取金额扣除该期间已申请提取的部分。
(2)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前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每次提前还款金额不低于一个月的应还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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