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公租房补贴申请对象和条件有哪些
本意见的保障对象包括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等3类。
(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主申请人具有台州市区城镇户籍;
2.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台州市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3. 在台州市区范围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下,或者家庭住房建筑面积36平方米以下;
4. 其他财产额度限制: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以当地上一年度商品房均价的总额;
(2)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投资累计不超过20万元;
(3)家庭成员名下无非营运机动车辆。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主申请人具有台州市区城镇户籍;
2.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台州市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 在台州市区范围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下,或者家庭住房建筑面积36平方米以下;
4. 其他财产额度限制: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以当地上一年度商品房均价的总额;
(2)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投资累计不超过30万元;
(3)家庭成员名下至多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车辆购置价格低于当地同期10—15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主申请人具有台州市区城镇户籍,或者持有台州市区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
2. 申请人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台州市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 申请人在台州市区范围内无住房;

4. 主申请人在台州市区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工作,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在台州市区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5. 主申请人取得全日制最高学历毕业证书最长不超过7年;
6. 其他财产额度限制: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以当地上一年度商品房均价的总额;
(2)申请人在各类企业投资累计不超过30万元;
(3)申请人名下至多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车辆购置价格低于当地同期10—15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上述3类保障对象的准入条件认定时应当把握下列要求:
1. 申请人包含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其中主申请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台州市区城镇户籍,不含就学期间户口迁入台州市区的学生户籍;
3. 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时间为申请当月的前12个月,不含申请当月;
4. 住房及其建筑面积的认定,包含申请之日的前5年转让、析产、赠与、拍卖、没收的住房及其建筑面积;
5. 各类企业投资,包含出资认缴额;
6. 机动车辆,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和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
7. 车辆购置价格,不含税费。
保障对象、准入条件的调整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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