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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20251216】南通优化“商转公”贷款业务的通知(试行)

来源:成都号 2025.12.16 12:46:31 阅读:86次
南通优化“商转公”贷款业务的通知(试行)

  各办事处、管理部,相关公积金受托银行:

  为有效减轻缴存人自筹资金偿还商贷压力,经研究,决定优化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业务,新增“商转公”贷款“以贷还贷”办理模式。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贷款类型

  “以贷还贷”是指“商转公”贷款经审批后,发放至相应的银行专用账户,用于冲抵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原商业贷款)。

  二、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以贷还贷”办理“商转公”贷款的,除应符合《南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规定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仅有原商业贷款抵押,且无其它抵押、查封、设立居住权等权利限制情形;

  (二)原商业贷款银行须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银行,“商转公”贷款申请银行须与原商业贷款银行保持一致;

  (三)原商业贷款未结清但已征得原商业银行同意可以提前结清,且借款申请人同意在规定时间内自筹资金偿还原商业贷款剩余本息超出“商转公”贷款金额的差额部分,并按要求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四)不存在公积金中心认为不符合贷款条件或存在贷款风险的情形。

  三、所需材料

  借款人申请“以贷还贷”办理“商转公”贷款的,除应提供正常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规定的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供原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原商业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本金余额及还款清单证明材料(一个月内有效)、《承诺书》。

  四、办理流程

  (一)借款申请人向原商业贷款银行申请提前还清贷款,经同意后领取《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剩余本金证明》;

【资讯20251216】南通优化“商转公”贷款业务的通知(试行)

  (二)借款申请人向房屋所在地受托银行申请“商转公”贷款,签署《承诺书》并根据要求提供材料;

  (三)公积金中心进行“商转公”贷款审批;

  (四)“商转公”贷款审批通过后,受托银行协助借款申请人办妥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的第二顺位抵押登记手续;

  (五)公积金中心发放贷款至贷款银行指定账户;

  (六)受托银行协助借款人办理原商业贷款结清手续,并在结清后办理原商业贷款抵押权注销手续。

  五、其他

  (一)“商转公”贷款应使用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且“商转公”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

  (二)本通知未尽事宜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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