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度天津居民医保异地就医指南

异地就医管理
(一)人员范围
按规定参加居民医保的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1.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在天津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长期在本市以外省(区、市)工作、居住、生活的人员。
2.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以及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二)异地就医备案
跨省异地就医前,参保人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津医保”、“津心办”等APP自助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也可通过我市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参保人前往北京市、河北省住院和普通门诊就医,无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三)报销待遇
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执行参保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有关政策。跨省异地就医垫付报销医疗费用,执行本市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
(四)就医结算
跨省异地就医人员可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等多种保障待遇,实行“一站式”服务和“一单制”结算。如因特殊情况跨省异地就医出院自费结算后,可补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按规定申请医保手工报销。学生儿童随父母异地生活(或回原籍)期间的垫付医疗费用,参照执行。
(五)门特登记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患有门诊特定疾病(以下简称“门特”)的,按我市有关规定到具有鉴定资格的本市医疗机构鉴诊并办理门特登记手续;也可经其就医地最高级别医疗机构鉴诊,凭诊断证明和相关检查结果,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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