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特困救助的标准是什么
一、特困标准
特困救助标准按年调整,自2024年4月1日起,宜昌市城乡特困标准如下:

分散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照城乡低保标准(城市低保标准880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680元/人·月)的2倍确定(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1.3倍,照料护理标准统一为0.7倍)。
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原则上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确定(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1.3倍;照料护理标准分3档:全自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为0.7倍,半失能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在0.7倍的基础上每月增加100元,失能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不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3%)。
二、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可以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其中,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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