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公租房补贴发放程序
(一)资格确认。各地应当按照公租房申请“一件事”的要求,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落实受理、审核、公示等环节,健全收入、住房和其他信息审核的部门协作机制,开展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的资格确认。
资格确认申请入口:浙江政务服务网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书面同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
1. 已享受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
2. 已享受人才“房票”、住房公积金补贴的;

3. 仍在政府租房补贴享受期限内的;
4. 仍在保障性租赁住房享受期限内的。
(二)补贴发放。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其指定的单位应当在保障对象资格确认后通过与保障对象签订公租房租赁补贴协议等方式,明确补贴标准、发放期限、停发补贴事项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公租房租赁补贴自保障对象资格确认后次月开始计算,按照月度或者季度予以发放。
已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包括承租国家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等公有住房或者人才公寓,下同)的保障对象,如符合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要求的,自退出公租房(包括国家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等公有住房或者人才公寓)后次月方可发放公租房租赁补贴。享受公租房租赁补贴期间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的,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当月起停止发放公租房租赁补贴。
台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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