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年龄加发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按年龄加发待遇相关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我市2026年1月1日(不含当日)前已领取城乡居保基本养老金人员继续执行按年龄分档次加发待遇标准:
1. 不满75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加发50元;
2. 年满75周岁不满85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00元;
3. 年满8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50元。
年龄达到下一档次的人员从达到之月起改按新的年龄档次标准加发养老待遇。调整所需资金由市、镇财政按3:7比例负担。
二、对2026年1月1日(含当日)后首次领取城乡居保基本养老金人员不执行按年龄分档次加发待遇。

三、本通知从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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