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四环区域内(含四环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因重要节日、重大庆典、文旅项目等活动需要,在禁止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燃放时间、地点和种类,并向社会公布
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安全保护区内;
(二)重要军事设施;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单位;
(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以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火车站、客(货)运站、机场、地铁站、主次干道的机动车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七)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以及周边距离100米范围内;
(八)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教学科研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九)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仓库;
(十)10层以上或者高于24米的建筑物周边距离25米范围内,居民棚户区、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等容易引发火灾的地点;
(十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在物业企业划定燃放区域以外;尚未实行物业管理区域,在街道办事处划定燃放区域以外;
(十二)城市绿地;
(十三)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十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点击查看: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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