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比项 | 2026年执行政策 | 2023年执行政策 | 差异分析 |
| 落户条件(核心变化) | 第二条第六项新增:“具有三级及以上职业技能人员”。并详细规定了高级(三级)、技师(二级)的年龄和社保要求。 | 第二条仅有五项条件,未单独列出“职业技能人员”。 | 重大放宽。新政策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持有者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持有者并列,显著扩大了技能人才的覆盖范围。 |
| 技能资格认定 | 第十七条:明确区分“国家职业资格人才”和“职业技能人才”(指经人社部门备案的评价机构发放的证书)。 | 第十六条:对2021年后的证书,仅认可政府核发保留的9个准入类职业资格证书。 | 重大放宽。旧政策对2021年后的证书限制极严;新政策则承认了市场化评价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与国际通行的技能评价体系接轨。 |
| 随迁条件 | 第三条: 1. 可随迁配偶和未婚子女的人群中,增加了持有“特级技师证书、首席技师证书”的人员。 2.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也可随迁配偶和未婚子女。 | 第三条:可随迁配偶和未婚子女的人群仅限持有高级技师证书、高级职称证书和“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 | 适度放宽。新政策将“研究生以上学历”即可随迁的范围从“硕士研究生以上”扩大到了所有研究生,并新增了顶尖技能人才。 |
| 大专学历社保证明 | 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明确要求提供“《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权益记录单(参保人员)》”。 | 第四条、第七条:要求提供“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缴纳证明”。 | 具体化。新政策统一并明确了社保缴纳证明的具体文件名称,使操作更规范。 |
| 无房落户地址 | 第十二条:符合学历、技术技能条件者(第二条第1、4、5、6项),可在“各区设立的人才集体户”落户。 | 第十一条:同类人员只能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江北新区、江宁区的集体户”落户。 | 服务优化。新政策将集体户受理点下沉到各区,方便申请人“就近、方便”办理。 |
| 条款数量 | 共23条 | 共22条 | 因内容增加,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
(一)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45周岁以下本科学历毕业生(含同等学历的留学归国人员、非全日制研究生);
(二)正在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已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40周岁以下大专学历毕业生;
(三)正在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35周岁以下大专学历毕业生;
(四)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五)具有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类)人员;
(六)具有三级及以上职业技能人员。其中,属高级(三级)职业技能等级,年龄在35周岁以下,已在我市连续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且正在缴纳的;属二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年龄在45周岁以下。
第三条 夫妻双方均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一、四、五、六项条件申请户口迁入的,或一方户口已在本市(不含户口登记在本市学生集体户及鼓楼区上海路203号),另一方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一、四、五、六项条件申请户口迁入的,可以同时申请随迁未成年子女。
持有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证书;持有人社部门备案的评价机构发放的职业技能等级高级技师(一级)证书、特级技师证书、首席技师证书和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可随迁未婚子女和配偶。
随迁应按照先家庭户后单位集体户再人才集体户的顺序落户,落户家庭户和单位集体户的,需家庭户户主或单位集体户管理单位出具同意书。
旧:持有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证书和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可随迁未婚子女和配偶。
第四条 依学历条件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的申请人,需自行开具《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留学归国人员需提供《教育部国(境)外学位学历认证书》或《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符合大专学历、具有高级(三级)职业技能等级条件的,需开具《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权益记录单(参保人员)》。
旧:
依学历条件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的申请人,需自行开具《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留学归国人员需提供《教育部国(境)外学位学历认证书》或《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符合大专条件的,需先行开具在我市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证明。
第七条 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大专学历的毕业生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学信网上开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门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四)《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权益记录单(参保人员)》;
(五)有效期内的《江苏省居住证》。
旧:
(四)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缴纳证明;
第十条 具有三级及以上职业技能人员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在人社部门备案的评价机构发放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四)符合年龄要求的高级(三级)职业技能等级人员提供《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权益记录单(参保人员)》。
(新增条例)

第十二条 本人在本市城镇地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在房屋所在地登记户口,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在本市城镇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直系亲属户口登记地登记户口,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和所有权人同意落户书;单位设立集体户的,可以在单位集体户登记户口,并提交单位同意落户书。
无上述落户条件的,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四、五、六项的,按照“就近、方便”原则,本人可申请在各区设立的人才集体户登记户口;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三项的,按公安机关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登记地址所在的社区户登记落户。
旧(原第十一条):
无上述落户条件的,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四、五项的,可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江北新区公安分局综合审批服务中心和江宁公安分局行政服务中心的集体户登记户口;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三项的,按公安机关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登记地址所在的社区户登记落户。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职业资格人才,包括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一级、二级、三级人员;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人才,是指持有人社部门备案的评价机构发放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首席技师、特级技师、高级技师(一级)、技师(二级)和高级(三级)人员。以上技能型人才所持证书均应通过人社部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全国联网系统(http://www.osta.org.cn)查验。
旧(原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技能型人才,包括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一级、二级、三级人员。2021年1月1日后具有的职业资格证书,仅认可政府核发保留的9个准入类职业资格证书。
>>>2026年南京市人才落户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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