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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关于明确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成都号 2026.01.13 07:46:32 阅读:93次
淄博关于明确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博关于明确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477号)、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663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照护服务的公办、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托育机构)以及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以下简称幼儿园托班)。

  二、收费项目

  托育服务收费项目包括:保育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一)保育费

  保育费是指托育机构、幼儿园托班为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1.服务性收费是指托育机构、幼儿园托班完成正常托育外,为婴幼儿提供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包括:伙食费、车辆接送服务费、延时托管服务费。

  2.代收费是指托育机构、幼儿园托班为方便婴幼儿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包括:床上用品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费、儿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

  3.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遵循自愿委托、方便婴幼儿生活和非营利原则。代收费项目按照实际支出情况收取。

  三、收费标准

  (一)托育机构和幼儿园托班保育费最高收费标准见下表(元/月·人):

淄博关于明确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提供半日托、计时托等其他托育服务的,可参照全日托保育费标准,具体由托育双方通过协议确定。

  四、收费管理

  (一)收费方式。保育费原则上按月收取,按季度或学期收取的,具体收取方式由托育双方通过协议确定。伙食费应按天计算、按月据实收取,不得跨月预收,在次月按照上月实际就餐天数和标准收费。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即时发生,即时收取,分项列明,据实结算。

  (二)退费办法。因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以及托育机构、幼儿园托班放假或自身等原因停托停园的,保育费应按停托停园的实际天数予以退费或折抵。因婴幼儿家庭原因不能正常入托的,原则上入托时间不足当月托育机构、幼儿园托班提供托育服务天数(月服务天数不少于当月工作日)一半的,托育机构、幼儿园托班退还半月保育费;超过一半的,当月保育费不再退还,也可由托育双方通过协议确定。

  五、其他

  托育机构、幼儿园托班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招生简章、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婴幼儿家长公开单位性质、收费项目、收费内容、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相关内容。未按规定公示的,不得收费。

  本通知自2026年2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其他事宜按《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663号)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淄博市教育局

  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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