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幼儿园收费标准
(一)区属公办(含财政拨款、财政补助及经费自理)幼儿园收费标准根据《关于明确幼儿园学前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淄发改价格〔2024〕41号)相关规定执行。
》》》淄博市关于明确幼儿园学前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同类别财政补助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2倍。
(三)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根据幼儿园办园成本、办园水平、市场需求等因素按程序制定或调整。
(四)以上幼儿园延时托管服务费,按照《关于做好中小学、幼儿园课后延时服务工作的意见》(张教体字〔2022〕112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施收费前,应与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期限、退费办法等内容。
区属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公办幼儿园按照规定的标准和幅度确定,填写《淄博市张店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审核表》(附件2),报区发展改革、教育、财政部门核准后执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填写《淄博市张店区幼儿园收费公示表》(附件3)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进行公示。
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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