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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关于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加强制度保障功能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成都号 2026.01.13 17:45:32 阅读:75次
贵州省关于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加强制度保障功能的通知政策解读

  >>相关阅读:贵州省关于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加强制度保障功能的通知

  《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加强制度保障功能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按照国家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以及《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加强制度保障功能的通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失业保险基金代缴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生育保险政策,推动生育津贴直接发放到个人,加强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功能。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有四个方面内容,分别是完善生育医疗费用保障、规范生育津贴支付政策、优化生育保险管理服务及工作要求。

  (一)完善生育医疗费用保障

  男职工在我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按照参保女职工待遇标准享受。男职工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按照参保女职工待遇标准的50%执行。

  (二)规范生育津贴支付政策

  一是统一生育津贴享受条件为“参保职工生育或终止生育前(不含生育当月),连续缴纳满12个月职工医保费”。二是统一失业人员发放标准。明确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保享受职工同等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和生育津贴待遇。三是统一生育保险关系接续。就参保职工跨统筹地区参保关系转移接续、符合规定断缴补缴等统一规则。

  (三)优化生育保险管理服务

  一是实施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至个人,在全省范围内落实生育津贴发放至职工个人。二是明确生育津贴申领时限,明确女职工可根据实际可在产假期间按月领取生育津贴,或产假结束后一次性领取生育津贴。三是推动生育医疗费用纳入支付方式改革。

  现行连续缴费时长与通知不一致的统筹地区设置过渡期,贵阳市、遵义市、六盘水市、铜仁市的过渡期不超过6个月,毕节市、黔南州、安顺市过渡期不超过11个月。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领金失业人员以分娩时间判断是否符合发放生育津贴政策规定。2025年1月1日以来连续中断缴费时间3个月(含)以内并按规定补缴的,视为连续缴费。既往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贵州省关于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加强制度保障功能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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