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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襄县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通告

来源:成都号 2026.01.13 19:29:50 阅读:100次
定襄县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通告

  定襄县人民政府关于定襄县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消除火灾隐患,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定襄县实际,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施烟花爆竹禁止和限制燃放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

  (一)禁燃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区域(新城区站点区域:北至晋昌大街、西至外环路、南至外环路、东至待阳路;实验小学站点区域:北至外环路、西至北大街、南至解放街、东至利民街),核心禁燃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重点禁燃点:除上述核心禁燃区外,以下地点周边及情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2.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敬养老机构、幼儿园、学校、宾馆、商场、超市、餐馆、集贸市场、高度超过27米的住宅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

  4.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5.军事设施保护区、物资储存区及周边五十米内;

  6.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及周边一百米内;

  7.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8.气象部门发布大风、暴雨、雷电等恶劣天气预警期间;

  9.国家公祭日期间;

  10.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县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1.国家、省、市、县统一组织的考试期间,考场及周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2.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地点、禁放的情形。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种类

  (一)限制燃放区:建成区内除去禁燃区以外的区域以及庄力园区、晋昌镇董村为限制燃放区域,燃放时需避开林地、草地等易引发火灾的区域。

  (二)允许燃放时间:在限制燃放区内,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至初五、正月十四至十六、二月初二等时段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三)允许燃放种类:仅限《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和组合烟花类的C、D级产品(新规范实施后按新规要求执行);禁止燃放礼花弹、组合烟花、大型吐珠类烟花爆竹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禁止非法改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四)大型焰火燃放:承办国家级、省级、市级重大活动、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审批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活动主办单位依法依规组织燃放。

  三、其他区域燃放规定

  上述已划定的禁、限放区域以外属定襄县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区域,在禁止燃放情形以外全年允许燃放烟花爆竹。

  四、烟花爆竹安全燃放要求

  (一)应当按照燃放说明以正确、安全的方式燃放,不得影响公共安全和他人正常生活。

  (二)禁止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场所、输变电设施等投掷烟花爆竹;禁止在室内、阳台、楼顶、楼道等部位燃放。

  (三)严禁酒后、醉酒等情形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后应当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燃放废弃物。

  (四)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全程陪同,并在指定安全区域内进行,监护人需履行监管责任。

  五、烟花爆竹管理与处罚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限放管理工作,明确具体管控措施并向社会公告;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消防救援、邮政管理、文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项禁限放管控措施,开展联合执法。

定襄县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通告

  (二)全县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小区物业公司、经营门店等为禁限燃放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禁限燃放责任人,应当做好辖区居民及单位职工的禁限放宣传、教育、监督工作。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有权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举报电话为110;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举报电话为12345政务服务热线。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定襄县人民政府有关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定襄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0日

  来源:http://www.dingxiang.gov.cn/dxxzw/zwgk/wj/xzfwj/dzf/202512/t20251231_41543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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