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6年第一次
南宁市本级非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申请受理工作的通告
根据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有关政策规定,为做好我市2026年非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工作,决定开展2026年第一次南宁市本级非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受理工作,现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货币补贴申请受理时间
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6年3月31日止。
二、货币补贴申请对象
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尚未实物配租的下列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可以申请货币补贴:
(一)城镇非低收入家庭和个人;
(二)农村家庭和个人;
(三)申请货币补贴当月前3个月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累计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含外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年限)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
(四)申请货币补贴当月前3个月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累计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含外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
注:南宁市本级非低收入家庭和个人中具有属于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或者其他按政策规定可以享受优先实物配租的情形尚未实物配租的,申请货币补贴不受上述受理时间限制。
三、货币补贴发放标准
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货币补贴人数及标准按照以下情形确定:
(一)城镇非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农村家庭和个人货币补贴人数按照保障人口数量确定,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7元。
(二)外来务工人员及中专学历的新就业毕业生货币补贴人数按照保障人口中的主申请人及其配偶人数确定,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7元。
(三)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新就业毕业生货币补贴人数按照保障人口中的符合学历条件的新就业毕业生人数以及主申请人配偶的情况确定,专科、本科新就业毕业生每人每月补贴150元,硕士研究生(含在职研究生学历)新就业毕业生每人每月补贴300元,博士研究生新就业毕业生每人每月补贴600元;主申请人的配偶已列入保障人口并且不属于专科及以上学历新就业毕业生的,按照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7元。
(四) 城镇非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农村家庭和个人,中专学历的新就业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专科及以上学历新就业毕业生主申请人的配偶(不符合学历条件的),货币补贴金额计算公式为:货币补贴金额=(货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货币补贴人数×货币补贴标准。
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新就业毕业生货币补贴金额计算公式为:货币补贴金额=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新就业毕业生货币补贴人数×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新就业毕业生货币补贴标准。
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货币补贴自货币补贴申请审核通过次月起计发。
四、货币补贴申请方式
主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线上或线下方式进行申请。线上申请的,主申请人可以通过市住建局微信平台(“南宁住建”微信公众号、“邕有家”微信公众号)提出申请;线下申请的,主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到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由工作人员指导其通过市住建局网站平台提出申请。
五、货币补贴申请材料
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申请货币补贴应当如实填写申请信息,按照下列情形相应提供申请材料核验:
(一)城镇非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应当提供主申请人身份证件核验。
(二)农村家庭和个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核验:
1.主申请人身份证件;
2.主申请人或其配偶的住房租赁备案材料。
(三)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核验:
1.主申请人身份证件;
2.主申请人申请货币补贴当月前三个月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材料,或者累计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含外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年限)的有关材料;
3.非全日制本科、专科及以下学历的主申请人或其配偶的住房租赁备案材料;
4.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新就业毕业生应当提供有效的毕业证,学信网有效期内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在线验证码;属于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或境外的专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当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认定材料。
(四)外来务工人员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核验:
1.主申请人身份证件;
2.主申请人申请货币补贴当月前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连续缴纳三个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材料,或者累计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含外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年限)的有关材料;
3.主申请人或其配偶的住房租赁备案材料。
(五)农村家庭和个人、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以及外来务工人员,货币补贴保障的主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提供住房租赁备案材料:
1.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保障人员;
2.重度残疾(一或二级残疾);
3.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新就业毕业生。
注:上述提到的住房租赁备案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纸质材料不需要提供,由受理、审核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核验。
六、微信网站平台及业务咨询电话
(一)微信公众号:搜索“南宁住建”或者搜索“邕有家”并关注。
(二)业务咨询电话
1.货币补贴申请业务咨询电话(各乡镇街道办咨询电话详见附件1);
2.线上申请系统维护咨询电话:18376605016;
3.货币补贴审核和发放业务咨询电话:5705842,办公地址:南宁市望园路5号南宁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住房保障服务大厅;
4.住房租赁备案业务咨询电话(住房租赁备案可以关注“南宁住建”“邕有家”微信公众号进入办理,业务咨询电话见附件2)。
七、注意事项
保障家庭和个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应情形发生次月起停发货币补贴:
(一)保障资格被取消的;
(二)保障家庭和个人自愿申请退出保障资格的;
(三)保障资格有效期到期后资格终止的;
(四)获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签订租赁合同的。
保障家庭和个人在领取货币补贴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管理机构申报,管理机构自发现相应情形次月起停止发放货币补贴:
(一)保障家庭和个人在领取货币补贴期间家庭成员死亡的;
(二)本市农村家庭和个人、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除本通告第五点第(五)项中无需提供住房租赁备案材料情形外,在领取货币补贴期间住房租赁备案注销的;
(三)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在领取货币补贴期间连续三个月未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累计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的除外)。
保障家庭和个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多领取货币补贴的,应当退回多领取的货币补贴: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时未如实申报申请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未按规定申报家庭状况变更或申报后经核实不符合保障条件的。
保障家庭和个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不良信用信息予以记录:
(一)未如实申报申请信息,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的;
(二)未按规定申请家庭状况变更的;
(三)未按规定退回多领取的货币补贴的。
未如实申报申请信息,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的,保障家庭和个人自取消保障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附件:1.各乡镇街道办货币补贴申请业务咨询电话
2.住房租赁备案业务咨询电话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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