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义

缴存人在城镇范围内建造住房,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缴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
2.受理条件
(1)缴存人家庭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国土、规划、建设部门许可证(或批文)中最近的时间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时间在2年之内;
(3)所建造住房为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普通住房。
3.受理(办理)渠道
柜台办理:管理部柜台
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衡阳市雁峰区蒸湘南路 29 号房地大厦 B 栋
电话:0734-8275555
办公时间:(春夏时间)上午 8:00-12:00,下午 15:00-18:00;
(秋冬时间)上午 8:00-12:00,下午 14:30-17:30。
各营业网点办公时间:上午 9:00-12:00,下午 13:30-17:00。
网站地址: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雁峰管理部服务大厅:衡阳市雁峰区蒸湘南路 29 号。
珠晖管理部服务大厅:衡阳市珠晖区湖南路 7 号三楼。
蒸湘管理部服务窗口:衡阳市西二环 13 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C 区 56-65 号。
石鼓管理部服务大厅:衡阳市石鼓区中山北路 197 号龙腾大厦 B 栋 101 室。
远程业务管理部:衡阳市雁峰区蒸湘南路 29 号,联系电话 0734-8275027
4.应提交资料
(1)已取得产权的:不动产权证书、工程预算;
未取得产权的:国有土地不动产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主体工程三分之一以上的现场施工照片、工程预算;
(2)提取人身份证(未婚);
提取人及配偶身份证(已婚);
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包括结婚证、离婚证及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户口本或法院判决书等证明材料);
(3)未成年子女的户口本(有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婚姻状况声明、家庭成员与相关事项的承诺及查询授权》;
(4)职工家庭(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有房/无房情况查询证明;
(5)提取人银行卡,开户银行可为中、农、工、建、交、邮储、招商、湖南、长沙等银行的Ⅰ类借记卡。
5.提取额度
(1)所建造住房仅提取不申请贷款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住房总价款;
(2)所建造住房提取后还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不低于5000元,取、贷总额不能超过建造住房总价款。
6.提取须知
(1)房屋套数的认定,以不动产、住建等部门查询的结果为准;
①在衡阳市行政区域内建造住房的,住房套数以所建造住房所在区(市)县的有效住房核算为准,按照 12 个区域分别核算家庭住房套数,即雁峰区、石鼓区、珠晖区、蒸湘区、南岳区、衡阳县、衡南县、衡山县、衡东县、祁东县、耒阳市和常宁市分开核算;
②在衡阳市行政区域内建造住房的,二孩及以上且子女未成年家庭,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对于家庭非首套住房的,在住房套数认定时可核减一套住房;
③本市缴存职工在衡阳市行政区域外建造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家庭住房套数以本市家庭成员名下住房,与所建造住房的所在地家庭成员名下住房合并核算为准。
(2)共同产权的须按比例提取;
(3)同一套房只能办理一次建房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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