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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修订)

来源:成都号 2026.01.14 01:25:32 阅读:54次
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修订)

  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发〔1988〕15号)、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教改〔2016〕3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教职成厅〔2020〕3号)以及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89)考委字0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具备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学历层次的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毕业生、我省自学考试自办助学专业本科第二学历教育(以下简称二学历)的考生,且申请免考的我省准考证号下有一门及以上合格课程的,均可按本实施细则申请免考相关课程。

  第三条 专科及以上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报考自学考试专科专业,或本科及以上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专业,可免考名称相同、要求相同且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其中,自学考试毕业生申请免考,按照课程代码或课程名称相同的原则执行;如自学考试课程代码或课程名称调整的,且新旧课程存在对应关系的(见附件1),可以免考。

  第四条 申请免考的课程仅限于理论考试课程(包含公共基础课程、专业课程两类),实践环节课程不得申请免考(部分可用非学历证书免考的课程除外)。免考课程的门数不得超过所报专业课程门数的一半,含实践课程的理论与实践计为一门课程,不计学分的实验、实习、课程设计和毕业论文(设计)等不计入课程门数。高等学校专业教学计划中的考查课程(学籍卡中标注为“考查”字样的课程)及不在学制内的课程,不得用于申请免考。

  第五条 公共基础课程免考的要求如下:

  (一)已取得“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概论”课程合格成绩的专科及以上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可免考该课程。

  (二)考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考“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思想道德与法治”课程:

  1.专科及以上毕业生;

  2.专科及以上结业生(肄业生),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对应课程。

  (三)考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考“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课程:

  1.本科及以上毕业生;

  2.专科毕业生、本科及以上结业生(肄业生),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对应课程。

  (四)考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考“高等数学”“高等数学(一)”“高等数学(工专)”“高等数学(经管类)”“高等数学(工本)”“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工)”“线性代数”“线性代数(经管类)”“线性代数(工)”“工程数学”“工程数学(线性代数、复变函数)”“工程数学(线性代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工程数学(线性代数、概率统计)”“工程数学(复变函数、概率统计)”等数学类课程:

  1.数学类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

  2.专科及以上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报考自学考试专科专业、本科及以上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专业,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对应课程(见附件2)。

  (五)考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考“英语(一)”“英语(专)”“英语(二)”“英语(专升本)”“日语”“日语(二)”“日语(专升本)”“法语”“俄语”等外语类课程:

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修订)

  1.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可免考相应语种的外语类课程;

  2.专科及以上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报考自学考试专科专业、本科及以上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专业,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对应课程(见附件2)。

  (六)考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考“大学语文”课程:

  1.中国语言文学类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

  2.专科及以上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大学语文”课程成绩合格。

  (七)考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及“计算机应用基础(实践)”课程:

  1.计算机类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

  2.专科及以上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成绩合格。

  (八)考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考“物理(工)”课程:

  1.物理学类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

  2.本科及以上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物理”课程成绩合格。

  第六条 专业课程免考的要求如下:

  专业课程泛指各专业考试计划中除第五条中所列公共基础课程之外的课程。专科及以上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报考自学考试专科专业、本科及以上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专业,可免考名称相同、要求相同且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

  第七条 使用非学历证书免考有关课程的要求如下:

  凡获得教育部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的非学历证书的考生,可按照《非学历证书免考自学考试课程对照表》(见附件3)申请免考自学考试相应课程。专业考试计划中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要求执行。

  第八条 免考办理流程:

  (一)面向社会开考专业免考办理流程

  1.网上提交。考生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省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提交免考申请。

  2.现场确认。免考申请网上提交成功后,考生须按准考证发放地招生考试机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提交并验核有关材料。

  3.审核流程。免考审核分为初审、复审及终审三个阶段,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初审,设区市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复审,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终审。审核过程中如有争议的,由省教育考试院组织专家审定。

  4.结果公布。省教育考试院通过官方网站发布课程免考审核结果。

  (二)助学专业(含二学历)、专接本项目免考办理流程

  1.申请及材料审核。助学专业(含二学历)项目、专接本项目分别由考生所属主考学校、专科学校自学考试管理部门负责收取、整理并验核考生材料,在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请。

  2.审核流程。免考审核分为初审、复审及终审三个阶段,考生所属主考学校(专科学校)负责初审,考生考籍所在设区市的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复审,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终审。审核过程中如有争议的,由省教育考试院组织专家审定。

  3.结果公布。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向各主考学校(专科学校)发布免考审核结果。

  第九条 申请免考所需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自学考试准考证(或准考证号码)、用于申请免考的各类证书原件及学籍卡复印件等。

  (二)以军人身份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等并获得相应证书的考生,申请免考时须提供军官证、士兵证、转业证、退伍证等有效证件。

  (三)使用原学历已修课程申请免考的考生须提供毕业(结业或肄业)证书原件或学历认证报告(电子注册备案表)、原毕业(结业或肄业)学校的学籍卡复印件(加盖学校教务处公章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学籍卡应含有每学期所学的课程、学分、学时、考试类型、考试成绩等内容。学籍卡上如有更改记录,应由原毕业学校教务处在复印件上更正之处加盖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名。

  自学考试毕业生需提供本人《毕业生登记表》原件或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的复印件。二学历考生由主考学校提供相关学籍证明材料。

  (四)招生考试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对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申请或获得免考资格的考生,以及在免考工作中存在协助作假、违规审核等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苏考委办〔2001〕54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以当次免考申请通告为准。

  附件下载:https://www.jseea.cn/webfile/index/index_zcwj/2026-01-04/7413474567542280192.html?session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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