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义
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对于符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湘高法发〔2021〕16号)文件规定的被执行人(缴存人),裁定扣划其住房公积金。
2.受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法院划扣提取:
(1)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对于被执行人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下列情形之一,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裁定扣划其住房公积金:
①被执行人退休的;
②被执行人出境定居的;
③被执行人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满6个月的;
④被执行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或者死亡人(被宣告死亡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系被执行人,且继承、受遗赠份额明确的。
(2)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进行“四查”(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土地等不动产、银行存款、机动车辆、企业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后,确定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且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未为他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联保),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扣划其住房公积金:
①被执行人涉及住房消费类债权债务纠纷的(如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以及支付自住住房房租引起的债务纠纷);
②申请执行人或其配偶为孤寡老人、孤儿、农村“五保户”、农村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重大或严重疾病的人;
③执行标的属于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农民工工资、人身伤害赔偿金的。
(3)除上述情形外,其他认为应当划扣住房公积金的,执行法院应书面报请或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所在地市(州)中院,由市(州)中院在与公积金管理部门经联席会议协商一致,决定是否予以划扣。
3.受理(办理)渠道
柜台办理:管理部柜台
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衡阳市雁峰区蒸湘南路 29 号房地大厦 B 栋
电话:0734-8275555
办公时间:(春夏时间)上午 8:00-12:00,下午 15:00-18:00;
(秋冬时间)上午 8:00-12:00,下午 14:30-17:30。
各营业网点办公时间:上午 9:00-12:00,下午 13:30-17:00。
网站地址: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雁峰管理部服务大厅:衡阳市雁峰区蒸湘南路 29 号。
珠晖管理部服务大厅:衡阳市珠晖区湖南路 7 号三楼。
蒸湘管理部服务窗口:衡阳市西二环 13 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C 区 56-65 号。
石鼓管理部服务大厅:衡阳市石鼓区中山北路 197 号龙腾大厦 B 栋 101 室。
远程业务管理部:衡阳市雁峰区蒸湘南路 29 号,联系电话 0734-8275027
4.应提交资料
(1)符合“受理条件(1)”中的提取情形:
①两名执行人员的执行公务证和工作证;
②协助执行通知书(含具体扣划金额及收款账户等信息);
③执行裁定书。
(2)符合“受理条件(2)”中的提取情形:
①两名执行人员的执行公务证和工作证;
②协助执行通知书(含具体扣划金额及收款账户等信息);
③执行裁定书,应载明“被执行人经‘四查’后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以覆盖全部执行标的)”的情形;
④“四查”反馈结果资料。
5.提取须知:
(1)属于“受理条件(1)”中情形的,被执行人正在以该项住房公积金履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还款义务或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联保)责任的,只有该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的还款余额及利息(包含罚息和复利)或担保(联保)债务余额及利息(包含罚息和复利),人民法院才可以对超出余额部分予以扣划;
(2)同一份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需扣划两名以上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应载明对每名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扣划具体金额;
(3)扣划住房公积金应以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限,对于预期收入不可提前扣划;如产生新的余额需再行扣划,应另行出具协助扣划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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