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滨海区禁放区域(渤海之眼摩天轮及周边)全面禁燃禁放
为保障城区公共安全,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为以下界线所围成的区域。
东城区域:
(一)北侧界线:自北海路与黄河西街交界处开始,沿黄河西街北侧路牙石向东延伸经白浪河,至黄河西街与渤海路交界处。
(二)东侧界线:自黄河西街与渤海路交界处开始,沿渤海路东侧路牙石向南延伸至大莱龙铁路。
(三)南侧界线:自渤海路与大莱龙铁路交界处开始,沿大莱龙铁路向西延伸至北海路。
(四)西侧界线:自大莱龙铁路与北海路交界处开始,沿北海路西侧路牙石向北延伸至黄河西街。
西城区域:
(一)北侧界线:自华洲路与海化街交界处开始,沿海化街北侧路牙石向东延伸至禧源路。
(二)东侧界线:自海化街与禧源路交界处开始,沿禧源路东侧路牙石向南延伸至广场前街。
(三)南侧界线:自禧源路与广场前街交界处开始,沿广场前街南侧路牙石向西延伸至华洲路。
(四)西侧界线:自广场前街与华洲路交界处开始,沿华洲路西侧路牙石向北延伸至海化街。
重点区域:
潍坊滨海化工产业园、先进制造业产业园、临港经济区内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任何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区;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
(五)电台、电视台、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六)山林、公共绿地、烈士陵园等重点防火区;
(七)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九)停车场、城市桥梁、地下空间;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四、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五、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人群、车辆、建筑物、航空器、公共绿地、地下管网投射、抛掷;
(二)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向外投射、抛掷、悬挂燃放;
(三)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行为。
六、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110,0536-5308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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