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体参保单位(参保女职工)关于生育津贴有关事项的告知书
各参保单位、参保女职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保,切实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加强制度保障功能的通知》(黔医保发〔2025〕24号)有关规定,我市过渡期设定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2026年6月30日前参加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连续缴费的女职工,申领生育津贴的条件按现行规定执行,即:女职工在2026年6月30日前缴纳的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不少于6个月(不含生育或者终止生育当月),且连续缴费至生育或者终止生育时。
2026年1月1日起,符合生育津贴申领条件的女职工,其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 连续缴费至生育或者终止生育时不足12个月的(不含生育或者终止生育当月),生育津贴申领时限按现行规定执行,原则上休完产假半年内申领,产休假期间正常缴费。
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的,按现行规定,差额由用人单位补齐,用人单位应履行好相应职责;不满足领取生育津贴条件的,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贵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31日
>>相关阅读:贵州省关于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加强制度保障功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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