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额(包括单位为员工汇缴应缴而未缴的住房公积金)如何规定、计算?
1.工资(缴存基数)
由单位按照规定核算职工的工资后如实申报,允许保留两位小数。
(1)《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应当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具体限额由公积金中心根据有关部门公布的数据适时公布。职工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该职工当月的工资。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该职工当月的工资。”
(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第十六条第一点: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的确定。计算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应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的内容为准。详见中心网站——信息公开——法规政策——上级文件——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2.缴存比例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应当不低于5%且不高于12%,由单位和职工个人自行选择并取1%的整数倍。职工个人可在不低于单位缴存比例范围内选择个人缴存比例。”
另外,个人缴存比例在规定的缴存比例范围内,可自行选择,如职工需调整个人缴存比例,请向缴存单位反映,在不影响单位管理,征得单位同意的情况下,由单位申报。
3.月缴存额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由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
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当四舍五入取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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