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稳定就业落户
在长沙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在我市连续缴纳12个月个人所得税或城镇社会保险,可将户口迁入长沙市。
2、创业落户
在长沙投资兴办企业、个人创业,已纳税或已安置人员就业的企业法人代表、合伙人、出资人、股东等个体工商户,连续缴纳12个月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或城镇社会保险,可将户口迁入长沙市。

3、一房一户落户
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单位分配等途径,拥有了住宅、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或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的,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城镇地区。
4、人才落户
按照国家和湖南省关于人才认定的相关规定,获得市级以上(含)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人才,凭市级以上(含)组织人事部门相关证明,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
5、学历落户
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或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
6、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中高级职(执)业资格落户
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城镇社会保险的,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
7、其他情况
1)与长沙市区域内的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派遣至长沙以外工作的人员迁入落户的不予办理。
2)学历落户需要求在长沙合法稳定就业,公司注册所在地与办公地点需一致方可办理落户。
3)户口在株洲、湘潭市区域内的居民,投靠长沙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迁入落户的不再办理。

没问题啊
就学而转户口
就凭录取通知书
去户口所在地转就是的
我就是长沙的
在长沙读研
户口跟爸妈在原来的住址啊
你可以转回长沙的原籍
长沙市在长沙高校读书
不用把户口挂到学校
详细办理流程:
1、毕业生确定好自己报到证、户口、档案要迁移落户的单位或目的地,并拿到就业协议或单位接收函(迁回原籍的不需提供);
2、毕业生凭就业协议或接收函及毕业证、身份证、毕业生学校办理介绍信;
3、凭接收函、毕业证、身份证及介绍信到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长沙市)办理报到证;
4、凭报到证到毕业生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到学校提取档案;
5、毕业生持档案及户口迁移证到单位或工作地人才中心落户。
【法律分析】
1、个人缴社保、个税落户:在长沙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在长沙市连续缴纳12个月个人所得税或城镇社会保险的,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居住地城镇地区。
2、企业缴税落户:在长沙市投资兴办企业、个人创业,已纳税或已安置人员就业的企业法人代表、合伙人、出资人、股东等及个体工商户,在长沙市连续缴纳12个月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或城镇社会保险的,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长沙市城镇地区。
3、随房落户:在长沙市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单位分配等途径,拥有了住宅、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或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的,实行“一房一户”落户,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长沙市房屋所在地城镇地区。进行析产的住宅、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或办公用房,由不动产权属证书上的所有产权共有人协议并经公证确定一名迁入人。(商业性住宅、办公用房购房入户需不动产证,由开发商承诺不属析产房写承诺书并找负责人谈话记录,才能办理购房入户手续。)
4、人才引进落户:按照国家和湖南省关于人才认定的相关规定,获得市级以上(含)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人才,凭市级以上(含)组织人事部门相关证明,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长沙市城镇地区。
5、高校学生落户: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或长沙市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长沙市城镇地区。前款规定以外的高校、职院毕业生,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或长沙市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以及在长沙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的凭证材料,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长沙市城镇地区。
6、专业技术落户: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中、高级职(执)业资格,在长沙市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城镇社会保险的,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长沙市城镇地区。
7、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或母共同生活的(被投靠人为高等院校、职业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军人的除外),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父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投靠城镇地区父或母落户的,子女不受年龄、婚姻状况等条件限制。
8、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父母投靠长沙市城镇地区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被投靠人为高等院校、职业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军人的除外),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被投靠子女户口所在地城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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