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区(城镇)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凭房屋权属证明(含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浙江省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等材料,允许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落户。
当事人租赁城区(城镇)商品住房的,须在市本级或同一县(市)范围内已连续居住3年及以上,按“一房一户”原则及公安机关户籍迁移有关政策申请落户。〔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降低人才落户门槛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取得技师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允许本人申请落户。
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毕业后15年内,与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本地经商办企业,并在居住地取得《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允许本人申请落户。〔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放宽亲属投靠政策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申报户口投靠城区(城镇)地区成年子女的,凭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被投靠子女或本人的房屋权属证明等材料办理。与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生活,并在居住地已领取《浙江省居住证》的父母,申报户口投靠不受年龄限制。
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副高以上职称或取得高级技师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已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城区(城镇)家庭户籍亲友处、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社区集体户的人员,征得户口登记地房主(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投靠迁入当事人户口登记处。〔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全面设立社区(村)公共集体户
进一步放宽企业单位集体户设立条件,全市各社区(村)全面设立社区(村)公共集体户,落实专人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日常户口管理工作,重点解决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员以及新生代农民工等群体落户问题。
公安机关按照当事人城区(城镇)合法住所、城区(城镇)家庭户口亲友处、单位集体户、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社区(村)公共集体户先后顺序,办理落户登记手续。
因土地征收、房屋征迁、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所在地址登记条件的家庭户成员,在本地无合法住所的,可将户口挂靠至现户口所在地社区(村)集体户。现户主、房屋权利人或承租人要求当事人迁出该房屋原有户口的,在提交书面申请、房屋权属证明等材料后,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当事人迁出户口。对拒不迁出或无法通知的,在履行告知或公示程序后,公安派出所可依职权将户口迁至公共集体户。〔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完善农村转移人口政策配套
加快推动小城市培育试点和中心镇建设,实施小城镇鼓励性落户政策,积极推进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员落户,促进农业转移人员就地就近市民化。进一步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查漏补缺和国内外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华侨回国落户工作。抓好农村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回头看”,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到位,全面完成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探索开展土地承包权、农村宅基地、农村集体产权有偿退出试点和农村闲置农房激活利用改革试点。健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确保农村产权交易、流转规范有序,各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权利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嘉兴市。对外地人员户口迁入限制已全面取消。只要在嘉兴市域有合法稳定的劳务关系和住所。包括自己拥有的房产。和固定的单位劳务合同。即可办理户籍迁入。
嘉兴市政府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放开我市落户条件的意见》,放宽租赁落户条件。对租赁嘉兴城区(城镇)商品住房申请落户的人员,落户条件中居住时间、范围从在市本级或同一县(市)范围内已连续居住3年及以上调整为在本市范围内已连续居住1年及以上,且在现租赁商品住房连续居住满6个月及以上。实行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对落户中涉及《浙江省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条件的,我市各县(市、区)公安机关登记的居住时间在全市范围累计互认,签发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在全市范围互认。
法律分析:嘉兴市区范围内暂停向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申请购买首套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非本市户籍家庭首付比例不低于50%。嘉兴本级购房政策:1、嘉兴本地人(含“五县”)不限购。2、外地人在嘉兴买房限购1套。3、夫妻有一方是本地人,一方是外地人,暂按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认定,不限购。4、非本市户籍的顶尖人才、高端人才,凭有关部门证明不列入我市本级限购范围之内。申请购买首套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首付比例不低于30%,非本市户籍家庭首付比例不低于5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国务院办公厅《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国办发〔2016〕7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0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6〕31号)等文件。
主要内容
准予有合法稳定住所人员落户
全市全面取消购房落户面积限制,允许城区、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人员,在居住地取得《浙江省居住证》条件下,当事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申报落户,其中城区申请落户时连续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5年。本省户籍满5年的人员,可以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放宽人才落户门槛
规范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或者调入人员,高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落户办法。调整了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和取得技师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才落户政策,取消了原有缴纳本市社保1年条件,调整为要求在居住地取得《浙江省居住证》。新增符合我市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适应我市市场竞争环境所需人才、效益企业中骨干、留学回国人员、文化艺术、体育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和突出贡献人员落户政策。允许顶尖人才、高端人才、浙商回归人员父母一并落户政策。
允许有能力在我市城区、城镇就业
生活的人员落户
对连续经商办企业人员、居住5年以上的举家迁移农业转移人口、新生代农民工和护理人员等具有专业技能、从事特殊职业群体人员,符合条件经核准允许落户。
统一亲属投靠政策落户
取消亲属投靠住房面积限制,统一投靠方房屋产权属性及老年父母投靠年龄要求。(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推行本市内人员自由落户
实行城区及各县(市)城镇范围内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实际居住可投靠政策、放宽本市居民城区落户、父母投靠条件,鼓励本市农民进城落户。
规范五种类型户口办理政策
针对我市户籍管理中涉及群体较多、群众反映较强烈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落户、“红线区”持续核准户口办理冻结、农村跨村建房户口迁移、特殊情形户口投靠公婆(岳父母)、农村户内分户等五类户口办理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政策予以解决。
没关系的,只要购买商品房达到一定面积(忘记了)就可以入户的,没有什么社保的要求!如果你有嘉兴的劳动合同加上交纳嘉兴的社保达三年以上,凭暂住证(居住证)也可以入户了!
具体你看中那个楼盘,问一下销售人员好了,他们清楚,如果他们不清楚,你问一下楼盘当地派出所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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