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4月23日
关注微信
微信关注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
关注微信公众号

手机访问
手机访问二维码

扫二维码访问,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www.cdhao.com

返回
详情
当前位置:成都号 > 成都落户资讯 >成都社区发展治理促进条例(成都市社区发展治理促进条例解读)

成都社区发展治理促进条例(成都市社区发展治理促进条例解读)

来源:成都号 2022.08.22 15:41:03 阅读:22次

本文目录一览:

四川天府新区公园社区发展治理促进会是做什么的?

四川天府新区公园社区发展治理促进会,成立于2021年10月29日,是在四川天府新区社区发展治理和社会事业局指导下成立的平台型服务机构。

业务服务范围如下。

(一)项目督导

加强项目管理,督促各项目实施社会组织、社会企业定期报送工作动态信息;加大项目监管力度,对新区落地实施的社区保障激励资金项目进行系统化督导;组织开展项目指导培训会,提升社会组织、社会企业专业能力,引领建立行业规范;为项目良性健康推进提供过程指导,更好地为社区发展服务。

(二)项目评价

对新区社区保障激励资金项目进行评价,对评价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设性意见,督促项目实施社会组织、社会企业进行整改,达到以评增能的效果。

(三)人才培训选拔

聚集社治队伍“四项能力”培训提能,联合高校、社会组织、第三方人力资源机构等构建多元合作的教育培训体系。围绕“党建引领社区发展治理、增强社会动员能力、提升美学运用能力、提高专业服务能力、社区智能管理、社区发展治理理论与实务”六个方面,对社区规划师、社区社工、社区“两委”班子成员、社区青年领袖等开展专业化、职业化培训,切实提升新区社治队伍开展社区发展治理工作的能力。

(四)社会组织孵化

对新区社会组织、社会企业进行培育孵化,提供培训、招募、咨询以及金融、法律等相关服务,开展创业指导、陪伴成长等工作,推进新区社会组织、社会企业创新发展。

(五)搭建交流平台

做好与相关部门、机构、组织、商协会等的联系交流,为入驻机构及新区社区组织、社会企业、政府及相关机构搭建共商共建共享平台,协调各方协同发力,形成常态化的工作交流机制,为共同推动社区发展治理工作起到牵引、支撑的作用。

(六)政策研究咨询

负责全域国际化社区建设相关的政策研究、政策宣讲、政策咨询、人才培养、产业社区建设研究与实务、讲师团队建设等工作,建立新区社区发展治理专家资源库和培训导师队伍,协调组织专业机构、专业人士参与社区规划、点位打造、难题会诊、现场会等活动。

四川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村、涉农社区、农(林、牧、渔)场等。第三条 促进乡村振兴应当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充分发挥乡村在保障农产品供给和粮食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传承发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推动与全国同步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第四条 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促进共同富裕,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在干部配备上优先考虑,在要素配置上优先满足,在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在公共服务上优先安排;

(二)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维护农民根本利益;

(三)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系统治理,推动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四)坚持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高质量发展,不断解放和发展乡村社会生产力,激发农村发展活力;

(五)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顺应乡村发展规律,根据乡村的历史文化、发展现状、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分类推进。第五条 在国家的统一部署下,乡村振兴实行省负总责、市(州)县(市、区)乡(镇)村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是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第一责任人。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工作,将乡村振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并建立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乡村振兴工作。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鼓励、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各方面参与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活动。

对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布局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结合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全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

市(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全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编制本地区乡村振兴规划或者实施方案。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第十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区域一体、多规合一、功能互补的要求,推动规划改革创新,以片区(经济区)为单元编制乡村规划,推动镇乡级规划全覆盖,村级规划按需应编尽编。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利用生产空间,科学划分乡村经济发展片区,统筹推进农业园区建设。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生活空间,优化居民点规模和集聚形态,合理布局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护和传承传统村落建筑风貌,创新住宅功能,构建便捷的乡村生活服务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严格保护生态空间,统筹推进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建设,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修复和改善乡村生态环境。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创造和保持整洁、优美、文明的城乡人居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指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对城镇和乡村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绿化生态等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活动。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成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设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务)、农业、林业、商务、卫生、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及铁路、电力、电信、供销社等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和任务分工,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督促居(村)民委员会、社区、相关单位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建立职能化管理队伍。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相关标准和年度工作计划。

制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要求,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的原则,突出地方特色,保持传统风貌,营造宜居环境。总体规划和相关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世界遗产地城市、风景旅游城市、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国家园林城市、省人民政府命名的园林城市,其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社会投资参与建设和经营。第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城乡环境文明卫生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公益宣传和舆论引导。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德,有依法享受整洁优美文明城乡环境的权利和维护城乡环境卫生、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义务。对损害、破坏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等行为,有权进行劝导、制止或者举报。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改善环卫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卫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环卫人员作业。第十二条 鼓励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水平。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责任区制度第十四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第十五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的划分与管理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二)河道、水域、水工建筑,由使用、作业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公路、铁路、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地铁及其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公园、商场、医院、宾馆、酒店、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农贸市场、商铺等场所,由产权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及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区域,由所在单位负责;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

(七)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保税区和独立工矿区内的公共区域,由园区管理单位负责。

城镇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公共区域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由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乡村的道路、桥梁、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公共区域由镇(乡)人民政府负责。

确定责任区时,范围和权属划分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有管辖权的城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予以确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5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9年6月17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市长: 葛红林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附件1: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序号制定机关文号文件标题1市政府成府发〔2000〕1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市政府成府发〔2000〕67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贯彻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标准工作的通知3市政府成府发〔2000〕10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与区(市)县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4市政府成府发〔2000〕11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市级和各城区工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报告的通知5市政府成府发〔2000〕12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6市政府成府发〔2000〕14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7市政府成府发〔2000〕14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参事室工作的通知8市政府成府发〔2000〕14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处置毒气事件化学品爆炸等特种灾害事故预案的通知9市政府成府发〔2000〕14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10市政府成府发〔2000〕15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关于被核销资产处置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11市政府成府发〔2000〕157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印发成都市关于吸引人才、招商引资的户口政策规定的通知12市政府成府发〔2000〕17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关于加强和改善企业管理意见的通知13市政府成府发〔2000〕17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川菜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14市政府成府发〔2000〕177号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成都市各类企业工商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15市政府成府发〔2000〕18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16市政府成府发〔2000〕18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17市政府成府发〔2000〕20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职责有关规定的通知18市政府成府发〔2001〕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19市政府成府发〔2001〕4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外经委关于鼓励外商投资我市服务贸易领域意见的通知20市政府成府发〔2001〕4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引荐外商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21市政府成府发〔2001〕5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2市政府成府发〔2001〕7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组织机构代码工作意见的通知23市政府成府发〔2001〕8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关于《成都市性病艾滋病防治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24市政府成府发〔2001〕10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25市政府成府发〔2001〕11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非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暂行办法》和投资项目办事流程的通知26市政府成府发〔2001〕13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7市政府成府发〔2001〕13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逐步规范成都市投资市场的指导意见28市政府成府发〔2001〕14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公务员损害投资环境行为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29市政府成府发〔2001〕14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机关作风查处损害投资环境行为的意见30市政府成府发〔2001〕15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优势工业企业“十五”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31市政府成府发〔2001〕16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32市政府成府发〔2001〕18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成都市社区发展治理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社区发展治理,促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发展治理活动。

前款所称社区发展治理,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将发展与治理一体推进,以城乡社区为基本单元,统筹自治、法治、德治,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整合政府、市场、社会等各方资源力量,组织发动居民和其他各类主体广泛参与,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协调推进高质量发展、高效能治理、高品质生活,实现城市共建共治共享的活动。第三条 社区发展治理应当按照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的要求,凸显舒心美好、宜居乐业、绿色生态、蜀风雅韵、良序善治的高品质生活 特质,以构建人城境业高度和谐统一的美丽宜居公园社区为目标。

社区发展治理应当坚持党建引领、以人为本、法治保障、协商共治、共建共享的基本原则。第四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发展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解决社区发展治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建立以居民满意度为主的考核评价机制,制定和完善具体实施办法。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承担社区发展治理、组织公共服务、实施综合管理、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区平安等职责,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第五条 市和区(市)县社区发展治理部门负责制定社区发展治理规划,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和督促考核本行政区域社区发展治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信、教育、科技、民宗、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公园城市、商务、文广旅、卫生健康、应急管理、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管、体育、统计、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做好社区发展治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工商联、残联、红十字会等团体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社区发展治理工作。第七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以服务居民为宗旨,发挥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作用,履行法定职责,依照法律法规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社区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第八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各类主体参与社区发展治理。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所在城乡社区的发展治理,支持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第九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社区发展治理的情况,作为评优、项目资助、政府购买服务等的重要因素。第十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社区发展治理宣传,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和支持社区发展治理的良好氛围。第二章 社区发展第十一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居民共同参与改善社区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状况,拓展社区特色和功能,增强社区活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推进社区高质量发展、居民生活品质提升与城市发展转型同步。第十二条 本市应当坚持有机更新理念,传承历史文化基因,融合现代时尚元素,实现社区空间可共享、建筑可欣赏、街区可漫步,提升社区居住生活的安全性和舒适度,促进社区形态改善。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社区规划师、乡村规划师等专业人才作用,在广泛征求居民意见基础上,组织开展老旧院落改造、背街小巷整治、公共空间更新、特色街区打造、川西林盘保护等社区形态更新工作,引导和支持居民参与社区形态更新的建设和监督。

规划和自然资源、社区发展治理部门应当制定社区形态改善相关规划和导则,并会同住建、城市管理、公园城市等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本市应当立足服务居民,坚持市场化与社会化相结合,促进社区生活性服务业发展。鼓励采取新技术和运用新模式,构建社区生活性服务业新场景,培育新型社区商业,建设发展型、现代型、服务型社区,促进社区业态提升。

商务、民政、教育、卫生健康、文广旅、体育、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引导各类主体发展社区养老托幼、社区教育、学前教育、医疗健康、文化体育等领域社区生活性服务,打造依托于社区邻里、特色街区、社区绿道、川西林盘等空间的社区生活消费新场景。

推荐阅读:
微信搜索: 微信搜索【鸿海便民服务】公众号,关注后对话框回复关键词【交通】, 即可获取相关办理信息,如有最新的政策信息我们也会第一时间在此更新。还有更多成都本地办事指南、每日成都热点资讯等你解锁!

责任声明:凡注明“来源:成都号”的文章均由成都号整理,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如本网内容涉及版权、隐私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及时在线反馈给成都号,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反馈
内容过时 未解决问题 文章侵权 排版错乱 内容有误 其他错误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