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社保缴费基数档次表
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在百分之三百至百分之六十之间的,按实申报。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时,其缴费基数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确定。

5553.6元。
1、长春市社保缴费基数标准已经确定,缴费标准共分3档,最低档缴费5553.6元,比去年最低档标准提高576元。
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了全省各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其中长春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6272元,双阳区为31729元。根据社会保险有关政策,养老保险缴费数额是以个体参保人员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的。对此,市社保局决定对我市个体缴纳养老保险标准进行调整。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个体参保人员根据自身经济条件自主选择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80%、60%为基数核定养老保险缴费数额。
3、经测算,长春市城区(不含双阳区)个体参保人员今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照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80%、60%为基数计算,全年缴费总额分别为9254.4元、7404元和5553.6元;双阳区个体参保人员全年缴费总额分别为6345.6元、5076元和3806.4元。
【法律分析】:社保缴费基数:养老保险:3613元-26541元(职工);4713元-26541元(机关单位);医疗保险:5360元-29732元 失业保险:3613元-26541元;工伤保险:4713元-26541元。养老保险:单位16%,个人8%。医疗保险:单位10%,个人2%+3元。生育保险:单位0.8%,个人不缴。失业保险:单位0.8%,个人(城镇户籍)0.2%,个人(农村户籍)不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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