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时需要携带以下资料: 1、你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复印件为A4规格(身份证需要复印正反面,户口簿需要复印户主页,和你所在的那一页)
受理对象、范围
市外公民,依照《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的规定,进行了个人信息登记的,因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损坏、丢失等原因需换领补领的,可在其就业、就学、居住所在的区(市)县办证中心或"一站式服务"办证点申请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不能异地办理)
所需材料
凭公安机关颁发的有效证件之一,包括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机动车驾驶证,均可异地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
不予受理的对象
1、首次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
2、容貌变化较大,或者人口系统照片与历史制证照片差别较大,且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
3、有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机动车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机动车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行为的;
4、申请人提供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址(省内住址变更的除外)与人口系统中信息不一致难以确认身份的;
5、有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不良信用记录的。
申办流程
1、办证申请。申请人持居民户口簿、居住证等相关材料,到实际就业、就学、居住地公安办证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2、采集信息。申请人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等材料,民警审核通过的,现场采集人像和指纹信息。
3、缴纳工本费。按照有效期满换领20元,损坏换领、丢失补领40元的标准缴纳工本费;同时领取公安机关发放的《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4、证件领取时间及方式。公安机关自公民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制作并发放居民身份证。受理点领取的,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单到异地受理点核验并领取证件;委托速递部门代为领取投递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居民身份证30日内,就近到受理点进行居民身份证核验。
申办流程:
1、办证申请。申请人持居民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到公安办证中心或一站式服务办证点办理相关手续。
2、采集信息。申请人交验居民户口簿等材料,民警审核通过的,现场采集人像和指纹信息。
3、缴纳工本费。按照有效期满换领20元,损坏换领、丢失补领40元的标准缴纳工本费;同时领取公安机关发放的《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4、证件领取时间及方式。公安机关自公民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制证并发放居民身份证。受理点领取的,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单到受理点核验并领取证件;委托速递部门代为领取投递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居民身份证30日内,就近到受理点进行居民身份证核验。
5、属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旧证。

一、成都市异地补办身份证需要多久
办理时限:40天。
二、成都市异地换领身份证流程
1、居住地受理: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手里申请表》,缴纳证件工本费。其中,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2、户籍地签发:异地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后,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及时审核签发。
3、居住地制作和发放证件:居住地公安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4、领证:为更好地方便群众领证,避免群
可以在异地办理身份证。但有下列情况的不可以异地办理: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申领人提供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与人口系统中信息不一致难以确认身份的;申请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
一、异地办理身份证没有户口本可以办
符合条件地区没有户口本有居住证也可以办理。离开户籍地的群众异地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有以下步骤:第一步,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缴纳证件工本费。其中,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第二步,异地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后,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及时审核签发。第三步,居住地公安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二、异地办理身份证要多久
异地办理身份证需要六十日。异地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后,应当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要及时审核签发。受理地公安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证件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异地受理点领取证件。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
三、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五条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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