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肥人才落户相关规则,中级以以上职称证书,三级及以上资格证书,可以落户合肥。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才、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高技能人才落户所需材料:个人申请、身份证、户口簿(或集体户常住人口登记表)、技术或技能证书等材料。
基本条件:1、在城区有合法稳定职业连续满2年;2、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3、参加城镇社保达到1年的人员;同时满足以上条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就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租赁房屋的,户口登记在集体户。
落户选择合肥市区内四大区(包河、蜀山、瑶海、庐阳)任意派出所均可,所落户口为该派出所所在的集体户。

一、补贴领取资格
要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
2.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取得证书和申请补贴时均属于企业职工的,自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可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补贴范围和标准有那些规定?
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应为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或职业技能等级目录内的证书。
不清楚自己是否符合条件的学员,可以登录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任意输入证件号码、证书编号、准考证号、姓名中的两项内容,即可查询证书信息。
技能提升补贴标准根据不同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确定。职工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和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分别为1000元、1500元和2000元。
三、补贴申请
现在很多省市都开通了网上申报与现场申报双通道。符合条件的学员可以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申请:
现场申报: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审核通过后,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本人的个人银行账户或社保卡。
总结按照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每户企业最高30万元。对春节期间在津参加就业见习的外省市户籍人员,按照每人300元标准再给予见习基地一次性留津见习生活费补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
第一条 为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劳动市场,建立规范化的职业技能鉴定网络和运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人考核条例》及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劳动局是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主管部门。市劳动局设立合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具体负责全市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实行许可证制度,符合条件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等均可申请设立职业技能鉴定站。第五条 设立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条件如下:
(一)具有与所鉴定工种及等级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工、技师;具有经市(县)劳动部门考核确定资格的三名以上考评员组成的考评小组。
(二)有与所鉴定工种及等级相应的场地、操作设备及仪器;
(三)有严格的鉴定管理制度。第六条 申请设立鉴定站的单位,须填写《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审批表》,按下列权限报市(县)劳动部门审批:
(一)市区、郊区、蜀山镇区域内职业技能鉴定站由市劳动局审批;
(二)三县只设立中级及其以下各等级职业技能鉴定站,由县劳动局审批,报市劳动局备案。第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人考核委员会,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完善后,仍可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使该机构逐步向实体化过渡。第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以社会化鉴定为主;工人考核委员会以指导、协调本行业、本系统在职职工的职业技能鉴定为主。
根据实际条件和工作需要,由市劳动局统筹协调,两者鉴定对象可互相调整。第九条 鉴定对象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一)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短培班)的毕业生(结业生);
(二)经社会办学培训单位培训的毕(结)业人员,个体从业人员,待业人员,军地两用人才、自学人员;
(三)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职工;
(四)其它需要认定职业技能者。第十条 技术类工种技能鉴定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个级别,各级别报考条件如下:
(一)申报初级工技能鉴定者,必须具备3年以上本工种工龄或为大专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毕(结)业生;
(二)申报中级工技能鉴定者,必须具备5年以上本工种工龄并持有初级工证书3年以上,或为专业对口的各类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
(三)申报高级工技能鉴定者,必须具备10年以上本工种工龄并持有中级工证书5年以上,或为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
技术水平高确有专长的人员,经单位推荐,考核单位初审后,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可提前或越级考核。第十一条 熟练制工种的报考条件按照岗位规范的要求确定。第十二条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人员须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持本人有关证件(身份证、学历证书、现有技术等级证书等)在所在地相应的鉴定站报名,鉴定站经审核后发给准考证,按规定进行考试。第十三条 各工种与岗位技能的鉴定均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列出的工种,依据国家颁发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或岗位规范进行考核。第十四条 鉴定分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两部分进行,理论考试采用笔试,操作技能可采取典型工件加工或在规定时间完成规定作业,也可结合生产和作业项目进行模拟考核。实际操作考核必须有3位以上考评员实测评分,并对每位考生认真填写评分第十五条 鉴定站经考核后统一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登记表》报市(县)劳动部门核发《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单》,鉴定合格者,由市(县)劳动部门发给《技术等级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
鉴定不合格者,要在半年后持原《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单》,经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到指定的考核站补考。第十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可根据鉴定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证、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的实际费用,提出收费标准,经市(县)劳动局审核,报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第十七条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各企、事业单位新增的劳动力必须持有《技术等级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自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各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应全部持证上岗。第十八条 在职职工进入劳动力市场流动(包括在职职工的调动)以及再就业人员等,必须向鉴定站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在取得《技术等级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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