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人在大陆买社保需要的证件有: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等证件。只有具有以上证件或材料,办理社保业务的流程与内地参加社保的流程相同。
台湾居民如果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那就可以一次将个人账户的钱全部取出来。

视具体情况而定
港澳台人员社保新参所需准备材料:
(1)要求派号情况说明(一式一份加盖公章);
(2)港澳台通行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两加盖单位公章);
(3)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4)港澳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5)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每页均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
(6)《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一、用人单位先携带以上材料到区社保中心进行派号,派号成功后,用人单位通过企业版软件录入派号及职工信息,携带以下材料到区社保中心提交办理:
(1)港澳台通行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2)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3)港澳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4)人员增加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5)人员信息表(一式一份加盖公章);
(6)存有新参保人员信息报盘文件的U盘。
二、港澳台人员社保转入所需准备材料:
(1)港澳台通行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2)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3)港澳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4)人员增加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5)人员信息表(一式一份加盖公章);
(6)内地医保卡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公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现场申领所需材料:
1.16周岁以上的成年人:由申领人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委托年满18周岁人员凭申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由法定监护人凭申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可证明法定监护关系的材料。
台湾人在大陆工作,缴纳医保等和大陆人是一样的,只是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由身份证变为了台胞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九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扩展资料: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
(一)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三)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
(四)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第五条 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代职工申报的事项包括: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用工类型、联系地址、代扣代缴明细等。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为保障台港澳人员在本市工作期间参加社会保险的需求,根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5]第26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台港澳人员,是指按规定向我市劳动保障就业部门申请办理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称就业证),未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在本市工作的人员。二、与本市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台港澳人员,可根据本市现行的社会保险法规、规章,按照非深圳户籍员工参保的有关规定,参加本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三、用人单位可持台港澳人员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下称通行证)以及就业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参保手续与本单位内地员工一致。台港澳人员以通行证号码作为开立《劳动保障卡》等参保证卡的必要识别码。四、台港澳人员在内地流动,当地有社会保险机构并予以接收的,按我市非户籍参保员工的相应转移办法处理。离开本市未办理结转手续,重新返回本市就业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在本市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可以累积计算。五、台港澳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与本市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办理了就业证注销手续并离开内地的,其社会保险关系终止,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积累额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实际结余额退还本人。六、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之间发生社会保险方面的争议,可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七、在本市就业的外籍人员的社会保险参照本通知执行。外籍人员所在国与我国签订社会保险互免协定的,按协定规定办理。八、本通知自二○○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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