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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人社社保(济宁人社社保咨询电话)

来源:成都号 2022.10.21 21:06:11 阅读:19次

济宁人社通养老认证怎么认证

法律分析:济宁市退休人员用手机下载“济宁人社通”APP,通过APP中“人脸识别认证系统”即可进行资格认证。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第一步】注册登录,输入手机号,获取验证码,完成注册登录

注册登录,输入手机号,获取验证码,完成注册登录

【第二步】进入APP首页,绑定身份证和社保卡,选择“资格认证”功能

【第三步】选择“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本人认证选择“自己认证”,为他人认证选择“为他人认证”

【第四步】输入身份证号码及姓名,或通过扫描身份证,自动读取身份证信息

【第五步】根据提示,将面部正面放入采集框,并按文字提示,完成对应动作

【第六步】系统提示“认证通过”即为认证成功

同时,对于暂时不能实现手机自助认证的异地居住人员,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采集整理本区域居住在省外、市外的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有关数据信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2022年济宁社保缴费档次表是什么

法律分析:济宁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集中征集期内,政府好友相应的补贴。

1、普通缴费人群:有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1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集中征集期内,缴费300元的,政府补贴每人每年30元;缴费500元、600元的,政府补贴每人每年60元;缴费800元以上的,政府补贴每人每年80元。。

2、财政代缴人群:重度残疾人、享受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对象、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政府为其代缴每年100元档次的养老保险费,仍由人社部门按照原渠道方式征缴。除此之外,个人也可与普通缴费人群一样自主选择档次缴纳,个人缴纳部分与政府代缴部分合计计入养老金账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济宁人社局电话号码多少

法律分析:全国统一的12333社保查询热线电话主要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业务咨询、政务公开、投诉举报、社保账户查询等服务,通过12333集中对公众提供咨询服务、投诉举报、协调处理等服务的重要窗口,也是人社局通过电话和网站承担政务公开、信访办理等职能的综合性公共服务平台,是倾听民声、了解民意、化解民忧、平息民怨的重要渠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六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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