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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补社保(威海社保个人补缴)

来源:成都号 2022.10.22 10:19:03 阅读:22次

山东威海能用营业执照补交社保吗

可以。

威海市市民需要满足以下三种情况才可以补缴养老保险:

1,威海市企业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6月30日(含)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2,具有威海市户籍,曾在威海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3,具有威海市户籍,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7月1日(含)以后,发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

威海城镇社保卡遗失了怎么补办 ?在哪里补办?

威海城镇社保卡遗失了,去当地社保局办理,如果是市民卡,你可以去当地市民卡中心办理或补办,属于单位的社保卡,可以由单位办理申请补办卡手续。

2022社保补缴威海市经区的缴费基数是多少?

缴纳 社保 是有一定的标准的,在我们国家各地区有各地区的要求,需要根据当地的政府相关政策来规定,那么社保补缴威海市经区的缴费基数是多少?根据当地威海市的相关政策规定,缴费基数 由保险基金按照3370元的基数为其缴纳职工基本保险费。具体的往下看。 2018年威海市社保缴费基数及标准一览 根据《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8年度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社会保险 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威人社字【2017】83号),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2018年度城镇个体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8年度我市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暂定为3370元,待全省在岗职工平均 工资 公布后,本人申请按照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调整; 二、2018年度,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由 失业保险 基金按照3370元的基数为其缴纳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 费。 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 :20%; 医疗保险与 生育保险 合并,可选择不享受个人账户待遇,只缴纳统筹基金部分,即:46周岁以下——7%,46周岁以上——6.5%; 缴费金额(年) 养老保险:8088.00元;医疗保险:46周岁以下——2830.80元, 46周岁以上——2628.60元(上述金额为选择不享受个人账户待遇,只缴纳统筹基金部分) 缴费期 集中缴费期为1月1日至4月30日,未在集中缴费期内缴费的,医疗保险将实行3个月的免责期,免责期内发生的 医疗费用 ,统筹基金不予负担。 缴费方式 参保人员可持 身份证 、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在全市范围内就近选择社会保险自助终端机进行缴费。 我市2018年度社保缴费基数确定 注:不缴纳 医保 ,只缴纳养老保险的,可全年缴费,但超过集中缴费期缴费的,需按新公布的缴费基数缴费。

山东威海社保补缴政策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山东威海市早就已经对本市的 社保 补缴政策做出了大的调整,从2011年7月以后补交跟7月之前补交就是截然不同的状况了,比如说在威海市的用人单位是在7月1日以后才给本单位的职工补交 社会保险 的,那按照逾期的时间和金额就会征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不过,山东威海社保补缴政策当然还有其他更为详细的规定。 山东威海社保补缴政策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1、2011年7月1日后产生的欠费的补缴 (一)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时,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 费、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 费、 工伤保险 费、 失业保险 费、 生育保险 费要同时补缴,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缴费基数按单位职工相应年度应发 工资 收入确定,但不得超出相应年度全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限定范围。缴费比例按相应年度规定的各险种缴费比例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划入个人账户。 (二)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缓缴协议或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三)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的,自办理参保登记之日起开始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中断后再次缴费的,只可以缴纳当年的保险费,不可补缴中断部分。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 时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 〉若干规定》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四)参保人员个人补缴生育保险费,按照《关于补缴生育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威劳函〔2008〕99号)的规定执行。 (五)参保人员个人补缴中断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补足缴费年限的,按照《关于职工医疗保险费缴纳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威劳发〔2008〕12号)的规定执行。 2、2011年6月30日前发生的欠费的补缴 (一)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时,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未申报缴费基数的,按不低于2011年全市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比例执行。 (二)参保人员个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不低于2011年全市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比例执行。 (三)未申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个人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在2012年12月31日前补缴,仍按照各市区现行政策执行;逾期补缴的,按照《关于职工医疗保险费缴纳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威劳发〔2008〕12号)的规定执行。 (四)上述(一)、(二)规定的情形,在2013年1月1日以后补缴的,自2011年7月1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其他情况 (一)参保人员首次参保时,需补缴参保前连续 工龄 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提供与原单位存在 劳动关系 的工资发放凭证等原始证明材料。补缴的最长年限不得超过十年,且参保后需逐年缴费五年以上。 (二)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个人,按规定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时,一次性缴费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缴费当年全市灵活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未参保的原固定职工,符合国家规定参保条件的,可办理参保手续,按不低于2011年全市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比例,一次性补缴自1993年1月至2011年6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可自离开单位起补缴,但补缴起始时间不得早于1993年1月。2013年1月1日以后补缴的,自2011年7月1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四)已经领取基本 养老金 的人员不能补缴1995年1月1日后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参保人员补缴中断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则上应将全部中断部分一次性补齐,确实不能一次性补齐的,按自后往前的顺序依次补缴。 4、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和省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其实从2011年7月1日以后到2018年威海市就没有再对社会保险的补交问题作出大的调整了,但是,社保补缴必须是根据各种实际状况的,例如自由职业者因为以前没有参保也是可以一次性补交社会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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