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政府八大部门指的是政府八个不同职能的系统部门。
1、党政系统:县级以上政府四大班子公(含交警)、检(含反贪)、法、司。重点环节和场所是办公室、接待办及内部餐饮或政府指定接待宾馆和公私交流接待酒店。
2、执法系统:工商、国税地税、质检、技监、环保、海关、商检、烟草、交通、公路、审计、国土、防疫部门等。重点环节和场所是办公室及内部餐饮或指定接待宾馆和公私交流接待定点酒店宾馆。
3、金融系统:人行(银监会)、四大国有银行、商业银行、信用社、保险、信托、证券等。重点环节和场所是办公室及内部餐饮或指定接待宾馆和公私交流接待定点酒店宾馆。
4、通讯系统:移动、联通、电信、邮政等。重点环节和场所是办公室及内部餐饮或指定接待宾馆和公私交流接待定点酒店宾馆。
5、能源系统:电力局、自来水公司、天然气公司、石油部门等。重点环节和场所是办公室及内部餐饮或指定接待宾馆和公私交流接待定点酒店宾馆。
6、文教卫生:教育局及学校、电视、广播、报纸、卫生局及各大医院。重点环节和场所是办公室及内部餐饮或指定接待宾馆和公私交流接待定点酒店宾馆。
7、军警系统:当地驻军、武警、消防队等。重点环节和场所是办公室及内部餐饮或指定接待宾馆和公私交流接待定点酒店宾馆。
8、实体企业:当地龙头企业或者有实力的各类大中型企业。重点环节和场所是办公室及内部餐饮或指定接待宾馆和公私交流接待定点酒店宾馆。
以上就是政府八大口,即政府职能八大系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法律分析】:政府办公室、科学技术局、旅游局、民政局、统计局、民宗局、建设局、交通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发展规划局、财政局等。
我国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现行工作部门的设置,大体可以分为如下几个类型:
(一)综合协调部门。主要有办公室(厅)、发展计划委员会或经济委员会、财政、人事等。
(二)政法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有公安、司法、安全、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
(三)社会公共事务管理部门。主要有教育、文化、广电、卫生、计生、体育等。
(四)专业管理部门。主要有交通、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土管、贸易、城建、城管等。
(五)监督检查部门。主要有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环保、物价、统计、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管理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零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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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职能部门主要有二十五个:分别是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退役军人事务部、应急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
政府是指国家进行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机关,是国家表示意志、发布命令和处理事务的机关,实际上是国家代理组织和官吏的总称。政府的概念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政府是指行使国家权力的所有机关,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 狭义的政府是指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即国家行政机关。
政府是维护国家安全与主权、加强国防建设、消除社会隐患和内部腐败、控制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推广吸收民间先进科学技术和经验、鼓励创新创造、淘汰落后产品产能和生产工艺、提高国民生产能力、优化社会结构,研究社会现象、培养领导,实施城乡规划、开展破除迷信、减贫扶贫防贫、促进社会进步的特殊机构。国家公共行政权力的象征、承载体和实际行为体。政府发布的行政命令、行政决策、行政法规、行政司法、行政裁决、行政惩处、行政监察等等,都应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原则和精神,都对其规定的所有适用对象产生效力,并以国家武装力量为后盾的强制执行。
广义的政府是指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公共机关的总合,代表着社会公共权力。政府可以被看成是一种制定和实施公共决策,实现有序统治的机构,它泛指各类国家公共权力机关,包括一切依法享有制订法律、执行和贯彻法律,以及解释和应用法律的公共权力机构,即通常所谓的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就是国家的权威性的表现形式"。
【法律分析】:办公室;市政府组成部门27个: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科学技术局、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建设委员会、交通局、农业委员会、水利局、林业局、商务局、文化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计局、环境保护局、物价局、城市规划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外事办公室。
【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综合设置,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权责一致,决策和执行相协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适时调整。但是,在一届政府任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
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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