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房入户
凡2010年7月以后在长春市所购住房无论面积大小,总价多少,都可以落户,废除原有的需要满足面积在70㎡以上,已付房款总额在12万以上两个落户条件。需要提供房产证或发票及相关完税证明,由派出所受理分局审批。
二、办理夫妻投靠落户
办理投夫、投妻进长落户,不受双方年龄和双方的婚龄限制,只要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即可凭结婚证、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申请办理落户,由派出所受理分局审批。
三、办理老人投子女落户
办理老人投子女落户,不受原地有无子女照顾的限制,只要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即可凭父(母)子关系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投靠子女落户,由派出所受理分局审批。
四、办理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1、出生婴儿落户。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及父母身份证到派出所办理投父母落出生户口,出生未超过三周岁的由派出所直接办理落户,超过三周岁的由派出所审核、分局审批办理落户。
2、未婚未就业且年龄不超过22周岁的,可凭本人身份证、父(母)子关系证明申请办理投父母落户,由派出所受理分局审批。

户口在外地我在长春市买的房子,落户口需要啥手续 房子面积70平以上或者首付款12万以上就可以申请落户。这两种满足一种就可以。
拿着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产证,完税证明,到人民广场的公安局户籍科,开个户口迁移证明,拿着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把户口迁出,然后再回到房产管辖派出所落户。到派出所落户也要把所有的证件都带全,还要照片哟。
外地人长春买房可以落户。
凭《房屋所有权证》或备案的购房合同、契税发票或购房发票(收据)、户口簿、身份证办理迁移手续。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处的,在办理整户迁入时需提供结婚证。
贷款购房的,可根据商品房销售合同和银行贷款证明申请办理;持有公有住房使用权证、军产房屋使用证、已实际履行的购买房屋合同、回迁房屋分配证的,凭缴费6个月以上的票据(水、电、煤气、供暖、有线电视、固定电话等三种以上)办理迁移手续。
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户口迁入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公安分局户政管理部门直接办理。
扩展资料
购买商品房或自建房屋户口迁入,申报材料列表: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房地产权证》(自建合法房屋的还需提供《土地使用权证》);
3、购房发票(自建合法房屋除外);
4、入户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随迁配偶应提供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随迁子女要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迁出地派出所的调查核实证明。
购买二手转让房屋的,购买者需入住满2年(以《房地产权证》签发日期计算),并且在原设立的家庭户户口全部迁出后,方准予办理户口迁入,设立新的家庭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可以落户。
依据《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业务规范(试行)》
第四十五条
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户口迁入的,凭《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收据)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迁移手续。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处的,在办理整户迁入时,需提供结婚证。
贷款购房无法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经核实可根据商品房销售合同和银行贷款证明申请办理;持有公有住房使用权证、军产房屋使用证、已实际履行的购买房屋合同、回迁房屋分配证的,凭缴费6个月以上的票据(水、电、煤气、供暖、有线电视、固定电话等三种以上)办理迁移手续。
在同一市内,超过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拟将户口迁至父母购买房屋的,或子女的房屋父母迁入的,或夫妻关系中一方的房产另一方单独迁入的,持房主同意说明可以独自迁入。
租住房屋符合当地落户条件的,凭房屋租赁合同、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能够体现、公安机关信息系统可查询或历史户籍档案能够反映的,不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社区集体户。
扩展资料
《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业务规范(试行)》
第四十六条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迁入,由拟落户地县级公安机关直接办理。
(一)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凭《毕业证》、《报到证》或接收单位落户介绍信、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未落实单位将户口保留在学校二年或者迁入亲属家中或者迁入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
(二)毕业时未落实工作单位、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凭《毕业证》、户口迁移证(省外院校毕业)、父母居民户口簿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办理落户手续;对回原籍落户、但因父母户口迁移等原因不在原迁出地公安派出所落户的,依据人口信息系统登记的父母户籍地实际地址,更改《户口迁移证》上的“迁往地址”;
(三)大、中专院校肄业(退学)生,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凭院校开具的肄业或退学证明、户口迁移证(省外院校毕业)、父母居民户口簿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办理落户手续。
对回原籍落户、但因父母户口迁移等原因不在原迁出地公安派出所落户的,毕业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依据人口信息系统登记的父母户籍地实际地址,更改《户口迁移证》上的“迁往地址”;
第四十七条
引进人才户口迁入,由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直接受理。技术和技能人才、留学回国人员等各类人才在全省各类城镇落户不受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等限制,凭毕(结)业证书或技术技能证书即可办理落户手续。
博士后研究人员流动期间,凭所在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博士后的配偶及法定结婚年龄以下子女可以随迁至博士后流动单位所在社区集体户。
第四十八条
干部、职工调动户口迁入,凭省、市(州)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调令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直接到拟落户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第四十九条
录(聘)用公务员户口迁入,凭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机关工作人员录用通知书》或《国家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到拟落户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吉林省公安厅门户网-《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业务规范(试行)》
外地户口在长春买房能落户。
依据《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业务规范(试行)》
第四十五条 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户口迁入的,凭《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收据)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迁移手续。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处的,在办理整户迁入时,需提供结婚证。
贷款购房无法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经核实可根据商品房销售合同和银行贷款证明申请办理;持有公有住房使用权证、军产房屋使用证、已实际履行的购买房屋合同、回迁房屋分配证的,凭缴费6个月以上的票据(水、电、煤气、供暖、有线电视、固定电话等三种以上)办理迁移手续。
在同一市内,超过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拟将户口迁至父母购买房屋的,或子女的房屋父母迁入的,或夫妻关系中一方的房产另一方单独迁入的,持房主同意说明可以独自迁入。
租住房屋符合当地落户条件的,凭房屋租赁合同、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能够体现、公安机关信息系统可查询或历史户籍档案能够反映的,不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社区集体户。
扩展资料
《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业务规范(试行)》
第四十六条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迁入,由拟落户地县级公安机关直接办理。
(一)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凭《毕业证》、《报到证》或接收单位落户介绍信、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未落实单位将户口保留在学校二年或者迁入亲属家中或者迁入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
(二)毕业时未落实工作单位、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凭《毕业证》、户口迁移证(省外院校毕业)、父母居民户口簿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办理落户手续;对回原籍落户、但因父母户口迁移等原因不在原迁出地公安派出所落户的,依据人口信息系统登记的父母户籍地实际地址,更改《户口迁移证》上的“迁往地址”;
(三)大、中专院校肄业(退学)生,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凭院校开具的肄业或退学证明、户口迁移证(省外院校毕业)、父母居民户口簿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办理落户手续。
对回原籍落户、但因父母户口迁移等原因不在原迁出地公安派出所落户的,毕业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依据人口信息系统登记的父母户籍地实际地址,更改《户口迁移证》上的“迁往地址”;
第四十七条 引进人才户口迁入,由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直接受理。技术和技能人才、留学回国人员等各类人才在全省各类城镇落户不受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等限制,凭毕(结)业证书或技术技能证书即可办理落户手续。
博士后研究人员流动期间,凭所在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博士后的配偶及法定结婚年龄以下子女可以随迁至博士后流动单位所在社区集体户。
第四十八条 干部、职工调动户口迁入,凭省、市(州)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调令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直接到拟落户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第四十九条 录(聘)用公务员户口迁入,凭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机关工作人员录用通知书》或《国家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到拟落户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吉林省公安厅门户网-《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业务规范(试行)》
办理申请在京入户手续:
第七条 外省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夫妻投靠进京入非农业户口
(一)受理条件
1.申请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
2.申请人年满46周岁,不满55周岁,结婚应满5年;申请人年满55周岁的,结婚应满2年;
3.随迁子女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系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未就业(独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
4.被投靠人系本市非农业户口。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应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
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5.申请人为外省市非农业户口的,其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须出具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6.再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2004年以后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7.随迁人如系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系二胎子女的,当地计划生育部门须出具准生证,本市司法部门须出具亲子鉴定书;超计划生育的须出具原始罚款收据及被投靠人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处理决定;
8.随迁25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及本人出具经公证的未婚、未生育子女声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9.被投靠人因工作调动、大学毕业分配等原因户口已进京,须提供被投靠人10年以内的进京批件;如遇特殊情况,还需提供被投靠人10年以上的进京批件。批件包括:各中央单位、市属单位批准的进京批件或报户口介绍信、准予迁入证明、入户通知单、大学毕业生就业派遣通知书、研究生就业通知书、就业报到证等;
10.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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