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又叫社会保险是为员工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障福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要为员工缴纳社保,否则都属于违法行为,那么新注册的公司如何为员工缴纳社保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公司社保办理流程
(1)当事人参保时,应带上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学历证明、劳动合同等证件及资料;
(2)由用人单位的相关人员(如人力资源部门等)申报参保后,社保代缴卓林保再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去当地的社保部门领取社保卡即可。
二、个体工商户社保办理流程
(1)参保时,应带上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
(2)去当地的社保部门申请参保,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相关参保手续,再凭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去当地的地点银行的任一营业网点领取社保卡即可。
新公司注册流程:
1.公司核名。
2.网上提交资料后。
3.审核通过后,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
公司给员工买社保一般是以下三个步骤:
1、参保的单位或个人如实填报《参保单位登记表》、《参保人员登记表》,并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签发工资表的复印件;
2、,到注册地所属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保办按规定审核参保相关资料,将合格后的参保资料输入微机管理,打佣缴费通知单》和《征集计划明细表》;
3、参保单位或个人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证卡工本费,并交纳两张1寸免冠照片,同时制做医保《专用病历》和IC卡;缴费时要填制《从业人员缴纳保险金增减变化表》,需盖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公章、经办人公章.如员工先前已经投过保,需提供其保险编号.
最后如果想办理参保人员增减变化的,保企业应于每月的1—15日,最好15日前办理通过社会保险业务网站办理本单位参保人员增减变化及应缴费信息的申报业务,并填写、留存相关表格、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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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公司给员工交社保的流程有:①企业办理员工社会保障所需的材料,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等。②公司需要在成立之日起三十天内到社会保障局开设社会保障账户。③当公司更换人员时,公司必须每月将新添加的员工添加到公司的社会保障帐户中,并从帐户中删除离开公司的员工,然后在每月20日之前提供。④在为员工支付社会保障的过程中,企业需要为员工申报正确的社会保障缴费基础,以确保社会保障的正常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公司交社保的流程如下:
1、先在公司的所在辖区开立企业社保帐户;
2、将企业内已参保的员工社保关系转入本企业账户;
3、在社保缴费首月在社保打印缴费明细单(明细单上包括员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缴费基数等);
4、办理同城委托扣缴社保手续;
5、以后每月只需向社保提交参保人员增加或减少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法律分析】:公司申请办理社保的具体流程如下:首先,用人单位需要向公司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开户,开户所需的材料有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份,在社保经办机构填写社保申报表两份并加盖公章,提交相关材料,社保经办机构审查后,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办理;企业已成功办理登记手续后,当月15日(含当日)内所申报的社保业务属当月缴费记录,15日后的属次月缴费记录,社保机构统一在每月的20日(含当日)至当月底托收社保费;接着把已经在之前参加社保的员工的社保关系转入本企业社保帐户,在社保缴费首月在社保打印缴费明细单(明细单上包括员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缴费基数等),以后每月只需向社保提交参保人员增加或减少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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