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农作物病虫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是指对危害农作物及其产品的病、虫、草、鼠等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预报、预防与控制、应急处置等防治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属地负责、分类管理、科技支撑、绿色防控。第四条 根据农作物病虫害的特点及其对农业生产的危害程度,将农作物病虫害分为下列三类:
(一)一类农作物病虫害,是指常年发生面积特别大或者可能给农业生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农作物病虫害,其名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二)二类农作物病虫害,是指常年发生面积大或者可能给农业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农作物病虫害,其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三)三类农作物病虫害,是指一类农作物病虫害和二类农作物病虫害以外的其他农作物病虫害。
新发现的农作物病虫害可能给农业生产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损失的,在确定其分类前,按照一类农作物病虫害管理。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第六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宣传、动员、组织等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植物保护工作机构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有关技术工作。第八条 农业生产经营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生产经营范围内的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并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的防治工作予以配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依法推广应用,普及应用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推进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智能化、专业化、绿色化。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国际合作与交流。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生态治理、健康栽培、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绿色防控技术和先进施药机械以及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第十一条 对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第二章 监测与预报第十二条 国家建立农作物病虫害监测制度。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国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网络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网络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网络的管理。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除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技术要求组织迁建,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毁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或者重新建设。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农作物病虫害监测包括下列内容:
(一)农作物病虫害发生的种类、时间、范围、程度;
(二)害虫主要天敌种类、分布与种群消长情况;
(三)影响农作物病虫害发生的田间气候;
(四)其他需要监测的内容。
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技术规范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农业生产经营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信息,不得授意他人编造虚假信息,不得阻挠他人如实报告。
细菌性病害。
农业病害类型分为真菌性病害,细菌性病害,病毒病,线虫病,其中真菌性病害占据了病害的80%左右。
病虫害分类:
1、一类农作物病虫害,指常年发生面积特别大或者可能给农业生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农作物病虫害。
2、二类农作物病虫害,指常年发生面积大或者可能给农业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农作物病虫害。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灵活掌握喷施的天气和次数:叶面追肥应在无风的晴天下午喷施效果最好。喷施次数根据肥料种类而足。氮、钾肥在作物体内移动性很强,能及时被吸收利用,在关键时刻喷一次即可,磷肥可喷1--2次,微量元愫肥料应少多次喷施。
喷施部位要准确:作物的新叶及多数叶片下表吸收养分快,能力强。因此应喷施在作物生长盛期的上部叶片的背面最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作物病虫害
(1)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防治香蕉病虫害,宜使用植物源杀虫剂、微生物源杀虫杀菌剂、昆虫生长调节剂、矿物源杀虫杀菌剂以及低毒、低残留农药。
(2)不使用未经许可生产的农药及禁用农药。不应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和许可的农药;不使用剧毒、高毒和高残留或具有“三致”的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
(3)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农药使用准则。参照GB4285、GB/T8321中有关的农药使用准则和规定,严格掌握施用剂量、每季使用次数、施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对标准中未规定的农药,应严格按照该农药说明书中的规定进行使用。不得随意加大剂量和浓度。对限制使用的中等毒性农药,应针对不同病虫害防治对象,使用其浓度允许范围中的下限。
(4)注意交替使用农药。在香蕉生产中,提倡将不同类型农药交替使用,以防止病原体和害虫产生抗药性。
(5)不断提高施药技术。掌握病虫害的发生规律和不同农药的持效期,选择合适的农药种类、最佳防治时期和高效施药技术,达到最佳效果。同时了解农药毒性,使用选择性农药,减少对人、畜、天敌的毒害,以及对产品和环境的污染。
(6)严格掌握用药安全间隔期。对限制使用的农药,其最后一次用药至香蕉采收的间隔期,应在其有效期后的10天以上;允许使用的农药,其最后一次用药至采收的间隔期,应在20天以上。

责任声明:凡注明“来源:成都号”的文章均由成都号整理,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如本网内容涉及版权、隐私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及时在线反馈给成都号,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微信扫一扫
分享到朋友圈
了解更多成都本地办事、民生热点,欢迎关注微信公众号
成都号
鸿海便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