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领取《房地产转让申请审批书》、《 房地产买卖合同 》、《买方确认单》表格并填表;交易——买卖双方验人签字;查档——查房屋产权是否清晰、有无 抵押 、查封(上午查下午出结果,下午查次日出结果);鉴定——做《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核价——财政部门根据《房屋买卖(置换)合同》的成交金额评估房价;地税——缴纳卖方房产营业税(免税的地税部门开具免税确认单,5月1日后改到国税局缴纳 增值税 )。 当以上的工作完成后,第二天或第三天交件,七天后交 契税 ,领取契证交手续费,然后交纳交易手续费封卷,注意,一定要领取证回执。 此后十个有效工作日后, 买房 买方拿 身份证 原件取房证。 注意事项 卖方提供资料: 1. 房屋所有权 证(复印件1份、产籍图4份); 2.契税证; 3.身份证(夫妻双方)(复印件2份); 4.夫妻双方户口簿(复印件1份); 5. 结婚证 (如丢失到原 婚姻登记 的民政部门补办,其他证明方式不被承认); 6.单身、 离婚 者提供 离婚证 、 离婚协议书 或民事调节书或 法院判决书 ,离婚未 再婚 证明;丧偶者提供 购房 证明、丧偶未再婚证明;未婚者提供 未婚证明 (复印件1份)。 买方提供资料:身份证(复印件2份)。 备注: 1.房地产赠与、 继承 、委托、涉外以及涉及港澳台地区的提供《公证书》。 2.被 拆迁 户购房登记提供《 拆迁协议 书》。 3.五年内买卖提供相应房地产转让审批书原件及抵税专用表原件。 4.验人签字时卖方夫妻及买方必须本人到场。 5.办理贷款请先预留资料,原房证(包括产籍图)、契税证、买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6.如该房屋为产权人和其配偶先购买的,之后产权人配偶去世的情况,需要其所有子女及合法 继承人 到场,产权人先办理继承公证后才可以办理转让。 《 不动产登记 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 代理 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成都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台《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房地产政策促进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进一步优化完善房地产政策。
该通知优化了购房条件,在本市中心城区(青白江区、新津区除外,下同)新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购房人具有拟购房所在限购区域户籍,或户籍不在拟购房所在限购区域但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
2.本市户籍居民两人及以上家庭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拥有1套以下(含1套)自有产权住房,或本市户籍居民成年单身家庭、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3.在本市近郊区(市)县(含东部新区、青白江区、新津区,下同)新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购房人应具有本市户籍,或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就业。
根据3月22日出炉的《成都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指导四川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研究并决议通过,调整成都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其主要内容包括:
居民家庭名下在成都市无住房且无住房贷款记录的(含商业性住房贷款和公积金住房贷款,下同),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居民家庭名下在成都市无住房但有已结清住房贷款记录的,或名下在成都市拥有1套住房但无住房贷款记录的,或名下在成都市拥有1套住房但住房贷款已结清的,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40%,购买非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50%。
区域适用范围,包括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成都高新区(包括高新区南部园区、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等12个区域。
除上述调整外,其他事项继续按原有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成都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第一条 强化住宅用地供应管理
1、增加住宅用地供应,2021年度全市住宅用地供应总量增长20%以上,占经营性用地比例不低于65%,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保障性住房用地“应保尽保”。
2、中心城区商品住宅用地严格实行集中公告、集中出让,合理制定土地出让方案,坚决遏制非理性拿地,切实稳定地价和市场预期。
3、加强土地竞买主体资格审查,超出房地产开发企业“三道红线”、存在重大失信行为的竞买人,不得参与我市土地竞拍。
成都二套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
参照《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第四条,实行区域住房限购。
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县范围内实行住房限购,同一身份自然人、法人只能新购买1套商品住房(法人单位经审查确属用自有资金购买商品住房且用于职工自住的除外)。严格执行住房限购地区信贷政策,购买二套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扩展资料
参照《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第四条,深化因区施策,强化限购限贷。
(一)进一步加强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等热点区域住房限购措施,促进职住平衡,减少交通拥堵。
自即日起,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的户籍居民或在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稳定就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1年以上的其他地区户籍居民,在本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2016年10月1日后尚未在成办发〔2016〕37号文件规定的住房限购区域内新购买商品住房的,可在本区域范围内购买1套商品住房。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居民,不得在上述区域购买商品住房。
(二)经人行成都分行会同四川银监局,指导四川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充分酝酿并做出决议,进一步调整成都市部分区域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参照《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第五条,调整公积金政策,实行贷款双挂钩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购买首套住房或已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住房贷款余额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已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住房贷款余额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不予以公积金贷款。
(二)实行公积金贷款金额与职工缴存余额和缴存时间双挂钩政策,两人及以上的职工家庭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共同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上限70万元);
单职工家庭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上限40万元);缴存时间小于12个月的,时间系数设为0.5;缴存时间在12个月至24个月的,时间系数为0.9;缴存时间在24个月以上的时间系数设为1。
参考资料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 - 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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