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就可以。前置条件: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且未取得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权的非本市户籍留学回国人员可在成都落户。
具有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可入户,现在放宽到大专学历、中级职称或技师以上;二是增加了年龄限制,原学历、职称引进的人才无年龄限制,此次调整后年龄限制在45周岁以下,并在我市落实了工作的人员 (特殊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员(对比:调整前只有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人员);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以及非成都市生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优秀专科毕业生;
具有中级技术职务及以上任职资格或取得国家注册证书的中级专业人员、管理人员;
国外留学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学位,回国要求到成都市落户人员;
所在地连续居住满5年,且夫妻双方年满30周岁的可将户口迁入。
在我市中心城区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在郊区(市)县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初级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工职业资格的,以及因经济建设需要引进的各类人才,年龄45周岁以下(特殊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并在我市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市外人员,可在本人产权房屋、单位集体户、亲友处办理本人入户。
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按规定办理随迁或投靠。
目前成都本科及以上学历满足以下条件就可以落户后成都
申请人必须满足这两个条件:
1.普通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
特殊备注:已取得毕业证书的普通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含取得《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出国留学人员)可免予办理入户认证,持相关材料到落户地公安办证中心申请办理,材料:直接带上毕业证、身份证、户口本(原户口是集体户口的带上户口页)就可以去公安办证中心办理。
所以,海外留学生只要取得国内相同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就是可以落户成都的。
户口迁入成都条件:
(一)条件入户
第一是属于执行国家层面规定23项政策:调动、安置、招录,军队安置、家属随军,直系亲属投靠,国(境)外来蓉定居,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博士后,刑满释放回原籍等可以申请入户;
第二是符合成都市人才优先发展战略4项政策:全日制普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的;在国(境)外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的;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工作两年及以上的技能人才,经单位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取得“蓉城人才绿卡”的人员可以申请入户。
(二)积分落户
符合以下12项积分指标,积分满100分就可落户成都。
1、缴纳社会保险,每年+10分,半年+5分;
2、合法稳定居住,自有住房+10分,租赁住房+1分,连续居住按每年+1分累积;
3、教育背景,大学专科(含高职)以上学历+10分;
4、引导人口合理布局,申请人就业所在区域属于“东进”和“南拓”区域的将可按照每年20分进行累积计算;
5、引导人口梯度转移,由“五城区”及高新南区(西区)转移到本市其他区域每满一年+5分,就业地和居住地转移到本市其他区域每满一年+10分;
6、急需紧缺工种(职业)指标加10分;
7、个人贡献,获国省市表彰(劳动模范、道德模范、见义勇为、工匠)分别+25、+20、+15分,上年度个税缴纳达到一万+2分,超过一万每0.1万+0.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8、鼓励创新创业,参加创业大赛获国省市奖项+15分、+10分、+5分,在本市创业吸纳5人以上就业+10分,在本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投资或创业达到一定条件+10分;
9、年龄不超过45岁+10分;
10、个人不良信用记录,近三年存在不良记录每一条-10分;
11、个人违法犯罪记录,受刑事处罚、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和活动每条-50分,受行政拘留、强制戒毒的每条-20分;
1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50分。
去天府新区上班买社保满24个月以上,就有资格在天府新区买房,买了房之后把户口平移过去。学历入户对你无效,因为你已经是成都户籍。

【法律分析】:成都市的入户条件:在原有户口政策上拓展的有关人才引进、录用、招收、投靠方面的条件有:一、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员(对比:调整前只有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人员)。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以及非成都市生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优秀专科毕业生(对比:调整前是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三、具有中级技术职务及以上任职资格或取得国家注册证书的中级专业人员、管理人员(对比:调整前是高级人员)。四、国外留学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学位,回国要求到成都市落户的人员(对比:调整前只是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人员)、非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的中国公民投靠户籍在成都市的配偶,在配偶户籍所在地连续居住满五年,且夫妻双方年满三十周岁的可将户口迁入(对比:调整前是三十五周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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