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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社保挂失电话(苏州社保挂失电话是多少)

来源:成都号 2022.12.29 13:02:04 阅读:21次

苏州社保局电话12333工作时间

苏州社保局具体信息如下:

办公地址:苏州市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A座

邮政编码:215031

电    话:0512-12333

传    真:0512-65238469

办公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人社局的职能是:1、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规划,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2、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3、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4、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5、负责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6、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7、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苏州社保局人工咨询电话

苏州社保局人工咨询电话0512-12333

苏州查询社保个人信息的方法有:

1、官网查询

登录社保所在地的人社部门官方网站或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点击“个人社保信息查询”窗口,录入本人身份证和密码就可以查询社保五险一金相关信息

2、电话查询

拨打劳动保障综合服务电话“12333”进行政策咨询和信息查询,简单直接易上手,推荐使用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0512-12333

社保局一般是8:30或9:00上班。社保局是国家公务单位,一般按照国家法定的时间上班,上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周末休息不上班。每个工作日的作息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早上9:00到下午17:00办理业务。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社保局电话人工服务电话?

苏州社保局电话:0512-12333。地址:苏州市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A座。邮编:215031。E-mail:web@rsj.suzhou.gov.cn。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3号)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9〕56号),设立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机构职责:

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全市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统筹建立面向全市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拟订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外国人来本市工作政策。

统筹推进覆盖全市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贯彻实施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和国家、省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

拟订养老保险市区统筹意见。组织拟订全市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以上内容参考: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首页

苏州社保局电话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A座0512-12333常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熟市新颜路113号52778063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前进中路305号57314810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太仓城厢镇柳州路38号53572825张家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家港市东环路9号55390699吴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吴中区塔韵路178号65252376相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城区阳澄湖东路8号85182297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吴江市开平路300号63950919姑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放东路117号68723210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狮山路22号人才广场7楼68084379工业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园区旺墩路168号66680677

苏州社保中心咨询热线

苏州社保中心咨询热线为0512-57938739。

社会保险是指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主要是通过筹集社会保险基金,并在一定范围内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统筹调剂至劳动者遭遇劳动风险时给予必要的帮助,社会保险对劳动者提供的是基本生活保障,只要劳动者符合享受社会保险的条件,即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或者已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即可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核心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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