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策性落户。在西安市缴纳社保并满足一定居住时间的人员。按照西安市政策要求,对于在西安办理过居住登记2年以上,并且在西安本地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满1年以上的人员即可迁入到西安落户,如果有配偶及子女的也可以一起迁入。投靠落户的其中有一方在西安市落户,其夫妻、父母、子女、收养子女等都可以一起迁入西安,在西安落户。
2、人才引进落户。学历落户:具有本科学历以上的人员或者学历在本科以下但是年龄未超过45周岁的人员可以在西安落户;专业技术人才落户:参照《西安市A、B、C类人才认定实施细则》、《西安市D、E类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认定的A、B、C、D、E类人才;拥有属于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人才;受到市级以上评定表彰的各类专业人才可以直接申请在西安市落户,有配偶子女的可以一同迁入;技术人才落户:世界技能大赛前十名获得者;省级、地市级和行业(部级)技能大奖、技术能手、技术标兵称号获得者;具有首席技师、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者;具有高级工、中级工等级者;受到市级以上评定表彰的各类技能人才可以直接申请在西安市落户,有配偶子女的可以一同迁入。
3、投资创业落户。在西安市依法注册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市场主体,其法定代表人、个体经营者均可迁入西安落户。
西安落户细则包括13种落户形式,详细办理指南如下:
一、学历落户
(一)适用范围
1、学历要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毕业,或具备国民教育同等学历的人员及留学回国人员。
2、年龄要求。具有本科(不含)以下学历的,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下;具有本科学历的,年龄在45周岁(含)以下;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不受年龄限制。
二、在校大学生落户
(一)适用范围
我市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入校时未将户籍迁入学校集体户的。
三、高级人才落户
凡符合高级人才标准的人员,可迁入本市市区落户,其配偶、子女可以随迁。
四、专业技术人才落户
凡符合专业技术人才标准的人员,可迁入本市市区落户,其配偶、子女可以随迁。
五、技能人才落户
凡符合技能人才标准的人员,可迁入本市市区落户,其配偶、子女可以随迁。
六、投资纳税落户
1、国有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款累计在100万元以上,可申请其企业员工及配偶和子女落户。
2、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已纳税的税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或在最近连续5个纳税年度内已纳税的税额累计在15万元以上,公司法人代表可申请企业员工及配偶和子女落户。
3、个体工商户最近1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款累计在2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款累计在3万元人民币以上,其本人及配偶和子女可申请落户。
七、长期在本市市区就业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人员落户
凡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满3年以上,在本市市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可迁入本市市区落户,其配偶和子女可以随迁。
八、买房落户
凡2015年7月1日(含)之后(以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在本市市区内购买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即可在房屋所在地办理购房本人、配偶和子女的户籍登记。
九、投靠直系亲属落户
本市户籍人员,申请其配偶、子女、父母投靠落户。
十、新生婴儿报户
本市户籍人员为其新生儿办理报户。
十一、市内迁移
本市市区户籍人员,在市区内迁转落户。(不含外地政府驻本市市区办事机构集体户口)
十二、公民申请登记或变更户口登记事项
十三、设立集体户
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五条 下列人员可直接向市人控办申请办理《准入证》:
(一)市区内的普通高等院校(含科研院所)、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在国家和省招生计划内录取的不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的学生;
(二)成建制单位迁入人员;
(三)被市区用人单位聘用但不通过调动迁入的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
(四)市区用人单位直接录(聘)用的非西安市生源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含高职)毕业生、技工学校毕业生;
(五)投资纳税人员;
(六)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含各部级公司)驻西安办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外地政府驻西安办事处人员;
(七)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的人员。
人才落户
一、学历落户
适用范围
1、学历要求。
(一)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毕业,或具备国民教育同等学历的人员及留学回国人员。
(二)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的,不受年龄限制;具有本科(不含)以下学历的,年龄在45周岁(含)以下。
2、年龄要求。
本科(含)以上学历的无年龄限制,本科(不含)以下学历的,年龄放宽到45岁(含)以下。
学历落户详细操作指南:点击查看
二、在校大学生落户
全国在校大学生落户西安只需学生证和身份证。微信落户只需要上传以下材料:
1、学信网学籍查询结果截图。
2、申请人身份证照片。
三、专业人才落户
适用范围
凡符合专业人才标准的人员,可迁入本市落户。
专业技术人才包括:参照《西安市A、B、C类人才认定实施细则》《西安市D、E类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认定的A、B、C、D、E类人才;拥有属于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人才;受到市级以上评定表彰的各类专业人才。
四、技能人才落户
适用范围
凡符合技能人才标准的人员,可迁入本市落户。
技能人才包括:世界技能大赛前十名获得者;省级、地市级和行业(部级)技能大奖、技术能手、技术标兵称号获得者;具有首席技师、高级技师、技师技等级者;具有高级工、中级工等级者;受到市级以上评定表彰的各类技能人才。
西安安居落户
一、在西安有房落户
在西安市拥有合法固定住所人员落户。
办事条件
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可迁入本市落户,其配偶和子女可以随迁。
二、在西安交社保没房落户
长期在本市居住生活并缴纳社保人员落户
办事条件
凡在本市居住生活,在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2年以上,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满1年以上的人员,可迁入本市落户,其配偶和子女可以随迁。
在西安创业的人落户口
一、在西安创业落户到家庭户口
办事条件
凡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市场主体,其法定代表人、员工以及个体经营者均可迁入本市落户。
二、西安创业的人落集体户
办事条件
凡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市场主体,其法定代表人、员工以及个体经营者均可迁入本市落户。
西安投靠落户
一、夫妻投靠落户
办事条件:
本市户籍人员,申请其配偶投靠落户。
二、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办事条件
本市户籍人员,申请其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三、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办事条件
西安本市户籍人员,申请其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西安投靠落户办理指南:点击查看
有出生证的西安新生儿怎么落户
办事条件
本市户籍人员为其新生儿办理报户。
西安新生儿落户:点击查看
复员退伍转业军人怎么落户西安
申请(办事)条件:
依照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安置到西安市市区就业或落户的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迁家属、复员退伍军人。
西安市内迁户口怎么办理
申请(办事)条件:
本市市区户籍人员,在市区内迁转落户。(不含外地政府驻本市市区办事机构集体户口)
法律分析:1、夫妻投靠所需条件:中心城区投靠方年龄满35周岁以上或婚龄达10年以上;远城区投靠方年龄满30周岁以上或婚龄达5年以上;限配偶及18岁以内子女。2、父母投靠子女所需条件:男性年龄满60周岁以上,女性年龄满55周岁以上;或者夫妻双方已经退休,有一方年龄达到标准的;对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在其他地区离(退)休的人员需回本市投靠子女的。3、子女投靠父母所需条件:未满16周岁或未满18周岁的高(职)中学生随父(随母);仅限被投靠人的子女。4、投靠亲属所需条件:父母双亡无人抚养的孤儿,无子女的孤独老人投靠亲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法律分析】:与现住所所在派出所户籍科(室)联系,打电话或者当面咨询,说明情况,领取一张申办《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需要材料的名录,然后根据所需不同材料积极准备,资料准备齐全后,在迁入派出所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所需材料有:
(1)申请人申请书;
(2)申请人,被申请人(16周岁以上)的身份证;
(3)被申请人户口地派出所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
(4)在本市市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证件(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发票)核原件留复印件;
(5)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核原件,留复印件);
(6)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驻西安市区单位养老保险由省统筹或行业统筹的单位出具省养老经办机构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7)配偶随迁的应提供结婚证及配偶无业证明(农业户口不需要无业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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