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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华人青少年原创散文网络大赛获奖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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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华人青少年原创散文网络大赛获奖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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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等奖(20名)
湖北省恩施市 朱俊作品:《格桑花开,幸福在天堂》 稿号:Y0-001
广东省惠州市 黄飞国 作品:《2006,我的寂寞季节》 稿号:Y0-002
江苏省南京市 顾莹琰 作品:《蝶,不变的》 稿号:Y0-003
四川省绵阳市 廖宇靖 作品:《小鸟在屋后》 稿号:Y0-004
内蒙古大学肖德来 作品:《大姐和我》 稿号:Y0-005
江苏省南京市 薛姣作品:《发生在春末夏初的故事》 稿号:Y0-006
福建省龙岩市 李顺东 作品:《春天的落叶》 稿号:Y0-007
四川省广元市 刘育作品:《阳光,迷茫和梦想》 稿号:Y0-008
江苏省东台市 周睿璇 作品:《雨韵三叠》 稿号:Y0-009
甘肃省天水张瑞锋 作品:《旅行》 稿号:Y0-010
四川省宜宾县 杨璟逸 作品:《家园》 稿号:Y0-011
天津市河东区 李一乔 作品:《雪中散步》 稿号:Y0-012
贵州省水城县 高登权 作品:《春天的花朵》 稿号:Y0-013
吉林省长春市 梁爽作品:《仍恋清风》 稿号:Y0-014
天津市河北区 张牧笛 作品:《堆砌的时光》 稿号:Y0-015
北京市海淀区 林星作品:《杏花烟雨江南》 稿号:Y0-016
四川省成都市 张庆江 作品:《秋天的况味》 稿号:Y0-017
吉林省长春市 徐敏作品:《从自己出发》 稿号:Y0-018
广东省汕头市 林培源 作品:《火柴天堂》 稿号:Y0-019
广西贵港市闫京育 作品:《行走孤独》 稿号:Y0-020
一等奖(80名)
湖北省荆门市 简梦婕 作品:《“刺玫瑰”》 稿号:Y1-001
湖北省蕲春县 陈重荣 作品:《同志长征路》 稿号:Y1-002
陕西省靖边郭喜宁 作品:《秋叶无语》 稿号:Y1-003
内蒙乌兰浩特 乔环宇 作品:《在温暖的阳光下成长》 稿号:Y1-004
河南省郑州市 周博文 作品:《路上的小伞》 稿号:Y1-005
四川省成都市 李大勇 作品:《在下午三点分别》 稿号:Y1-006
山东省费县钟如良 作品:《时时跑跑》 稿号:Y1-007
山西省介休市 雷雯霨 作品:《我的身边有一本言情书》 稿号:Y1-008
湖北省武汉市 秦爽作品:《香烟烬》 稿号:Y1-009
重庆涪陵师范 汪元萍 作品:《蜕变》 稿号:Y1-010
河南省周口市 马鑫鑫 作品:《一串风铃》 稿号:Y1-011
新疆沙湾县瓦力俄拉 作品:《歌颂真实》 稿号:Y1-012
北京市平谷区 王文超 作品:《书的海洋》 稿号:Y1-013
江西省武宁县 柯锡俭 作品:《古艾巨变》 稿号:Y1-014
陕西省安康市 张莹英 作品:《听!心的诉说》 稿号:Y1-015
山东省青岛市 李玉涵 作品:《2005我的感动与被感动》 稿号:Y1-016
上海延安西路 吕成果 作品:《月的随想》 稿号:Y1-017
河北省石家庄 王京作品:《犹如就在昨天》 稿号:Y1-018
广东省清远市 黄怡作品:《思雨》 稿号:Y1-019
山西省长治市 许爽作品:《绿戈壁》 稿号:Y1-020
浙江省绍兴市 张颖作品:《润物于无声》 稿号:Y1-021
湖北省宜昌市 郑祥治 作品:《依著闲窗数落花》 稿号:Y1-022
江苏省吴江市 郭琳雯 作品:《勿忘国耻,牢记历史》 稿号:Y1-023
四川省雅安市 徐连作品:《野花情结》 稿号:Y1-024
内蒙古通辽市 管盈作品:《岁月沧桑的痕迹》 稿号:Y1-025
江苏省通州市 严林锋 作品:《信念垂直于成功》 稿号:Y1-026
内蒙古通辽市 杨灵玉 作品:《孤独也很美丽》 稿号:Y1-027
内蒙古通辽市 高原作品:《从伤到殇》 稿号:Y1-028
吉林省通化县 李勇作品:《巴爷》 稿号:Y1-029
河南省平顶山 李一了 作品:《当编剧遇上导演 》 稿号:Y1-030
贵州省仁怀市 谢体碧 作品:《走过之后》 稿号:Y1-031
福建省惠安县 陈艺作品:《流光飞舞》 稿号:Y1-032
四川省蓬溪梁婧作品:《十年一觉家乡梦》 稿号:Y1-033
上海体育学院 靳梦琳 作品:《四月天,叶落》 稿号:Y1-034
河北省唐山市 李墨海 作品:《叶子凋落时我们说再见》 稿号:Y1-035
杭州市下城区 俞淑文 作品:《寂寞已凋零》 稿号:Y1-036
福建省石狮市 王菲菲 作品:《没有定语的快乐》 稿号:Y1-037
山东省烟台市 李玉森 作品:《边走边唱之 音乐•文字•我》 稿号:Y1-038
湖北省宜昌市 郭飞龙 作品:《独白》 稿号:Y1-039
广西省博白县 叶子祥 作品:《笑》 稿号:Y1-040
重庆市江北区 廖悦然 作品:《鸟趣》 稿号:Y1-041
广西来宾市韦园芳 作品:《被遗忘的天使》 稿号:Y1-042
河南省遂平武小芳 作品:《被上帝遗弃的孩子》 稿号:Y1-043
广东省深圳市 傅笑千 作品:《秋过留痕》 稿号:Y1-044
安徽省蚌埠市 吴小宝 作品:《有种感觉,叫忧伤》 稿号:Y1-045
福建省漳州市 林宇銮 作品:《回到过去》 稿号:Y1-046
山东省费县鲍金丽 作品:《希望之雪》 稿号:Y1-047
山东省济南市 曹敬辉 作品:《飘雪的山庄》 稿号:Y1-048
四川省平昌县 刘青城 作品:《祠堂》 稿号:Y1-049
贵州省贵阳市 刘燕成 作品:《滑落在黔北的泪滴》 稿号:Y1-050
宁夏石嘴山市 杨旸作品:《心情随笔》 稿号:Y1-051
重庆永川市李雨澈 作品:《寂寞在唱歌》 稿号:Y1-052
河北张家口市 片川作品:《想,在十八岁》 稿号:Y1-053
福建省漳州市 郑溪皇 作品:《遥望》 稿号:Y1-054
北京海淀区杜睍雯 作品:《千百年的约定》 稿号:Y1-055
河北省武安市 白玉婷 作品:《思想片断》 稿号:Y1-056
重庆市北碚区 伍光帝 作品:《西湖无语》 稿号:Y1-057
山东省泰安市 袁宇飞 作品:《江南印象》 稿号:Y1-058
河北省石家庄 张茈文 作品:《流年似水,知己情深》 稿号:Y1-059
山东省青岛市 唐荣作品:《那些花儿》 稿号:Y1-060
浙江省杭州市 陆奕帆 作品:《傻泡泡》 稿号:Y1-061
山东省阳信县 马卫巍 作品:《在原野上行走的父亲》 稿号:Y1-062
浙江省瑞安市 王亦丰 作品:《疯狗的自我毁灭》 稿号:Y1-063
山西省河曲杨梦瑶 作品:《来自文笔塔下的思考》 稿号:Y1-064
江苏省徐州市 朱小为 作品:《乞丐的文化之殇》 稿号:Y1-065
广西浦北县张淦侑 作品:《散文长叙事》 稿号:Y1-066
山西省孝义市 武凌霄 作品:《信念》 稿号:Y1-067
四川省南部县 张诗静 作品:《水之韵》 稿号:Y1-068
内蒙古包头市 赵铭作品:《我的父亲 父亲的羊》 稿号:Y1-069
江西省南昌市 刘豪作品:《寒夜漫步》 稿号:Y1-070
湖南省长沙市 戴美华 作品:《落花与流水的故事》 稿号:Y1-071
北京师范大学 周密作品:《One night in 后海》 稿号:Y1-072
浙江省衢州市 周振新 作品:《长城,历史的残疾》 稿号:Y1-073
黑龙江林口县 李婷作品:《品读亲情》 稿号:Y1-074
江西省南昌市 沙静涛 作品:《秋雨潇潇》 稿号:Y1-075
四川省自贡市 牛田瑶 作品:《流年》 稿号:Y1-076
江苏张家港市 郭秦作品:《永远唱不完歌的小溪流》 稿号:Y1-077
海南第二中学 苏奕妃 作品:《风吹过的季节》 稿号:Y1-078
广东省普宁市 凌勇军 作品:《永远乡下人》 稿号:Y1-079
新疆昌吉洲雷奕超 作品:《难道就这样毕业了?》 稿号:Y1-080
二等奖(100名)
湖北省荆门市 陈梦园 作品:《清香的粽子》 稿号:Y2-001
湖北省荆门市 李晴路 作品:《小河醒了》 稿号:Y2-002
浙江省杭州市 严雁语 作品:《温暖的黄昏》 稿号:Y2-003
黑龙江鸡西市 高梓淇 作品:《年轻的战场》 稿号:Y2-004
河南省洛阳市 毛以沫 作品:《黄山奇松》 稿号:Y2-005
北京市朝阳区 杜明哲 作品:《与你相识真好》 稿号:Y2-006
广东省广州市 林倩作品:《爱,需要用成绩来衡量吗》 稿号:Y2-007
陕西省神木县 方占周 作品:《父亲的背》 稿号:Y2-008
河南省兰考郑旭婧 作品:《冷静客观看“超女”》 稿号:Y2-009
福建省南平市 陈硕作品:《金秋赏菊》 稿号:Y2-010
山西省大同市 李真作品:《我的成长历程》 稿号:Y2-011
湖北省宜昌市 吴尚泽 作品:《与众不同》 稿号:Y2-012
福建省晋江市 施美言 作品:《俏皮“天使”》 稿号:Y2-013
浙江省丽水市 徐佳萱 作品:《致妈妈的一封信》 稿号:Y2-014
浙江省象山县 任典渊 作品:《还有多少人活下来》 稿号:Y2-015
广东省深圳市 宁坤作品:《回望童年》 稿号:Y2-016
内蒙古通辽市 于文月 作品:《与自己对话》 稿号:Y2-017
内蒙古通辽市 李群科 作品:《时光引导我》 稿号:Y2-018
吉林省扶余县 王彦铼 作品:《九霄云外的蝶恋》 稿号:Y2-019
山东省聊城市 李哪哪 作品:《生命皆叹》 稿号:Y2-020
江西省南昌市 江高宗 作品:《昨夜长风——思绪》 稿号:Y2-021
山西省太原市 常柳青 作品:《失眠日记》 稿号:Y2-022
河北省沧州市 吴秦作品:《亲人》 稿号:Y2-023
甘肃省张掖市 杨子富 作品:《教育是否提倡仿生》 稿号:Y2-024
广西桂林市唐振芳 作品:《青春的脊骨》 稿号:Y2-025
浙江省苍南县 蔡丽森 作品:《路——无止境》 稿号:Y2-026
浙江省苍南县 陈希同 作品:《你的笑》 稿号:Y2-027
海南省琼海市 李家翔 作品:《曲中之理》 稿号:Y2-028
贵州省安龙龙昌金 作品:《我是升旗台旁的一株青松》 稿号:Y2-029
广西马山县韦行作品:《夕阳别绪》 稿号:Y2-030
四川省南充市 蒋龙作品:《笔随心动》 稿号:Y2-031
福建省南安市 戴艺聪 作品:《迷茫之中》 稿号:Y2-032
云南省昆明市 张琳佳 作品:《学会“放弃”》 稿号:Y2-033
江苏省淮安市 涂杨作品:《我的爱,哪里是它的归宿》 稿号:Y2-034
湖南省汨罗市 邓博作品:《关关雎鸠》 稿号:Y2-035
黑龙江鸡西市 锁忠玉 作品:《任务》 稿号:Y2-036
重庆市丰都县 冯政植 作品:《大了,大了》 稿号:Y2-037
福建省石狮市 蔡鸿南 作品:《天地一沙鸥》 稿号:Y2-038
福建省石狮市 蔡静迎 作品:《草根的生命》 稿号:Y2-039
福建省石狮市 邱世江 作品:《草根的生命》 稿号:Y2-040
河南省焦作市 罗琳作品:《仰望星空》 稿号:Y2-041
云南省玉溪市 普志雄 作品:《你来了吗》 稿号:Y2-042
安徽省淮南王军作品:《文学路上多忧愁》 稿号:Y2-043
江苏省徐州市 盛诗羽 作品:《蝶舞天涯》 稿号:Y2-044
河南省开封市 李洋作品:《品味遗憾》 稿号:Y2-045
福建省漳州市 谢娇煌 作品:《墙上的字》 稿号:Y2-046
山东省东营市 李瑞作品:《绿色•黄色•绿色》 稿号:Y2-047
辽宁省辽阳市 胡馨月 作品:《回乡的路》 稿号:Y2-048
湖南省长沙市 何宏青 作品:《擦皮鞋的小女孩》 稿号:Y2-049
北京邮电大学 刘春荣 作品:《转念一想》 稿号:Y2-050
湖北省武汉市 时伟东 作品:《真爱也无奈》 稿号:Y2-051
河北省石家庄 张艳凯 作品:《花自漂零水自流》 稿号:Y2-052
山东省潍坊市 孙依依 作品:《未来的圣诞树》 稿号:Y2-053
广东省东莞市 严星作品:《夏雨》 稿号:Y2-054
广东省东莞市 郭冬蕾 作品:《笑对人生》 稿号:Y2-055
安徽省利辛县 马海波 作品:《知识花 母亲心》 稿号:Y2-056
山东省淄博市 王翠萍 作品:《爱是一种想》 稿号:Y2-057
上海市青浦区 周芹作品:《找寻父辈的爱情》 稿号:Y2-058
内蒙古赤峰市 高洋作品:《我唱的爱情歌》 稿号:Y2-059
陕西省潼关县 赵睿作品:《落叶归秋》 稿号:Y2-061
福建省晋江市 留琪霜 作品:《时光》 稿号:Y2-062
湖南省长沙市 阳依君 作品:《习惯低头》 稿号:Y2-063
山东省济宁市 顾远作品:《拆墙——谈内外》 稿号:Y2-064
江苏省南通市 吕叶作品:《我想变得很小》 稿号:Y2-065
北京市丰台区 皮芃作品:《雨中采摘》 稿号:Y2-066
浙江省嘉兴市 张东华 作品:《一个人的孤单》 稿号:Y2-067
广东省东莞市 袁芬懿 作品:《告别2005》 稿号:Y2-068
四川省绵阳市 王雨翔 作品:《韵富乐山菊展》 稿号:Y2-069
广西桂林市朱云飞 作品:《哦,羞涩的初恋》 稿号:Y2-070
山西省河曲梦非作品:《相约十八岁》 稿号:Y2-071
山西省河曲胡互飞 作品:《青春》 稿号:Y2-072
山西省河曲杨文小 作品:《感悟生命》 稿号:Y2-073
湖北省武汉市 吴军作品:《破•碟》 稿号:Y2-074
四川省三台县 王滟雨 作品:《朋友》 稿号:Y2-075
陕西省凤翔县 麻永炳 作品:《家》 稿号:Y2-076
上海市徐汇区 罗旭雯 作品:《我的蓝》 稿号:Y2-077
浙江省杭州市 黄柯作品:《雪白色的晚安》 稿号:Y2-078
吉林省乾安县 李伟岸 作品:《站在冷风的尾巴上》 稿号:Y2-079
黑龙江省兰西 邬耀权 作品:《我流连的青春》 稿号:Y2-080
福建省福清市 林恒作品:《那夜,静悄悄的……》 稿号:Y2-081
北京市海淀区 吴丽慧 作品:《秋》 稿号:Y2-082
辽宁省沈阳市 于东艳 作品:《成功》 稿号:Y2-083
山西省太原市 秦婧作品:《一个促进我向上的力量》 稿号:Y2-084
湖南省长沙市 杨曦作品:《静听花落》 稿号:Y2-085
山东省曲阜市 孟春作品:《纪念抗战胜利,陶冶少年情怀》 稿号:Y2-086
福建省南平市 张敏作品:《捧读江南》 稿号:Y2-087
河北省衡水市 牛笑涵 作品:《又是一年明月时》 稿号:Y2-088
湖北长江大学 刘忠宝 作品:《许愿烟的故事》 稿号:Y2-089
山东省泰安市 王伟作品:《冠军是韩寒》 稿号:Y2-090
重庆市北碚区 萧楷韵 作品:《诚信,不需要理由》 稿号:Y2-091
广东省广州市 黄秋虹 作品:《我和“教师”》 稿号:Y2-092
北京市朝阳区 李磊作品:《游八达岭野生动物园》 稿号:Y2-093
海南省海口市 史莉作品:《阳光下的花儿》 稿号:Y2-094
安徽省灵璧县 马光明 作品:《心灵的呼唤》 稿号:Y2-095
山东省东营市 李浩作品:《那一刻,我明白了……》 稿号:Y2-096
三等奖(150名)
湖北省荆门市 郭翘楚 作品:《情系书吧》 稿号:Y3-001
湖北省荆门市 陈韵文 作品:《“ 骗人”的小花》 稿号:Y3-002
山东省肥城市 王浩作品:《放鞭炮》 稿号:Y3-003
山东省肥城市 孙静怡 作品:《初雪》 稿号:Y3-004
湖北省利川市 何建卫 作品:《逝水年华》 稿号:Y3-005
福建省泉州市 肖武平 作品:《路》 稿号:Y3-006
内蒙古通辽市 杨飞作品:《与霸王谈话》 稿号:Y3-007
内蒙古通辽市 蒋乐作品:《与“数字”对话》 稿号:Y3-008
内蒙古通辽市 张娜作品:《心灵深处的珍珠—与泪水对话》 稿号:Y3-009
内蒙古通辽市 霍兰天阳 作品:《诗仙亦诗童》 稿号:Y3-010
内蒙古通辽市 包文静 作品:《美丽人生》 稿号:Y3-011
内蒙古通辽市 佟麟阁 作品:《我酷爱读书》 稿号:Y3-012
河北省石家庄 张泽恺 作品:《在那雪花飘飞的日子》 稿号:Y3-013
浙江省平湖市 丁中杰 作品:《新龟兔赛跑》 稿号:Y3-014
浙江省丽水市 徐佳莲 作品:《我家三条虫》 稿号:Y3-015
河北省邯郸市 金艳作品:《压力?动力?!》 稿号:Y3-016
湖南省祁阳县 刘艳平 作品:《在“差生”面前自省》 稿号:Y3-017
贵州师范大学 韦万尚 作品:《呼唤》 稿号:Y3-018
福建省石狮市 蔡溢源 作品:《生命的黄金》 稿号:Y3-019
江苏省苏州市 陈泽宇 作品:《关爱我们的地球》 稿号:Y3-020
四川省巴中市 易建州 作品:《风》 稿号:Y3-021
湖南省祁阳县 李杲宇 作品:《观焰火》 稿号:Y3-022
山东省淄博市 刘军花 作品:《梦见一片海》 稿号:Y3-023
四川省内江市 唐立作品:《背起行囊上路》 稿号:Y3-024
广东省珠海市 黄琦祺 作品:《江南之游——美丽的锦溪》 稿号:Y3-025
天津市红桥区 杜珊珊 作品:《责任》 稿号:Y3-026
湖南省津市曾梦娇 作品:《爱之永恒》 稿号:Y3-027
江苏省徐州市 张动作品:《永恒的美》 稿号:Y3-028
山西省河曲文国作品:《河曲三题》 稿号:Y3-029
山西省河曲杨小羊 作品:《把握今天》 稿号:Y3-030
山西省河曲小小作品:《青春自白书》 稿号:Y3-031
山西省河曲文星作品:《拒绝平淡》 稿号:Y3-032
山西省大同市 孟丽丽 作品:《情何以堪》 稿号:Y3-033
四川省广元市 袁明凯 作品:《我的校园》 稿号:Y3-034
山东省济南市 牛牛作品:《精灵》 稿号:Y3-035
广西省柳州市 胡肖琳 作品:《让绿色永驻人间》 稿号:Y3-036
山东省邹平县 刘建平 作品:《人生》 稿号:Y3-037
四川省成都市 刘纯作品:《恋海孤鸿》 稿号:Y3-038
福建省厦门市 陈旻彧 作品:《自由的天空》 稿号:Y3-039
四川省成都市 朱子儒 作品:《夕照》 稿号:Y3-040
内蒙古赤峰市 佳琦琪 作品:《“昨天、今天、明天”的我》 稿号:Y3-041
内蒙古赤峰市 董文婷 作品:《深深自省》 稿号:Y3-042
河北省阳原县 任杰作品:《馋嘴的妈妈》 稿号:Y3-043
…… ……
优秀奖(300名)
[摘 要]土地作为物,是极为重要的社会经济资源。本文立足于中国的现实,从存在的问题出发,以法学、经济学的、历史的、世界的角度和眼光考察大陆传统民法物权和民法典理论,主张物权法可以缓行,制定土地法,更加合乎我国的国情,从长远看,也更加维护了物权制度体系的完整和民法典的稳定。
[关键词]土地 土地法
一 土地法律制度建设的意义
农业税的取消有划时代意义,已经引起极大关注和广泛称赞。但是根本问题不在农业税,而是土地法律制度问题。农业的发展离不开土地,中国有 60%的耕地处于中等产量,需要有大量的投入;农民问题最核心的就是收入问题。世界发达国家土地都是私有地,土地法律制度非常完善和稳定。土地法律制度是农民增收的关键。农民上访,农村的不稳定很大程度上与土地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不稳定有关。土地法律制度是农村的基本制度,不解决,国家的农村政策难以贯彻,法治、人权目标也无从达到。解决农民低收入问题,应该从土地入手。即使农业税真正取消,等于平均每亩土地增收20元。如果我们能够稳定土地法律政策,农民必然会主动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其增收远远超过20元,难度和成本也远远小于取消税赋。 国家可以帮助农民而鼓励他们留于农业,也可以帮助农民而鼓励他们转到工商业同时鼓励其他力量投资农业建立更开放的市场。第二条路更好更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目前制定物权法的重大障碍是民法典的稳定性,和政治、经济的制约如国有企业制度,土地制度之类的重要制度遭遇现代化、全球化年代。而“在民法的各基本制度中,物权法最需要而且最能够体现各国的本国特色”。 [1]我国的《民法通则》没有采用物权的概念,而用“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其现实性就在于土地法律制度的不成熟不稳定。而如果盲目追求概念体系的形式完美并急于求成,反而会损害法律的尊严并在实践上造成对社会关系的破坏从而最终侵害人民的利益。
土地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是大多数其他财产的来源。从古到今,东方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都非常重视关于土地制度的立法。在中国目前还没有《土地法》这样一个总揽性的土地法律文件,我认为未来的土地立法的一个重要目标,是拟定一部《土地法》,代替或统领目前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和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土地登记规则、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 等。 而作为民法典之重要组成部分的物权法则可以缓行。
土地法是社会法,不同于单纯的私法性质的民法或单纯公法性质的土地管理法。我所构想的土地法应该具有类似知识产权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属于但不捆绑于,有一定的独立性,出于现实、时代和适用的考虑使其游离于民法典这一文件之外;而婚姻法则应该回归民法典,因为婚姻法本身比较起土地法更具有私法的性质,同时婚姻纠纷更加的有法可依,人们对婚姻制度有相当的信仰,现代婚姻制度已经基本建立和深入人心,未来所需要的将是细微的修改。而土地法律制度则处于一个相当变动的年代,无论是制度上还是人们的心目中都是不可信赖的。在民法典物权编中解决土地制度的立法固然是良好法治的一个重大设计,然而在当前却不大现实,只会耽误民法典的出台和损坏民法典的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全书》及《地方法规汇编》是《民法典》的归宿,《民法典》必须与法律规则体系相协调,这一点也很难达到。在一个权力缺乏必要控制的社会,权力必然要蚕食人民的宪法权利,民法规范必然被管理法制渗透、误导和破坏; 详尽的 民事法律这一现代社会主体性法律的处境是完全不利的。立法者一定要制定出包容一切的《民法典》,可以预计的是,相当长的时期内不可能废除掉管理法制的侵扰性规定,即使民法典颁行后进行法律清理,但是没有宪政体制的法制,不可能完成对固化权力的管理法的清理。包容一切的《民法典》纳入现有管理型法律体系内,暴露在管理法制侵袭之下,必然根本落空。物权法的重要任务是要理顺国家与国有企业的财产关系;物权法应当解决集体所有制的主体、内容、及权利的行使问题, [2]这其实是作为私法的物权法无能为力的。在当前的改革年代,土地法是变动不居的,是摸着石头过河。从19 28年12月湘赣边界政府制定的《井冈山土地法》和各地起义后制定的《土地问题决议案》等,29年4月的《兴国土地法》;30年5月的《土地暂行法》;30年8月的《中央军事委员会土地法》,31年11月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抗日民主政权的减租减息条例,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1947年9月的《中国土地法大纲》,到1949~1952年的土改,53年开始的初级农业合作社,56年开始的高级农业合作社,58年开始的人民公社,62年“人民公社16条”,1978~1982年的“大包干”,88年修改宪法和土地管理法,1997年后落实“30年不变”的延包政策。每次间隔太短。土地调整非常频繁,已经严重威胁到了土地的稳定。可以想象未来民法典物权制度的变动性。
土地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是土地资源的保护和有效利用;土地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是土地的归属关系、利用关系、流转关系和管理关系。 [3]土地法要确定土地的各项权属,并尽可能地将土地的一些权属界定给农民。权利不仅要界定清楚,还必须能够有效地保护。如果在法律上界定给农民的权利,农民并不能全部地拥有,或者说全部地拥有代价太高,那么这项措施也不是根本解决土地纠纷和税费负担沉重的行之有效的方法。要想使这种方法奏效,国家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法案,并有效地监督基层严格地执行这些法案。很明显,在目前中国农村的政治环境、行政环境、法律环境约束下,低成本地保护法律赋予的农民的权利是不太可能的。
土地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土地法,是一切的和土地直接有关的法,狭义的,则指为实现一定土地政策所为关于土地分配,利用及改良的法律规定及其附带规定的总称。土地法从广义上说不仅包括了专门的土地立法,还包括其他法律制度中的有关土地的规定,这当然也包括了大陆物权法和英美财产法中的不动产制度的规定。土地法体系是由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制约,旨在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土地和土地市场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其他法律渊源所组成的系统。土地法体系不是指某个具体的土地法律、法规或法律规范,而是指所有土地法律规范,土地法律、法规和其他土地法律表现形式,其他土地法律渊源的总和,包括土地权属,土地的合理开发、利用,以及土地保护、治理、管理等十分丰富的内容,涉及民法、经济法、环境法和资源法。狭义的土地法,仅指综合性的《土地法》,也即专门的土地立法所包括的法律规范,如前苏联、朝鲜、罗马尼亚和柬埔寨等国的《土地法》。关于土地法的具体内容,不同国家由于政治经济、历史文化传统不同存在很大差异。例如,英美法系国家主要的土地法律制度包括彼此联系并不紧密的三项制度:地产制度、信托制度和特殊土地财产权制度 .大陆法系各国土地法律规范中核心内容都是直接渊于罗马法中的土地物权,其内容包括土地所有权、役权、永佃权、地上权、质权和抵押权。本文所指的体系参考综合了各种现行体系、目标体系和其他的学术体系,希望通过比较和争鸣,可以促进土地法现行体系、目标体系和其他体系的优化、健全和发展。
二 中国的土地法律框架及评析
中国的土地法律框架由宪法、基本法律和土地法构成。宪法是根本的法律文件,是土地立法的基础。基本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对土地问题作出的重要的规定,是制定下一层次土地法的主要依据。土地法是土地法律体系中的主体法。目前,中国还没有一部《土地法》――以致于群众、媒体和干部在不同场合把《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都分别叫做“土地法”――而只有管理性质的《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具有较多管理色彩的民事法律文件《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环境法方面的一些文件等等。中国的土地法律框架可以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来划分。从纵向关系看,它包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由国务院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和基本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土地法规;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的土地规章,如 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于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的土地规章。从土地法的横向关系看,应包括所有与调整土地关系有关的法律,如《城市规划法》、《测绘法》、《铁路法》、《森林法》、《水土保持法》、《农业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水法》等。这些法律从不同的侧面,规定了法律的调整对象与土地关系的协调问题。
农村土 地私有化是可行的和必行的。土地的所有权应该界定给农民, 农村土地承包法 的宗旨其实就是如此。 私法性质最浓的农村土地承包法 在维护农民的权益方面,有很多值得肯定的地方。例如,在总则部分,强调农民,亦即承包方,有平等的承包和不承包的权利,特别强调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强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并尽量避免土地使用权的频繁更迭。鉴于有些地方农村干部常常任意改变机动地的面积,操纵其分配和使用而牟私利,严重侵犯农民的土地使用权,第 63条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这些规定有利于农村土地使用权的相对稳定,有利于农民保卫自己对土地的使用权、转包权、出租权、互换权、转让权、继承权等权利,使农民在承包期内捍卫自己对土地的排他性使用,强调了土地权利的物权性。
从效率的角度,特别是从促进要素的充分流动性和自由组合性的角度,这部法律似乎缺乏前瞻性。农村土地的流转必须大大加速,才能有助于农村人口的大部分彻底离乡离土,有助于耕地尽速向种地能手集中,有助于农业经营的平均规模的扩大和生产结构的深刻改变,有利于中国农业生产力的提高,有利于中国农业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世界农贸市场上发挥比较优势。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和世界上绝大部分实行土地农户所有的国家还有较大的区别。中国仍然坚持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先进国家没有一个采用中国的这种独特的土地制度的。这种土地制度会在中国与世界接轨和向真正的市场经济过渡的历史过程中,逐渐显示其局限性,不利于城市化和现代化的进程。和私有制下的土地流转相比,其规定不但使土地流转变得更为困难,而且容易政治化。
《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法管理实施条例》中对土地的控制权规定不明确,容易造成上级和下级的管理混乱。上级和下级之间的权限没有划分清楚,就会造成权力缺位或者权力越位,其最终结果只能是对农民权利的损害而已。《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农民和国家的权利与义务界线划分不明确,国家和农民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处于农民之上。在国家征用土地的时候,法律上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至于政府应该怎样有偿使用,法律上却没有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法,或者解决原则。农民的土地权利没有得到法律的有力保障,农民的土地权利在国家权力面前变得非常脆弱。而在农民和政府之间关于土地问题���苁保�┟衲岩哉业揭桓龊侠淼慕饩龇桨浮!锻恋毓芾矸ā酚搿锻恋毓芾矸ㄊ凳┨趵�返牟蛔悖��踅缯�圩罹缌业木褪桥┟竦耐恋厮�腥ㄎ侍狻Q�踅缂负跻恢氯衔��ǎ可对农民与土地郑夸的相互关系没有能够清常跨定#壳当矗咯民龋浚寇害、龋咯问题难决的关迹浚口。应该福咯民以确切的土地耍啃权#竣在罚可在明确福胯保障。只有剑苛地权永久性地赋予农民#咯民才会珍惜保护土地;只有剑苛地权永久性地赋予农民#咯民才会真眨磕实现土地的自由买卖#矿规?呐┮稻?貌拍芄挥行У亟?小?/SPAN 而且目前 农民对土地公有的法制观念非常淡薄,一些人片面认为,土地是集体的,如能用来建房就变成了自己的,于是千方百计多占宅基地,甚至将承包的责任田当成私有土地,未经许可随意侵占或调换建房 .现在农村大量空闲宅基地问题, 在老村之外又聚集成新村,致使旧村出现了大量闲置、废弃的宅基地和空白带, 而新的民宅布局散乱,占地面积过大,宅基规模一年超过一年。久而久之,便形成了一个个庞大的 “空心村”。 如何让 “空心村”实起来,保护现有耕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已不仅是基层组织面临的新课题,更是国家土地立法的大问题。土地私有化就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
三 横向对比考察
德国,日本,韩国和我国的台湾地区土地所有制度和物权制度可能是我们最终的目标体系。美国在西部开发过程中,为了处理西部拓殖中的土地问题,美国国会通过了多个土地法。 1785年土地法是第一个付诸实施的联邦土地法。它规定了土地国有制和向移民出售的原则。在出售公地的过程中,联邦政府从1796年至1820年间,采取了部分信贷和延期付款的优惠政策。从1806年至1832年间,国会又通过了多个《救济法》,来延缓未付款土地被没收的期限。这些措施对贫苦农民获得土地起了一定的作用。 1861年 5月20日通过的著名的《宅地法》是西部开发中最具民主色彩的一部土地法,它实际上为每个或每户合乎条件的定居者无偿分配了一块160英亩的安身立命的宅地,从而大大加速了西部的土地开发。1866年,联邦政府将土地出售政策扩大到了矿产地,推动了采矿业的资本主义开发。从1823年起,联邦政府为公路、运河及铁路的修建,拨赠了大量的土地,推动了西部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在美国,一个以农为业的小康之家,需要拥有的一级农地大约是中国的三百亩。今天中国一户农家的耕地太少,还要交承包租金。可以肯定的是:如果不大量地弃农从工,中国的农民不可能达到小康。 法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大大得益于拿破仑的法典。土地制度改变,农奴就变成自由民,人身依附关系也即消灭。俄罗斯总统普京上台,首先就是土地私有化。 土地的私有所有权,是基于既定约束下的成本最优或收益最大的经济学基本原理。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条件下,将土地的所有权界定给农民将比界定给政府或国家会产生更大的收益。任何制度或契约能够顺利施行,不仅需要清楚地界定所有权,而且还要有效地保护所有权,否则制度或契约将难以执行,违约、越权及各种侵权行为都会发生。
四 历史考察和 土地私有化思路
土地私有制的确立代表了人类历史上的一次意义重大深远的制度更替;土地制度对生产力的发展也起着重要的促进或制约作用;同时中国历史上因土地制度政策的失误导致灾难性后果的教训也值得吸取。 [4]中国传统是土地私有,从井田制到明清,私有是一个传统。而且,民国以来,土地私有就已经制度化了,而在清朝,皇帝还可以没收土地。 中国在20世纪20年代就有《土地法》。当然,当时的《土地法》有其局限性,比如限制租赁、限制租金比例、强制永佃权等,行政权力过大。自秦汉至清末的二千多年间,耕地始终是在国有――私有――国有的三轮大循环中变化着,每一次由私有土地向国有土地转化都伴随着社会动乱与逆转;而由国有土地向私有土地转化则促使农业经济恢复和国家强大。与此相适应,通过土地买卖兼并转移产权,利用租佃制经营又成为中国封建社会土地关系的主要内容。非耕地一般属于国有,基本上不加入产权流动的领域[5].我国封建制度中的土地私有产权曾长期存在并允许在较大范围内自由流转,起了重要作用。
新中国成立后,通过土改彻底废除了封建土地私有制,建立起土地平分的农民家庭私有制,允许私有土地产权自由买卖、出租、典当、抵押、赠与等,并受到国家土地法律制度的有力保护。这种社会主义性质的农地私有制,具有很强的生产激励作用、农地配置效率和制度变迁绩效。随后,我国确立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隐含着土地平分机制,它直接刺激农村人口快速增长,反过来又使人地比率下降,造成农地经营规模的细碎化,使农业劳动生产率不断下降和土地报酬率递减。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继续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使农民拥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但国家始终没有给农民下放土地私有的财产权。因此,下一步农村土地制度创新,必须彻底恢复土地作为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要素的性质,引入市场经济机制,发挥市场在配置农业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真正使农村土地流转起来。通过积极培育和逐步完善农村土地市场,来提高农地利用水平,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投入产出率,提高农业市场化、国际化程度,不断地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生产持续发展和农村经济全面繁荣。我国下一步继续进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创新,必须建立科学有效的土地法律 制度。
我国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体制下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长期虚置,形成行政权大于农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传统,导致农村耕地资源大量流失,侵犯了农民的经济利益。要按照农民所拥有的土地所有权在法律上与经济上相统一的原则,重构产权清晰的农村土地市场主体,并从宪法和有关土地法律制度上予以保护。 据1996年中国土地资源调查数据分析,国有土地面积占53.17%,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面积占46.18%,尚未确定土地权属的面积占0.65%[6].由此可见即使把农村集体所拥有的土地面积全部私有化,也不会彻底改变我国土地资源的社会主义公有性质;相反若继续维持现行的国家土地征用制度,只能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往城市国有土地所有权单向转移,直接造成农民所拥有的农用土地资源存量的净减少。农村土地私有化使城乡土地市场的产权关系更加明晰,便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来优化配置资源,促进可耕地在农户之间自由流动,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水平和农业劳动生产率,推动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和农村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农村土地私有化有利于耕地规模适度的集中经营,可以更好地发挥土地作为增加社会财富母体的再生功能,将会培育出大量的新型合作经济实体和合作经济组织,建立 和发展新型的具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性质的农村集体经济。土地不是私有的,按照马克思的说法,就是“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意味着农民如果永久性地离开土地,就将丧失土地的权利。所以打工在外,他要定期回去,政府对农村土地按照婚嫁生死3、4年调整一次。调整意味着没有真正的私有产权。调整的权力,完全在政府手中。 农民人口一定要大幅下降,弃农转工商。 中国几亿农民都要从土地里面走出来。中国现状却是农民走了,就会丧失对土地的权利。所以现在农民抛荒现象非常严重。把土地交回村里以后,丧失权利;却又不能买卖租赁,因此他宁愿荒着,出去打工。 土地制度应该公有还是私有,其实这是农民的权利问题, 他应该能自己决定土地是公有还是私有。宪法规定,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集体所有就是说,那这个村集体里的人应该能决定将它们分了或者出租或者出卖。没有完全的私人产权,没有土地私有和自由买卖, 地价不能形成。土地私有化,以及取消户口制度、把人变成自由民。这是两件重大且急迫的事情。如果土地是他的,他就可以永久移民。因为他的地即使不卖掉,也可以委托别人管理、出租。 随着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步伐加快,举家进城居住、务工或经商的农民日益增多,建新房弃旧房日多,农村集体土地上农民卖私宅的情况越来越普遍。由于没有产权证而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拆迁时如何确定受偿主体,由此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主要原因是我国现行法律对此类财产的买卖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既没有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上的私宅不得买卖,也没有规定农村私宅如何买卖。因为这些房屋没有产权证,买卖时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导致大量农村私宅闲置,进而由于无人居住、无人修缮而倒塌。另外,土地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民土地包括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出售宅基地实际上是对农村集体组织所享有土地所有权的侵害。而在农村,以出卖房屋为名出售农村宅基地非法谋取利益的现象也比较突出。农民的房屋财产缺乏保护,不利于农村人口的流动和农村经济的市场化发育。私有化使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私宅能够合法、有序地买卖,以促进农村人口有序流动,推动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土地所有权私有化可以在改革中逐步实现,在此基础上在建立成熟完善的物权法体系和民法典。正是 向来枉费推移力 ,此日中流自在行。 2002年土地承包法案而言,已经明确地将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流转权界定给了农民,但是农民并没有完全得到法律上赋予他们的各项权利。
当然与私有化应该同时进行的是加强基层民主化进程。另外可以取消、削弱或者淡化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因为村委会和乡政府在目前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并且就其所起的作用看已经是弊多利少。目前农村村委会的工作绩效看是非常差的。农村土地的所有权界定给农民。农民行使土地权利将不再与村委会签约,而只是与国家签约,是社会契约( SOCIAL CONTRACT)。
五 结语
民法的各基本制度中物权法最需要也最能够体现本国特色。物权法基本上可以归结为一国对本国资源的分配和利用的范畴。况且,我国是资源相对短缺的人口大国,长期以来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而且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一向重视财富分配的相对公平,不能不在制定物权法的过程中更多的强调从本国的国情出发,而不是从现成的概念出发,所以要研究中国的物权,必先研究中国的土地权利;要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物权法,必先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土地权利制度。[7]在这一点上中国的物权法、民法典不能急于求成,现实的做法可以考虑先建立完善的土地法律制度这并不意味这我们停滞不前。而是在不断前进不断完善中要注意立足现实,一步一个脚印,才能真正有利于民生和国计。
[1] 王卫国,《中国土地权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5月第1版,第6页
[2] 王利明,《物权法专题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第1版,第3页
[3] 王卫国,前书,第3页
[4] 王卫国,前书,第2页
[5] 江平, 《 中国土地立法研究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第96-97页
[6] 刘育成, 《 中国土地资源调查数据集 》 全国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印制, 2000,第38页
仅供参考
类似人口普查的大数据统计有全国土地资源调查,疫情人口流动数据统计等等。
《全国土地资源调查》是原全国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为主要完成单位,马克伟、向洪宜、孙毅、温明炬、程烨、刘育成、崔岩、蔡乃煌、张明达、杨在田、沙志刚、董北平、徐建新、高莉、魏淑英为主要完成人的科研项目。
全国人口普查是由国家来制订统一的开展时间节点和统一的方法、项目、调查表,各地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指令依法对全国现有人口普遍地、逐户逐人地进行一次全项调查登记,普查重点是掌握分析预测各地现有人口发展变化,主要就是了解性别比例、出生性别比、单身、适婚人口、老龄人口等,全国人口普查也属于国情国力调查。当今世界各国广泛采用的搜集人口资料的一种最基本的科学方法,全国人口普查各地各项数据结果,相关部门根据大数据统计分析深度和进度,各地应分批及时适时准确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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