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汉阳区社保局咨询电话是:027-84706003,地址汉阳区七里新村143号。
江岸社保处:027-51273816,江岸区建设大道1131号
江汉社保处:027-85617726,江汉区发展大道玉宇里一号
硚口社保处:027-83883521,硚口区解放大道461号
武昌社保处:027-51866269,武昌区小东门紫沙路25号
青山社保处:027-86867712,青山区和平大道932号
洪山社保处:027-87223125,洪山区书城路18号
东湖分局:027-67880230,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77号
武汉市社会保障卡服务大厅:027-85770245,江汉区北湖街黄孝南路10号
社保咨询投诉电话:027-12333
扩展资料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卡的管理,向持卡人提供高效的服务,确保持卡人及时办理社保卡挂失业务,武汉市社会保障卡挂失电话将统一设置为12333。届时,办理社保卡电话挂失业务可拨打12333,请按语音提示完成挂失操作。原85777500和85799770两部挂失电话将停止使用。
社保卡密码修改所需材料
1、本人申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委托他人申请:提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一份、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社保卡卡片;
参考资料来源:武汉市江岸社保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表

社保咨询热线:12333
武汉各政务中心电话
1、江岸区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发展大到790号邮编:430010
联系电话:82905778
2、江汉区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新华路251号邮编430015
联系电话:85767006转8019传真:85755159
3、硚口区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武胜西街一号邮编:430030
联系电话:83770429
4、汉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汉阳区墨水湖北路107号1楼14号窗口
邮编:430050
联系电话:84670589转8010
5、武昌区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武昌区临江大道59号邮编:430060
联系电话:88922413
6、青山区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武汉市青山区友谊大道青1100号(青翠园2号)邮编:430080
联系电话:86848225
7、洪山区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洪山区文秀街9号邮编:430070
联系电话:65397011
8、东西湖区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东西湖区吴家山街二雅路292号邮编:430040
联系电话:83255896
9、汉南区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纱帽街汉南达到401号邮编:430090
联系电话:84756705
10、蔡甸区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蔡甸区蔡甸大街21号邮编:430100
联系电话:69813575
11、江夏区公安分局户政窗口
地址:江夏区纸坊街宁安路4号邮编:430200
联系电话:85398704
12、黄陂区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黄陂大道318号邮编:430300
联系电话:61002717
13、新洲区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新洲区邾城街龙腾大道祥和世纪城特1号
邮编:430400
联系电话:89354119
14、水上公安分局户政窗口
地址: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96号1楼邮编:430030
联系电话:85394787
15、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中心
地址:经济开发区东风大道88号邮编:430056
联系电话:84809867
16、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政务中心(下面是最新地址)
地址:武汉市高新大道777号(高新大道与光谷四路交叉处)
邮编:43075
联系电话:6788030067880666
17、东湖风景区公安分局户政窗口
地址:武昌区欢乐大道301号9栋四单元404
邮编:430077
联系电话:85397529
18、化学工业区公安分局户政窗口
地址:化工区土吴路化学工业区分局邮编:430080
联系电话:86869016
19、江岸户政服务中心
地址:江岸区胜利街306号邮编:430010
联系电话:85391013传真:82705991
武汉各辖区社保处(分局)电话
江岸社保处51273803
江汉社保处85617912
硚口社保处83883501
汉阳社保处50468783
武昌社保处51866251
青山社保处86867722
洪山社保处87223106
法律分析:汉阳区社保局地址:武汉市汉阳区四新北路125号,电话:84706003。汉阳区社保局是依法享有国家赋予权力、以国家预算作为活动经费行使职权的、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政府部门,是政府行政机关,是负责社会保障各项业务的管理与经办机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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