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移本身,是不存在“好”与“不好”之分的:但是每个公民都只能在本人的户口所在地享受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户口是否需要迁移,当事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包括,但不限于):
1,在当事人是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村或者户籍地有较好的发展前景的,户口就可以不迁移;
2,在当事人的子女,正在义务教育的阶段的,城市户口的师力量相对于农村户口,就会有优势,很多城市是不接收农村的孩子转学籍借读的(可以迁移);
3,建议当事人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选择适合的户口性质;
4,目前我国已经在进行户籍改革,以后就不再区分“农业”与“非农业”的户口性质,统称“居民”户口了(四川省已经实施该项政策)。
户籍制度改革:
1,是指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为法律依据确立的一整套户口管理制度进行的,广泛深入改良的一项新举措。
2,户籍制度,是一项基本的国家行政制度。传统户籍制度是与土地直接联系的,以家庭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
3,现代户籍制度是国家依法收集、确认、登记公民出生、死亡、亲属关系、法定地址等公民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制度,以保障公民在就业、教育、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权益,以个人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
4,2014年7月30日,备受关注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正式公布;
5,根据各地实施意见,多地已划定新型户籍制度成型期限。

【法律分析】:两者之间各有各的好处,区别优势。一、农村户口好处:1.可以享受农村计划生育的优惠政策。2.可以分配建房子的土地和耕地获得粮食补贴。3.可以享受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实惠。4.孩子义务教育免费。二、城市户口的好处:1、教育资源优质。2、就业机会较多。3、社会福利相对好。4、基础设施比较健全。坏处:1.没办法享受农村宅基地。2.不能分配农村耕地。3.不能享受农村协作医疗。农村有田、有地的,我建议不转的好,有享受权。将来你去工作单位需要城市户口时可以及时同样能转为城市户口。
目前情况下,好处就是能享受城镇居民的社保体系,包括医疗保险体系,教育体系,就是能让孩子上城市的小学,初高中等,退休了领退休金,有病了去医院花的钱可以报销一定的比例。不过目前背景下,除了北上广深等特大城市,城市的户口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价值不大。最好还是不要放弃农村户口,农村户口有宅基地,有土地,这都是将来很可能有价值的,或者是自己其他方面靠不住的时候最好的一个退路。如果你放弃了农村户口转成城市户口,那么一旦在城市失业,那么你将一贫如洗,如果房贷还不上,房子被收回,直接成为流泪者,老家也回不去,那就是极其悲催的事情。所以无论如何,不要放弃农村户口,再说现在是居住证政策,想享受城市的医疗教育等社保资源,办理个居住证就可以了,没有必要非得转移户口。
【法律依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
第三条 父母投靠子女,以年龄和身边无子女为基本条件。凡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应准予落户。对于多子女的,由申请人自行选择要投靠的子女。
第四条 农业户口的男女青年结婚后,根据自愿的原则,准予将户口迁到配偶户口所在地。农村女青年与城镇(或部队、港澳台同胞、华侨)男青年结婚,女方要求将户口迁到男方农村父母处,应予准迁;女方要求不迁出户口的,应予保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注销其户口。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有关农村 落户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第一条 要切实保证公民居住的合法权益。对因与城镇职工、居民结婚,而被当地生产队擅自注销户口的,应即恢复户口。对被遣送回乡的长期流浪乞讨人员,已经注销户口的,注销地应给予恢复户口。对不符合规定而迁往城镇的农村户口,虽办了迁移手续,而不能落户的“口袋户口”,迁出地应凭原迁移证恢复户口。今后凡迁往城镇的农村户口,迁出地必须凭城镇的《准予迁入证明》办理迁移手续;没有“准迁证”的,不得擅自将农村户口迁往城镇,更不允许找任何借口将其户口强行注销。
第二条 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维护公民的正当迁徙。农村地区之间,因通婚引起的婚出、婚入和离婚妇女返回娘家的,子女投靠父母或父母投靠子女的,老弱病残人员投靠亲属扶养的,现役军人复员、退伍的,职工退职、退休、经批准离职和被除名、开除回乡的,学生退学、休学和被开除、被除名回乡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和留场就业人员回乡的,以及有女无儿户,男到女家落户的等。凡有正当理由的,应一律准予落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落户。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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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从有利于孩子有一个好的学习环境来考虑。你应该把户口落户到成都。但是从以后农村的发展来看,我认为农村户口还是比较有利的。
农村户口迁城市户口的好处具体如下:
1、教育资源优质;
2、就业机会较多;
3、社会福利相对好;
4、基础设施比较健全。
农村户口迁城市户口的坏处具体如下:
1、没办法享受农村宅基地;
2、不能分配农村耕地;
3、不能享受农村协作医疗。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维护公民的正当迁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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