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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户口市内迁移(广州户口迁移)

来源:成都号 2023.01.18 19:48:03 阅读:22次

广州户口迁移手续流程

广州户口迁移手续流程

(一)市内迁移

1、申办人登录“广州公安”微信公众号,进入办事大厅(户政业务-智能咨询预约-市内迁移)进行预约办理。

2、申请人预约后持所需材料到预约指定地点办理。办理地点是指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的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员的派出所。

3、户籍窗口民警进行办理。核验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类别并材料齐全、真实有效。不符合的,现场退回材料并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

4、材料符合的打印《受理回执》,并呈市局审核(受理之日起至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承诺在4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

5、同意迁移的给申办人核发《办理市内户口迁移通知书》。

6、申办人办理落户并打印新的户口簿。

(二)户口迁出市外

1、申办人登录“广州公安”微信公众号,进入办事大厅(户政业务-智能咨询预约-迁出市外)进行预约办理。

2、申请人预约后持所需材料到预约指定地点办理。办理地点是指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的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员的派出所。

3、窗口民警办理户口迁出登记。

(三)市外户口迁入

1、符合户口登记条件的人员。

2、网上预约,办理户政业务先预约后办理。

3、申请人前往区政务办证大厅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

4、区公安分局户政部门审核材料。

5、信息录入并打印户口簿。

法律依据:

《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合理控制人口规模,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广东省和广州市人口调控管理及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符合相关条件的非广州市户籍人员,可依照对应的入户类别和管理办法申请将户籍迁入广州市

第三条 我市户籍迁入实行总体规划、分类调控,以制定准入条件、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及入户指标管理为手段。第四条 我市户籍迁入分为引进人才入户、积分制入户、政策性入户三个类别,入户条件分别在《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广州市政策性入户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

广州市内户口迁移流程

广州市内户口迁移流程

户籍,又称户口,是指国家主管户政的行政机关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也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身份证明。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广州市内户口迁移流程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广州市内户口迁移流程是怎样 :

首先在微信搜索广州公安,关注广州公安公众号进行预约,其次在对话页面选办事大厅。然后依次点击户政业务、市内迁移。接着按步骤回答关于户口迁出等问题就可以网上预约了。最后再输入申请人的姓名和身份证确认预约信息。凭预约号到公安局取号办理。

户口迁移办法及所需资料是什么:

1、所内迁移:

申请人带着户口簿和身份证直接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如果是婚迁入户的,须附交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等复印件;如果是分房、购房等办理迁移的,则须携带房产证复印件。

2、所间迁移:

申请人携带户口簿和身份证到入户派出所办理迁入证明。如果属于婚迁的,就需要带上结婚证、生育证明复印件等;属于购房、建房要办理迁移的,就需要带上房产证复印件。由入户派出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再到迁出派出所办理《市内迁移证》后,然后才能到入户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3、跨区迁移:

申请人带上户口簿、身份证到入户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申请,并填写《入户申请表》,由派出所受理、审批;如婚迁需提交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等复印件;购房、建房办理迁移的,还要带上交房产证复印件。审核通过,入户派出所会开具准予迁入证明,再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市内迁移证》,再回入户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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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内户口迁移办理条件

一、办理一站式市区户口迁移的条件 除集体户口工作人员、福利院收养的儿童、监外执行人员以及学生集体户口人员办理市内迁移仍需 到户口所在地 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派出所)办理相关手续外,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直接在户口迁入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派出所)一次性办理户口迁出、迁入手续: (一)因结婚需将户口迁到配偶 户口所在地 的; (二)因住房调整(包括合法购买、馈赠、自建房屋及单位分房的),需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的; (三)因投靠直系亲属(指父母、夫妻、子女)需将户口迁入亲属所在地的(包括农迁农); (四)因离婚、本市房屋变卖、原房屋被屋主合法收回,需将户口迁入亲戚朋友家中的。 但户口登记主要项目有差错及公民身份号码重号的,必须先到原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派出所)核实更正后,方可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一站式 户口迁移手续 。 二、办理一站式市区户口迁移所需证明材料 凡符合条件需办理一站式市区户口迁移的,除需提供本人户口簿、 居民身份证 及投靠人户口簿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属婚迁的需提供《结婚证》; (二)属住房调整的需提供房产证明或单位分房证明; (三)属投靠直系亲属的需提供 亲属关系证明 ; (四)属离婚、房屋变卖或被屋主合法收回的,需分别提供离婚证,变卖房屋、被屋主收回的相关手续证明,以及户主同意迁入证明。 三、办理一站式市内户口迁移的具体手续 (一)凡符合办理一站式市区户口迁移条件的居民,只要证明材料齐全,可直接到迁入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派出所)一次性办理户口迁出、迁入手续。全户迁出的,必须将原户口簿交回迁入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派出所)。 (二)户口簿上的户主迁出的,申请人应填写《变更户主情况登记表》,确定原户口簿新户主并注明新户主与户内其他人员的关系,迁入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派出所)将在原户口簿的户主或户主关系栏上作相应的变更。 (三)对属于本市区农业户口人员市内农迁农的,除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迁入地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迁入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派出所)方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在办理市内户口迁移时,户主及其直系亲属迁出时,与户主 非直系亲属 的其他成员应同时迁出。

广州户口市内迁移需要哪些材料

广州户口市内迁移需要哪些材料

广州户口市内迁移怎么办理,市内迁移需要什么材料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广州户口市内迁移需要哪些材料相关内容,文章希望大家喜欢!

凡符合条件需办理市区内户口迁移的,除提供入户人及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因投靠直系亲属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户主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属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则需提供原件)、(属“农迁农”的还需提供迁入地村委会同意迁入证明原件)。

(二)因住房调整要求入户的,需提供合法的房产证明或单位分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驻穗办户口迁入房改房的,需提供市公安局核发的《批准市内户口迁移通知书》;属单位集体户口迁出的,提供单位同意迁出的证明)。

(三)因离婚、变卖房屋、原房屋被屋主合法收回需将户口迁入亲戚朋友家中的,需提供迁入地业主的合法房产证明、入户人的《离婚证》或房屋变卖、被屋主收回的相关证明,户主及业主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及迁入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户主及业主同意迁入证明。

(四)单位集体户口人员因工作变动、单位转制或辞职、解聘及工厂倒闭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入亲戚朋友家中的,除需提供迁入地业主的合法房产证明、户主及业主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迁入地分局办证中心、户主、业主同意迁入证明外,还需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因工作变动、单位转制的,提供工作变动或单位转制的证明、原单位出具的同意迁出证明及现工作单位没有设立集体户口的证明。

2、因辞职、解聘的,提供原工作单位辞职、解聘的证明。

3、属工厂倒闭的,提供原工厂倒闭的证明。

(五)属驻穗办集体户口工作人员及家属和福利院集体户口的儿童,以及监外执行人员,要求市内迁移的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属驻穗办集体户口工作人员及家属的,提供市公安局的《批准市内户口迁移通知书》、合法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属福利院集体户口的儿童,提供市公安局的《批准市内户口迁移通知书》、收养证原件及复印件。

3、属监外执行人员,提供区公安分局的《批准市内户口迁移通知书》、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广州集体户口市内迁移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人员(不包括限制迁移的学校学生),可办理户口市内迁移:

1、迁入本人(或政府、房管部门、用人单位供其居住的)住宅房屋地址的;

2、投靠直系亲属(或监护人、收养人),迁入直系亲属(或政府、房管部门、用人单位供其居住的)房屋产权地址立户的,或迁入直系亲属居民家庭户口的。

3、因住房调整、拆迁(或征地、回迁安置)、离婚等原因,本市没房产和直系亲属投靠的,迁入实际居住地的街(镇)公共集体户。

4、单位职工集体户口人员因工作变动、单位转制或辞职、解聘及工厂倒闭等原因,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或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的;其工作单位不设集体户的,可迁入实际居住地的街(镇)公共集体户。

5、收养本市福利机构集体户儿童申请迁出的(须经迁出地公安机关核准)。

6、本市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投靠本市直系亲属申请迁出的(须经迁出地公安机关核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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