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老金的发放方式
在过去老年人领取养老金时,都是在固定的时间,早早地去银行门口排队,通过存折或者银行卡来领取,不管是风雪天气,还是高温天气,老年人只能有这一种领取方式 ; 如今不仅可以通过社保卡来领取养老金了,还能随时随地在手机上操作 ; 现在的社保卡都具备金融功能,凡是在银行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保卡,养老金是可以直接发放到卡里的 ; 不过养老资格需要资格认证,以及正确地使用社保卡,对于已经退休的老年朋友来说是非常方便的。
二、医保卡也可以在门诊使用
在过去医保卡和养老金都是分开的,想要去医院看病的朋友,需要出示当地的医保证明才能使用,而且也只能在住院时来报销医疗费用 ; 过去看病住院,需要病人先在医院垫付医药费,等出院后拿着消费单子,去相关部门才能报销,而社保卡的统一,已经实现随时结算功能,不仅不需要再垫付高额的医药费,也不用再跑来跑去报销 ; 随着医疗的改革,不仅门诊纳入了医保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目前异地就医也已经实现了联网,不过需要病人提前报备,总之新的社保使用政策,方便了大部分人使用。

需要。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我国现阶段无论是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还是合伙、自然人只要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受制于其他企业、事业等组织或个人,并且能够出具财产或资金方面的证据或证明,那么就可以认定其具有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良好的商业信誉是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以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始终能做到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良好的履约业绩,通俗地讲就是用户信得过的企业。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扩展资料:
招标注意事项:
1、投标人在编制资格审查资料时,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提供,不要遗漏,也不要人为增加。如果已在市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备案的,提供在有效期内的《备案证明书》,并在《备案证明书》相关人员姓名旁做一标志,以便核对。外地企业如经常参加东台地区的投标、也建议到市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
2、技术标书内容提倡措施具体、突出重点、针对性强、简明扼要,一般不宜超过5万字。有的单位技术标书该明确的却一字不提,不该明确的却写上一大撂,既增加了投标成本,又浪费了评标时间。
3、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最好将企业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印章随身携带,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如发现投标文件有误,在有效时间内还可设法弥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招标文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凭证
社保2022年新政策:
第一种,一次性缴纳。就是直接一次性缴纳剩余的年限,这种方法是最受欢迎的,不过门槛也是比较高的。必须是在2011年前退休的,并且曾经是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等。
这个可以去当地社保咨询,只有符合条件的,才能够享受一次性补缴的方式。因为有要求,所以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选择这种补缴方式。
第二种,申请延迟退休。比方说已经到了退休年龄,但是还没有满吧5年的,可以选择向单位、公司申请延迟退休。这样一来,还有公司帮忙缴纳一部分的社保,在经济上也能够缓解压力。
当然这种需要考虑个人的实际情况,比方工作性质、人的身体素质等。
第三种,转成城乡居民社保。职工社保和城乡居民社保,缴费的金额不同,福利也是不同的。职工社保有单位帮忙缴纳,参保人缴纳费用比较低,不过领取到的养老金也是比较低的。
第四种,逐年补缴。也就是到退休年龄了,15年还没有缴够,就可以进行逐年补缴。比方说,退休了自己距离15年,还差3年,那么等补缴完3年再领取养老金。这种补缴方式,如果差距比较多的,六七年这种,就有点不划算了。
第五种,放弃社保。就是直接不缴纳,参保人之前缴费的钱,还是可以退还的,不过就无法享受到社保所带来的福利了。这种是不建议的,损失是比较大的。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的监督。第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效率的原则。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管全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重大监督事项,可以直接进行监督。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队伍建设,保证工作所需经费,保障监督工作独立性。第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秉公执法、保守秘密。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受法律保护,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依规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并定期参加培训。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具体实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险政策、经办、信息化综合管理等机构,依据职责协同做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卫生健康、人民银行、审计、税务、医疗保障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分析,加大协同查处力度,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涉及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第二章 监督职责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下列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职责:
(一)检查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
(二)受理有关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三)依法查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
(四)宣传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
(三)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等银行账户开立、使用和管理情况;
(四)社会保险待遇审核和基金支付情况;
(五)社会保险服务协议订立、变更、履行、解除或者终止情况;
(六)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内部控制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遵守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内部控制情况;
(四)社会保险服务协议履行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直接相关单位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提前退休审批情况;
(二)工伤认定(职业伤害确认)情况;
(三)劳动能力鉴定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监督权限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权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相关的文件、财务资料、业务资料、审计报告、会议纪要等。
被监督单位应当全面、完整提供实施监督所需资料,说明情况,并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权查阅、记录、复制被监督单位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业务档案,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的数据、资料,有权查询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的用户管理、权限控制、数据管理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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