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近代农业大量使用化肥,造成土壤日益贫瘠;喷洒农药,造成作物抵抗力差及农药残留问题。这都是危害自然生态和人体健康的危险因素。随着人们环保和健康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新型肥料和农药在农业生产中被发现和使用,甲壳素肥料就是其中的一种。那么集多种功能于一身的甲壳素肥料,你了解吗?
什么是甲壳素肥料?
甲壳素肥料是对甲壳类动物如虾、蟹等经过处理后生成的甲壳素和衍生物聚糖。在使用量非常小的情况不但能促进作物的生长,还可以促使作物产生自我保护的机制来抵抗外来的病菌感染及寄生生物的侵扰。由于兼具生物肥料、土壤改良剂、生物农药、植物调节剂等功效,姑且统称为甲壳素肥料。
甲壳素肥料的功能
在农业生产中,甲壳素肥料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1、增加土壤养分,改善土壤微生物相
甲壳素是良好的碳源和氮源,能快速补充土壤中有机营养源,同时可以改善土壤的微生物相,在土壤中分解后能够促进放射线菌的繁殖,对有害丝状菌产生自然拮抗作用,改善土壤的微生物生态,改善土壤菌丛混乱。土壤健康了,作物自然生长的就比较良好。
2、刺激种子萌芽
甲壳素包覆处理的种子较没有包覆的种子有更好的发芽率。通过大量的试验田发现,在真菌侵害非常严重的地区,用甲壳素处理过的种子,发芽率大约可以提升20%左右。
甲壳素分子模型
3、具有极强的生根能力及根部保护能力
甲壳素和普通生根肥料最大的不同点在于甲壳素可以促进根系的下扎,有效抵御地温下对根系的伤害,即使在地温环境下,仍能正常给作物供应营养。如在黄瓜中使用甲壳素后,3天在畦面即可见大量的白根生成,7天后明显可见植株生长比较旺盛。
4、提高作物的免疫力和防治病虫害
(1)防治细菌
甲壳素能够刺激植物启动作物本身的防卫机制,避免病菌危害、促进作物健康。
甲壳素能够刺激植物产生自由酚化合物酵素及甲壳素脢,瓦解真菌的细胞壁,使其消失,植物不受到有害丝状菌的危害,细胞便可活化,促进作物的生长发育。
含甲壳素的的溶液因带有正电荷,会与作物细胞表面的负电荷紧密结合,促使杀菌剂及其它小分子营养液成分连接于植物上延长其效果,并刺激叶孔细胞收缩,减低菌丝侵入的机会。
甲壳素容易吸附于病菌表面抑制其繁殖,或与病菌表面鞭毛及套膜吸附凝集,阻止病菌繁殖。
(2)防治虫害
给叶面喷施甲壳素后,甲壳素溶液相当于蜡的效果,会将害虫的脚或翅膀固定不动,直到害虫窒息死亡为止;另外甲壳素分泌的酵素,可以溶解昆虫坚硬的表皮及线虫虫卵硬壳。使得霉菌、蚜虫、蜘蛛等害虫都无法寄居于作物上。
甲壳素
5、天然的有机缓释肥料
甲壳素可以固氮、解磷、解钾,从而提高肥料的利用率。甲壳素也能够刺激植物对肥料的吸收能力,既可以作为土壤改良的液肥;叶面喷施则是优良的叶面肥,带正电高分子聚合物可以缓释其它施用肥料的肥效,增加作物的收成。
在农业的实际运用中表明给果树喷灌可增产20%~40%,果实的成熟期也可提前3~7天;给黄瓜施用可增产20%~30%;豆类作物施用可增产20%~35%。
6、提高作物的品质
我们都知道光合作用的强弱是作物品质的关键,果实中光合作用的产物多了,果实的营养就比较全面。甲壳素可以九中作物的不良生长状态,使得作物处在适宜生长的状态,这就极大的提高了作物的光合作用,光合作用提高了,那么果实内的光合产物自然就会增多,从而品质也会增加。
7、防治连作障碍的发生
甲壳素在土壤中会产生凝集作用,对粘性土质能改善其土壤团里作用,从而促进土壤的通气性、保水性及排水性,对作物的根部伸长,毛细根发育有良好效果,让土壤活化、改善连作所带来的问题。
甲壳素
甲壳素肥料的选购
因为甲壳素肥料属于新型肥料,这就对农民朋友的选用增加了一定的难度,那么如何选购甲壳素肥料呢?总结起来可以通过4“看”来选购合适的甲壳素肥料。
看执行标准:2002年,农业部就将甲壳素肥料批准为有机可溶性肥料,所以合格的甲壳素肥料一定有肥料登记证号和执行标准;
看品牌服务:由于甲壳素是新型肥料,对于一些小企业,无法达到合格生产的能力和对产品质量的保证,所以在选择上尤其要区别于传统肥料,选择大公司所生产的,这样才会有服务和售后保障;
看含量:甲壳素肥料在肥料在包装上是以甲壳胺或者壳聚糖的含量来标示,所以含量的高低直接君顶产品的好坏;
看使用效果:甲壳素肥料属于缓效性肥料,这也是为什么推广进展缓慢的原因。对于甲壳素效果在肥料界中流传着这样的一句话:“一遍起效,两遍显效,三遍奇效”,意思是说,使用一遍,作物就能够吸收甲壳素,但是通过肉眼很难判断;使用两遍后,效果就显现出来,包括根系的增多、叶片的色泽、植株的长势等等都和未使用的有明显的差别;使用三遍以后,无论是作物的生长发育还是果实的产量品质都会收到神奇的效果。
甲壳素肥料的使用方法
在使用上,甲壳素肥料目前最常见的有冲施和喷施两种方法:
冲施:将甲壳素600~800倍液冲施作物的根部,能够起到生根壮苗的作用,促进作物根系的生长发育,增强根系的活力和发根能力。
喷施:以300~500倍液溶液在作物开花前、结果期喷施,能够促进作物植株的生长,极大提高作物的坐果和结果。间隔7~10天,连喷3次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当然,也有很多企业将甲壳素作为一种添加剂添加在农资产品里,提高产品的附加值。
总之,在人人谈农药而色变的今天,强调天然对环境无污染,一定会受到人们的欢迎,所以甲壳素肥料未来必将在肥料行业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

如果确认是产品导致;属缺陷产品应予以追究。 肥料烧苗一般不易,不要轻易下定论,肥料假冒伪劣低质量低含量也会导致苗弱苗稀。
烧苗不外乎以下几种:
1、肥料量大一亩地上个几十包,或者一包全撒进一个平方,局部浓度过大,造成盐害。
不可能吧!
这个你怪不得别人。
2、肥料含氯量大导致烧苗。这是针对氯敏感作物来说的。玉米只有幼苗芽期是会有的后期是没有问题的。整体显示是苗萎蔫,根新鲜部位整体失水。4-5叶以上可能性微乎其微。
如果自己选用氯肥料又不会用烧了种,怪不得别人。
3、高氮肥缩二脲烧根,跟你说的极其相似。
这里有两个问题:是包装上标明了,含缩二脲使用不当会给作物造成伤害;你使用后的确造成伤害。但是不等于你标明了就可以无视此项指标的限制可能是2%。国家标准有对此类指标的限额。如果超过同样属于不合格产品。
也就是说使用尿素为原料的复合肥肯定是含缩二脲的,但是国家强制规定在一定范围内的含有需要标识出来给人警示。在这个范围内,一般也不会造成明显的影响巨大的烧苗。如你所述应该已经超标很多了。那么你还是可以去检测次指标以此去追究的。 如果你用的是尿素那么尿素烧苗肯定是缩二脲,只要造成烧苗必然超标,就得赔偿。已经有很多例子。
你可以去索赔的份数还是很大的。
还有一个包装没有标识含缩二脲。但是检测有尿素成分,那么可以直接索赔了。属于产品未告知,强制需要告知的。
4、其他杂料的伤害。
产品中用了工业辅料,废料,垃圾造成的毒害。更是不得了,但是一般这些东西都有味道或者剧烈的颜色区别。
5、肥药混合型。含有缩节胺、脱落酸乙烯利促熟剂的膨大剂的肥料。只要出事都可以索赔,因为这是不规范的类别,在手续上肯定存在缺陷。
6、有机肥类的菌肥类的。需要在指导下使用,导致的烧苗是现在问题难点。不易甄别。原因复杂。废酸烧根,次生物毒害根系等等。
依照你的情况,是可以索赔的。 含缩二脲,如果在国家强制范围内,不会有如此严重的烧根,只是有部分影响,都是可接受范围内的事。这是共识。 伤害严重必然是超标的结果。去看看吧。
不过也别太较真。谁叫你不懂呢。让人家赔点肥料钱就算了,叫厂家 打官司 找专家鉴定都特么扯淡,能拖死你。
12315不受理的范围;
(一)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二)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三)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四)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
(五)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六)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
扩展资料
12315应符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诉方; (投诉前一定要了解清楚具体的商家信息,如店名、地址、电话等)
(二)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管辖范围可以分为: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管辖范围涉及:职能和属地两个方面)
(四)消费者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12315
一、消费者知情权的基本含义
消费者的知情权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含义:(一)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二)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三)消费者有权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
二、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
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大致分为以下三个方面:(一)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情况,包括商品名称、商标、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等;(二)有关技术状况的表示,包括商品用途、性能、规格、等级、所含成分、有效期限、使用说明书、检验合格证书等;(三)有关销售状况,包括售后服务、价格等。
三、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情形
消费者知情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构成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归纳起来,侵犯知情权的要件有以下四点:(1)消费者的损害事实。(2)经营者行为的违法性。(3)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4)经营者的过错,即主观上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
四、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法律责任,是经营者违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约定的义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是促使经营者依法履行义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法律责任主要是经营者的责任,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 知情权 法律责任
消费作为社会再生产的一上主要环节,是生产、交换、分配的目的与归宿,它包括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两大方面,其中生活消费与基本人权直接相关。消费者从法学意义上讲是专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也将消费者定义为“以个人消费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① 与消费者相伴而和的是消费者权利,所谓消费者权利,是指由国家法律通常是由一个国家的消费者权益基本法所确认的,在消费领域消费者能够做出或者不能够做出一定行为,以及其能够要求生产经营者相应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②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核心,是我国宪法的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在消费生活领域的具体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具体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即:保障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依法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有关知识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和监督权。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经营者的基本义务。但是,由于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始阶段,市场发育还不成熟,市场结构还不完善,消费者在商品交易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消费者的正确消费要依赖于生产、经营者。因此出现了假冒伪劣现象严重,产品质量令人堪忧,虚假广告泛滥等现象。这些现象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③
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是消费者基本权利之一,那么,什么是消费者知情权,它包括哪些内容以及如何认定是否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对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依法应怎样处理呢?本文拟就上述几个问题做一初步探讨。
一、消费者知情权的基本含义
消费者权益源于消费者运动和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并随着消费者运动的发展而逐步得到确认和发展。在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消费者处于强大的资本力面前,就呈现出弱势状态,企业为追求利润而不择手段,生产销售对人身安全具有极大危险的商品,使消费者的生命财产随时处于危险之中。消费者权利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国总统肯尼迪提出的,1962年3月15日,肯尼迪总统向美国国会提出了一份《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国情咨文》,其中表述了消费者具有四项权利:第一,获得安全商品的权利;第二,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三,自由选择商品的权利;第四,意见被尊重的权利。④消费者知情权即知悉真情权或取信息权,是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我国学者认为知情权的内容应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法定知情权和法人知情权。⑤消费者知情权是一项经济权利,其只能为消费者独立享有,并且只有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才能享有。同时知情权也是商品生产、经营者的一项义务,即告知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确立和加强了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基础,特别是对 于因提供和接受服务而发生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做出了全面、明确的规定。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规定,消费者的知情权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一)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
例如,凡提供有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明细价目表。价目表应包括收费项目名称、等级或规格、服务内容、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主要内容。收购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的,必须在收购地点公布收购价目表,表明品名、规格、等级、计价单位和收购价格等内容;进入批发市场交易的农副产品和工业消费品,也应实行明码标价;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的地、房产应标明其座落位置、规格、结构、计价单位面积和销售(出租)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对某些商品规定有最高限价、最低保护价或参考价的,市场管理部门应在市场醒目位置予以公布。
(二)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
消费者从产生购欲望到实现消费,中间要经过一些环节。消费者首先要了解消费的意义,才能决定
是否购买和购买什么;消费者要了解所要购买的商品,需要具备有关知识;由于商品很多,所以消费者需要对几种可供选择的方案进行比较,做出判断,才能实际购买。所以,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向经营者询问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情况即成为必然。在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的询问、了解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经营者应予以细致耐心的回答。
(三)消费者有权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
这就要求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无论商品或者服务的优点还是缺点,均应毫不掩盖地向消费者进行真实客观的介绍。经营者所提供的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不实,或者因其引人误解的宣传而使消费者接受该商品或者服务时,消费者对于经营者在进行交易时未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可以主张彼此的交易无效。例如:某店卖旅游鞋,本来每双70元。为了赚取更大利润,该店在醒目的大牌子上面写着“原价168元一双,现价每双88元,吐血大甩卖”。结果,该店的旅游鞋销量大增。李某在该店买了两双这种旅游鞋,当天到某大商城购物时发现同样的鞋只要70元一双,附近几家鞋店价格也相似。李某顿觉上当,以某店侵犯其消费者权利为由做了投诉。这是一起典型的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案例。
法律之所以赋予消费者知情权,是有其特别考虑的。从消费者消费的实际过程来看,充分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是使消费者产生消费冲动的重要诱因,是消费者进行安全正确的消费所必不可少的认识前提。消费者只有对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有所知晓,才能对商品和服务是否能满足其现实的消费需要做出正确的判断,才能做出令消费者自身满意的消费选择,才能有效地防止消费安全事故。在通常情况下,消费者不会购买他一无所知的商品或接受他不了解的服务。而现代社会商品和服务的日益丰富和多样化,使一般消费者很难对必需的商品或服务有一一深入的了解。为了保护消费者,不使其因对商品或服务项目的信息缺乏必要的了解而盲目消费或遭受不应有的损失,法律赋予消费者以知情权。即便是在合同签订时,一方也有权了解另一方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如果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与信息,则构成欺诈。这是因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是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意思表示真实”,而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民事行为是可撤销行为。因此,如果经营者经营伪劣产品而未告知消费者实情,消费者完全可以请求撤销该行为。而且,消费者的知情权不仅仅表现为一种民事权利,在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没有合同关系,而消费者使用商品时,这项权利对消费者更为重要,因为这时消费者并没有机会询问经营者有关商品的情况。如果经营者不采取措施在商品上标明使用方法与注意事项,就更容易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
二、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
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形态的不同情况,对有些商品的各类信息情况没有必要面面俱到,而对于另一些商品和服务其应当披露的信息则可能超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范围,其具体内容应当依据不同商品或者服务具体分析权衡决定。总之,凡是消费者在选购、使用商品或服务过程中与正确的判断、选择、使用等有直接联系的信息,消费者都应有权了解。具体说来,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大致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情况,包括商品名称、商标、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等
对于某些商品来说,其生产于何地是很重要的。例如,如果你购买中药材当然希望要那些地道的商品,这就不能不注意产地,其他商品也是如此。此外对于生产者的名称也要注意,特别是名牌产品其厂家往往也是固定的。另外,如果商品上未注明厂家名称,一旦发生质量问题就难以向厂家索赔。
(二)有关技术状况的表示,包括商品用途、性能、规格、等级、所含成分、有效期限、使用说明书、检验合格证书等。
购买商品是为了使用,了解商品的用途和性能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有些商品如果使用不当可能会给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带来危害,例如某些电器产品、煤气燃烧器等。了解该商品的用途、性能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如该销售者当面演示、索取说明书、线路图,甚至有些商品可以自已操作试用。对于某些特殊商品,如药品,仅从说明书上还不能完全了解它的用途、性能,还要遵照医生的嘱咐或者根据医生的指示来了解该商品。
(三)有关销售状况,包括售后服务、价格等
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是商品或服务交易的关键之所在,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消费者应当对价格有确切的了解,尤其是对提供的服务的价格。目前,我国服务行业的管理尚不严格,价格收费也比较混乱,损害消费者的情况十分严重,这就要求消费者在接受服务前就价格问题与经营者协商确定,以避免挨宰受损。商品的售后服务也与消费者的利益紧密相关,了解售后服务主要是看生产厂家与经营者有无质量担保期、提供维修服务的方式以及是否收费、收费多少等等。目前,随着广大消费者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提高,对家用电器、家用机械新产品的需求也越来越多,良好的售后服务已经越来越成为消费者消费时的重要考虑因素。
三、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情形
认定侵犯消费者知情权,首先要明确消费者依法知情的范围、内容。即消费者依法应该知道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哪些真实情况。明确“知”的范围,才能准确界定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消费者知情权大致分为三个方面的内容:(1)有关商品或服务的基本情况。主要有商品的名称、注册商标、商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2)有关商品的技术指标等情况,主要是指商品的用途、性能、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使用的方法、使用说明书、检验合格证等。(3)有关销售善,包括价格和售后服务等。总体来说,凡是消费者在选购、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与正确的决断、选择、使用等有直接联系的信息,消费者都应有了解。作为消费者,其实现知情权主要有本种方式,经营者违反了这三种方式,均构成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一是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即消费者知悉信息,这也是经营者应当主动履行的义务。二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即消费者主动获取信息。三是消费者不仅要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况,更重要的是,要知晓其真实情况,这种知晓真实情况,应当是限于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推出其商品或
者服务的同时,经营者有义务提供真实的情况,如果经营者提供的信息不实,消费者可以主张交易无效。
知晓消费者知情的内容,就比较容易界定经营者是否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知情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构成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归纳起来,侵犯知情权的要件有以下四点:(1)消费者的损害事实。由于经营者的行为导致消费者在选购、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不能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而导致消费者的权益到损害,这种权益并不特指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之后产生的损失,也包括消费者信任了经营者的虚假陈述而在缔约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损失。(2)经营者行为的违法性。一般表现为用文字的方式表明商品或服务的有关情况;对消费者询问、了解商品或服务的有关情况置之不理或不作明确答复,或者玩弄文字游戏,或者告知的内容不具有真实性等。虽然法律认为人们并没有义务公开对自已不利的信息,但是,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法定的,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经营者有告知义务的情形主要有:经营者事前隐瞒了瑕庇的;经营者为给对方制造假象而做了模棱两可的陈述;只有经营者具有有关销售物或服务的知识而消费者不可能了解其事实的。经营者不让消费者知晓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是对法定义务的违反,即是违法行为。(3)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所谓因果关系,系客观现象的必然联系,前面现象为因,后面现象为果。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时可以从结果去找原因,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确不知道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这是结果。这种结果如是经营者未明示或问而不答造成的,即可认定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4)经营者的过错,即主观上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当然,侵犯知情权主要是故意。
四、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法律责任,是经营者违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约定的义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是促使经营者依法履行义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从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法律责任主要是经营者的责任。
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包括知情权在内的权益,有时同时侵犯了法律保护的多种多层社会关系,有时是交叉的,有时是重合的,有它的复杂性。在处理中,要慎重区分是违背了私法还是触犯了公法,根据不同情况,明确违反义务者的法律责任。
(一)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民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民事责任是指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或者其与消费者约定的义务,侵犯消费者的民事权利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民事责任一般发生在商品或服务的交易过程中。 在交易的整个过程中,先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即经营者不让消费者知晓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受利益趋动诈骗消费者购买、使用有瑕庇的商品,接受不合格的服务。经营者侵犯了消费者两种或多种民事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如若消费者单诉侵犯知情权,并已构成侵权的,可按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判决商家赔礼道歉等;如若消费者以经营者侵犯知情权,即以欺诈的手段致使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不合格服务并主张经济利益,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 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的规定进行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对经营者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欺骗消费者的惩罚性规定,适用时要慎重,正确把握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有无。具体适用上,可根据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中的13种规定去衡量,符合的即可认定有欺诈行为。
(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行政责任是行政责任在消费领域的具体体现,严格地说,它既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职责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包括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保护消费者的行政管理法规定义务,违法经营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后者无疑是其中最主要的部分。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往往也违反了国家的行政管理法规,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于经营者违法经营的行政责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卫生法》、《广告法》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应承担行政责任有九种情形。一旦经营者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损害消费者权益,有关行政机关有权依法给与行政处罚。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刑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刑事责任主要是经营者违反消费领域的刑事法律规定,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经营者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及责任形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作系统的规定,而仅仅是在个别条文中有所提及。追究经营者的刑事责任依据的是《刑法》。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的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犯罪主要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卫生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劣质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虚假广告罪等,对触犯刑法的可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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