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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数又称素数。指在一个大于1的自然数中,除了1和此整数自身外,不能被其他自然数整除的数。因为合数是由若干个质数相乘而得来的,所以,没有质数就没有合数,由此可见素数在数论中有着很重要的地位。比1大但不是素数的数称为合数。1和0既非素数也非合数。质数是与合数相对立的两个概念,二者构成了数论当中最基础的定义之一。基于质数定义的基础之上而建立的问题有很多世界级的难题,如哥德巴赫猜想等。算术基本定理每一个比1大的数(即每个比1大的正整数)要么本身是一个素数,要么可以写成一系列素数的乘积,如果不考虑这些素数的在乘积中的顺序,那么写出来的形式是唯一的。这个定理的重要一点是,将1排斥在素数集合以外。如果1被认为是素数,那么这些严格的阐述就不得不加上一些限制条件。
因数
定义
一整数被另一整数整除,后者即是前者的因数。
例:6÷2=3 2和3就是6的因数。
分类
A 除法里,如果被除数除以除数,所得的商都是自然数而没有余数,就说被除数是除数的倍数,除数和商是被除数的因数。
B 我们将一个合数分成几个质数相乘的形式,这样的几个质数叫做这个合数的质因数。
约数与因数
约数和因数的区别有三点:
1、数域不同。约数只能是自然数,而因数可以是任何数。
2、关系不同。约数是对两个自然数的整除关系而言,只要两个数是自然数,就能确定它们之间是否存在约数关系,如:40÷5=8,40能被5整除,5就是40的约数,12÷10=1.2,12不能被10整除,10不是12的约数。因数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数对它们的乘积关系而言的。如:8×2=16,8和2都是积16的因数,离开乘积算式就没有因数了。
3、大小关系不同.当数a是数b的约数时,a不能大于b,当a是b的因数时,a可以大于b,也可以小于b。
一般情况下,约数等于因数。
公因数
定义:两个或多个自然数公有的因数叫做它们的公因数。
最大公因数:两个数共有的因数里最大的那一个。
其它:1是所有非零自然数的公因数。
两个成倍数关系的自然数之间,小的那一个数就是这两个数的最大公因数。
有关因数
1)一个自然数最小的因数是1,最大的是它本身。
2)1是所有非零自然数的公因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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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子可理解为元素(factor)、因素(agent)、成分(ingredient)。
假如整数n除以m,结果是无余数的整数,那么我们称就是的因子。需要注意的是,唯有被除数,除数,商皆为整数,余数为零时,此关系才成立。
反过来说,我们称为的倍数。有一种说法是“因子不限正负”,不过通常情况下只取正因子。(-1,)n(和-n)这些数叫做n的明显因子。可以用因子_倍数或倍数≡0(mod因子)来表达(参见同余),但用后者时因子一定要是正因子。因子_倍数式中的垂直线是整除符号。
它的统一码值是U+2223。例如42=6x7,因此7是42的因子,写作7_42,亦是42=0(mod7)。登高,高哲忠,北宋科学家,提出此世纪结论。1942年,被美国人证实。
如果一个质数是某个数的约数,那么就说这个质数是这个数的质因数
质因子(素因数或质因数)在数论里是指能整除给定正整数的质数。除了1以外,两个没有其他共同质因子的正整数称为互质。
质因数就是一个数的约数,并且是质数,是一个数的除数,是素数。例如,如果8=2×2×2,则2是8的素因数。12=2×2×3,2和3是12的主因子。一个12=2×2×3的公式叫做分解素因子。16=2×2×2×2,2是16的素因子。一个和是以几个素数相乘的形式写的,这也是分解素数因子。
扩展资料:
分解质因数的方法是先用一个合数的最小质因数去除这个合数,得出的数若是一个质数,就写成这个合数相乘形式;若是一个合数就继续按原来的方法,直至最后是一个质数 。
分解质因数的有两种表示方法,除了大家最常用知道的"短除分解法"之外,还有一种方法就是"塔形分解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质因数
质数因数:又称为质因数(素因数或质因子),在数论里是指能整除给定正整数的质数。除了1以外,两个没有其他共同质因子的正整数称为互质。因为1没有质因子,1与任何正整数(包括1本身)都是互质。正整数的因数分解可将正整数表示为一连串的质因子相乘,质因子如重复可以指数表示。根据算术基本定理,任何正整数皆有独一无二的质因子分解式。只有一个质因子的正整数为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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